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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08-18 00:00:00 浏览量:15

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沧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818        


沧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示范和带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北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河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沧州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委市政府为激励在全市范围内涌现的质量工作先进组织和个人而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包括“组织奖”和“个人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组织,以及质量工作成效显著、对质量强市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每届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组织奖不超过7个,个人奖不超过3个,达不到获奖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原则上每5年评选表彰1次,开展评选前需按照《河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审批,并根据批复要求具体实施。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自愿申报、好中选优、动态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标准按照科学先进、务实有效的原则,根据我市重大战略需求,结合国际、国内先进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发展,参照《河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河北省政府质量奖评价标准》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政府质量奖以市政府名义开展,日常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主要职责是:提出评奖计划并按规定报批;组织拟订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方案,报市政府审定;组织开展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评审和管理工作;组织评审标准的宣传贯彻、典型经验及成果的总结交流和推广工作。市表彰办、市直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依据职责配合开展评奖计划申报、资格审查、宣传推广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推荐优秀组织和个人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严格把关。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行业、地区发展情况,有计划地培育、指导先进组织和个人争创市政府质量奖,有效带动本行业、本地区质量提升。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沧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

(三)积极推行“卓越绩效”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在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上实现创新,形成典型经验并具有宣传、推广价值;

(四)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近5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无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在质量管理实践中形成了特色的方法、经验或成果,为区域、行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申报个人为所属组织高层领导者的,所属组织需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近5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无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条  已经获得往届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通知公告。市市场监管局制定评选方案,经市政府审核后,印发申报通知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申报推荐。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按规定填写申报表,提供书面证实性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予以注明。符合条件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在本组织或所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相关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

相关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向市市场监管局推荐。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市市场监管局对申报材料主体资格、申报渠道、材料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形成受理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材料评审。市市场监管局委托评价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组成材料评审专家组。材料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打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根据评分情况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名单。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市市场监管局委托评价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成立现场评审专家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进行现场评审打分,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六条  综合提名。市市场监管局汇总材料评审、现场评审情况,形成综合评审工作报告和授奖建议名单,提请市政府审议。

第十七条  公示表彰。市政府质量奖授奖建议名单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由市市场监管局将拟授奖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存在异议的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经调查属实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报请市政府取消其授奖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八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奖牌或奖杯;对获奖个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不超过1万元。

第十九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不得向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六章  宣传推广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并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市政府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或奖杯,或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第二十三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或奖杯,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开,10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自获奖之日起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或奖杯,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或个人发生组织架构、质量管理模式变更及其他重大情况的,应当书面告知出具审核意见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动态了解本行政区域内获奖组织或个人的生产经营、质量管理及从业等情况,督促其持续优化提升,发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逐级报告。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政府质量奖标识、奖牌(杯)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应当坚持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程序进行评审,并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的商业秘密。对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7月30日市政府印发的《沧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沧政字〔2020〕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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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存量项目 建设和运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5-08-16 00:00: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5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存量项目

建设和运营的指导意见

财 政 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提升项目运行质量效益,持续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施策、降本增效,规范PPP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支持提升公共服务和民生保障水平。

二、保障在建项目顺利建设

(一)分类分级推进实施。地方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项目性质和财力状况,按照轻重缓急合理排序,优先实施具有一定收益的项目,持续保障项目建成完工。对接近完工的项目,要抓紧推进建设、及时验收决算、及早投入运营。对推进缓慢的项目,要进一步论证建设内容,研究压缩实施规模、优化建设标准、调整配套建设内容等,减少不必要建设成本,相关程序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得超出已核定概算总投资。政府方、社会资本方要及时足额缴纳项目资本金。2024年底前未开工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采取PPP存量项目模式实施。

(二)保障合理融资需求。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客观评估,依法合规积极支持在建项目融资。对已签订贷款协议的项目,要依法履约,根据项目资金需求,在符合放款条件、风险可控前提下及时发放贷款。对未签订贷款协议的项目,要在充分尽职调查基础上,合理确定贷款规模、利率、期限、抵质押品等信贷条件。要优化信贷审批流程,不得无故终止,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承诺或证明文件。

三、推动已运营项目平稳运行

(三)依法履约按效付费。地方政府对已运营项目要按合同依法履约,将政府支出责任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要按绩效结果及时付费,不得以拖延竣工验收时间、延迟绩效评价等方式拖欠付费。经认定涉及拖欠企业账款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妥善解决。社会资本方要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相关质量和标准要求的公共服务。

(四)加强项目运营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落细监管责任,指导项目实施机构严格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结果应用并与政府付费挂钩,结合绩效评价情况适时开展中期评估,激励社会资本方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对收费项目,要加强收入管理,探索挖掘收入潜力,实现项目可持续运营;对应收费暂未收费的项目,地方政府可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履行必要程序后实施收费。

(五)推动实现降本增效。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方、金融机构、政府方平等沟通、互惠让利,科学优化PPP存量项目实施内容、合作期限、融资利率、收益指标等要素,共同降低项目运营成本,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实现持续稳健运营。社会资本方要综合采取创新运营模式、引入先进技术、改进管理手段等多种方式,持续提高项目公司运营专业化水平,合理压减运营成本;要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灵活采取拓宽收入渠道、盘活闲置低效资产等多种方式,有效提升项目收益。鼓励金融机构与社会资本方平等协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调整还款计划、降低利率、展期等方式,合理优化融资结构,支持项目持续稳健运行。政府方要与社会资本方平等协商,合理调整项目投资回报率、资金折现率等指标,适当延长合作期限,建立运营成本控制机制,平滑地方财政支出。

(六)规范做好项目移交。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验收。对符合移交标准的项目,项目实施机构要及时接管,并做好资产评估、登记入账和后续管理工作,项目合作期满后不再作为PPP存量项目管理。对不符合移交标准的项目,社会资本方要及时整改。

四、强化政策支持

(七)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在建项目,地方政府可统筹运用一般债券、专项债券等资金,用于PPP存量项目建设成本中的政府支出。对已运营项目,地方政府要将运营补贴等政府支出责任纳入预算管理,合理确定保障序列,严格执行支出计划,不得挪用本应用于PPP存量项目支出的预算资金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可安排使用相关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有序处理社会资本方垫付建设成本问题,推动PPP存量项目持续稳健运营。

(八)整合资金和政策资源。地方政府要统筹用好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地方自有资金,合理用于PPP存量项目建设成本和运营补贴。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结合PPP存量项目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将支持PPP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纳入增量政策中统筹实施。

五、加强组织保障

(九)地方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特别是省级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PPP系统性改革要求,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属地责任,因地制宜建立完善绩效评价、中期评估等管理制度,并做好组织实施。在研究确定政府投资计划时,要统筹做好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和PPP存量项目的衔接。要针对部分PPP存量项目付费不足、融资不畅等问题,逐一研究项目实施阶段、行业领域、回报机制等关键因素,及时采取措施,实事求是、对症下药、分类施策,综合运用各类资源和政策工具,有效保障PPP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

(十)压实相关部门和单位责任。财政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统筹指导,制定PPP存量项目建设运营相关实施细则。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单位的指导、协调、监督,制定绩效指标、行业技术标准、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技术规范,加强公用事业、公共服务质量监管,指导项目实施机构做好竣工验收、绩效评价、信息共享、项目公司监管等工作,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行为。项目实施机构要支持项目各参与方获取项目信息,重大调整变更等情况应当及时主动告知相关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项目投资变更审批等工作,提高审批效率。金融管理部门要强化金融政策协调,加强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指导,支持引导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PPP存量项目信贷业务。

(十一)项目实施机构加强资产管理。对在建项目,项目实施机构要结合竣工验收或资产验收,加强项目资产监督管理。对已运营项目,项目实施机构要加强资产登记、使用、处置、清查、产权保护等监督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能。项目合同终止时,要按规定做好资产评估、移交等工作,切实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十二)加强预算和债务管理。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将政府承担的项目建设和运营补贴支出纳入预算管理,推动财政资源精准配置、高效利用。强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地方政府通过发行政府债券筹集建设资金的,举债一律不得突破法定限额,确保财政安全和可持续。严肃财经纪律,加大财会监督力度,管好用好财政资金。

(十三)防范各类次生问题。地方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严防产生合同纠纷,防止逃废债,保障政府方、社会资本方、金融机构等各方合法权益。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要增强契约精神,妥善处理合同期限内解约事项。经充分论证确需解约的,双方要依法协商、严格履行解约程序,政府方要选择优质企业接续实施,防止项目停摆烂尾,严防公共服务供给断档。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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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2025-08-22 00:00:00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的规定,为规范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以下简称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照7号公告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当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简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1)。

二、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当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三、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有纳税缴费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确定。

四、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参与计算所属期内按照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五、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受理、审核纳税人的留抵退税申请,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纳税人。

六、纳税人不存在本公告第七条所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含当日,下同)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经审核,纳税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准予留抵退税,并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不予留抵退税,并向纳税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上述10个工作日,自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核准之日起计算。

七、税务机关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现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一)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的;

(二)被税务稽查立案且未结案的;

(三)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未处理的;

(四)取得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未处理的;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本公告第七条列举的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已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继续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并自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纳税人不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不予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应当自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九、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终止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并自作出终止办理留抵退税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出具终止办理留抵退税的 《税务事项通知书》:

(一)税务机关对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进行排查时,发现纳税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处理完毕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十、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一)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照最近一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当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照最近一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相关栏次中填报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三)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照最近一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十一、在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后、税务机关核准其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前,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前期留抵退税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当期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相关栏次中填报的留抵退税额。

十二、纳税人应当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相关栏次,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十三、纳税人按照7号公告第九条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见附件2)。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申请向纳税人出具留抵退税款缴回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按照规定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相关栏次,并可以继续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十四、本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二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退(抵)税申请表.pdf

   2.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pdf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