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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2025-08-22 00:00:00 浏览量:19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的规定,为规范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以下简称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照7号公告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当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简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1)。

二、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当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三、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有纳税缴费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确定。

四、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参与计算所属期内按照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五、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受理、审核纳税人的留抵退税申请,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纳税人。

六、纳税人不存在本公告第七条所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含当日,下同)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经审核,纳税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准予留抵退税,并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不予留抵退税,并向纳税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上述10个工作日,自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核准之日起计算。

七、税务机关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现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一)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的;

(二)被税务稽查立案且未结案的;

(三)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未处理的;

(四)取得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未处理的;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本公告第七条列举的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已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继续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并自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纳税人不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不予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应当自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九、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终止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并自作出终止办理留抵退税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出具终止办理留抵退税的 《税务事项通知书》:

(一)税务机关对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进行排查时,发现纳税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处理完毕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十、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一)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照最近一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当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照最近一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相关栏次中填报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三)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照最近一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十一、在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后、税务机关核准其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前,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前期留抵退税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当期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相关栏次中填报的留抵退税额。

十二、纳税人应当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相关栏次,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十三、纳税人按照7号公告第九条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见附件2)。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申请向纳税人出具留抵退税款缴回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按照规定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相关栏次,并可以继续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十四、本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二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退(抵)税申请表.pdf

   2.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pdf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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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08-18 00:00:00

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沧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818        


沧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示范和带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北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河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沧州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委市政府为激励在全市范围内涌现的质量工作先进组织和个人而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包括“组织奖”和“个人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组织,以及质量工作成效显著、对质量强市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每届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组织奖不超过7个,个人奖不超过3个,达不到获奖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原则上每5年评选表彰1次,开展评选前需按照《河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审批,并根据批复要求具体实施。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自愿申报、好中选优、动态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标准按照科学先进、务实有效的原则,根据我市重大战略需求,结合国际、国内先进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发展,参照《河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河北省政府质量奖评价标准》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政府质量奖以市政府名义开展,日常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主要职责是:提出评奖计划并按规定报批;组织拟订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方案,报市政府审定;组织开展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评审和管理工作;组织评审标准的宣传贯彻、典型经验及成果的总结交流和推广工作。市表彰办、市直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依据职责配合开展评奖计划申报、资格审查、宣传推广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推荐优秀组织和个人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严格把关。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行业、地区发展情况,有计划地培育、指导先进组织和个人争创市政府质量奖,有效带动本行业、本地区质量提升。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沧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

(三)积极推行“卓越绩效”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在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上实现创新,形成典型经验并具有宣传、推广价值;

(四)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近5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无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在质量管理实践中形成了特色的方法、经验或成果,为区域、行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申报个人为所属组织高层领导者的,所属组织需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近5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无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条  已经获得往届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通知公告。市市场监管局制定评选方案,经市政府审核后,印发申报通知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申报推荐。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按规定填写申报表,提供书面证实性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予以注明。符合条件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在本组织或所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相关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

相关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向市市场监管局推荐。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市市场监管局对申报材料主体资格、申报渠道、材料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形成受理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材料评审。市市场监管局委托评价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组成材料评审专家组。材料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打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根据评分情况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名单。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市市场监管局委托评价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成立现场评审专家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进行现场评审打分,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六条  综合提名。市市场监管局汇总材料评审、现场评审情况,形成综合评审工作报告和授奖建议名单,提请市政府审议。

第十七条  公示表彰。市政府质量奖授奖建议名单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由市市场监管局将拟授奖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存在异议的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经调查属实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报请市政府取消其授奖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八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奖牌或奖杯;对获奖个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不超过1万元。

第十九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不得向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六章  宣传推广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并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市政府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或奖杯,或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第二十三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或奖杯,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开,10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自获奖之日起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或奖杯,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或个人发生组织架构、质量管理模式变更及其他重大情况的,应当书面告知出具审核意见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动态了解本行政区域内获奖组织或个人的生产经营、质量管理及从业等情况,督促其持续优化提升,发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逐级报告。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政府质量奖标识、奖牌(杯)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应当坚持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程序进行评审,并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的商业秘密。对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7月30日市政府印发的《沧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沧政字〔2020〕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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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 2025-08-22 00:00:00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税务局,雄安新区工信科技数据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有关规定,为做好河北省2025年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报送工作,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5〕198号)和有关注意事项一并转发如下:

  一、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符合财税〔2023〕25号文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企业相关要求。

  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于8月31日前在信息填报系统(www.gymjtax.com)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以下简称各市工信主管部门)。已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5年清单的,须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见附件2)中第2、3、6、8、9项。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1-14项需分别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或材料清单。

  三、各市工信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见财税〔2023〕25号文第一条、第二条及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组织对本地区申报企业进行初核推荐,于2025年9月8日前将初核推荐汇总表(见附件1)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各市工信主管部门报告,各市工信主管部门于企业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将核实后的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见附件2)和相关材料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要求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企业超过本条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各市工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五、其他相关事项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5〕198号文为准。

  联系电话:

  省工信厅装备工业处0311-87800820

  省财政厅税政处0311-86773414

  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0311-86981141

  邮寄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402号

  附件:

  1.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企业初核推荐汇总表

  2.关于开展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5〕198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