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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 完善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机制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5-07-28 00:00:00 浏览量:18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市场体系改革、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决策部署,加强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提升天然气管道运输效率,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完善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定价权限和范围
  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内各级天然气管道(不含企业内部自用管道)运输价格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原则上不再下放定价权限。已经纳入国家统一定价的跨省天然气管道系统省内段及配套支线,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再重复定价。
 二、合理确定定价模式
  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应当实行统一定价模式,由“一线一价”、“一企一价”向分区定价或全省统一价格过渡,实现与跨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机制有效衔接,助力形成“全国一张网”。过渡期内可采取制定标杆价格等方式,引导管道经营企业优胜劣汰、资源整合,提升管网运行效率。
  三、科学核定价格水平
  (一)统一定价方法和原则。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严格开展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即通过核定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确定准许收入,考虑输气量(周转量)确定管道运输价格。标杆价格可根据省内管道经营企业平均价格水平确定,也可参照成本管理较好的管道经营企业价格水平确定。实行分区定价的,根据当地天然气市场结构、管道分布情况等划分价区。新建管道运输价格原则上参照标杆价格、所在价区价格或全省统一价格执行。
  (二)合理设置定价参数。天然气管道资产折旧年限原则上按40年确定。安全生产费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核定,保障管道安全稳定运行。准许收益率结合管道建设需要、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高于10年期国债收益率加4个百分点。核定管道输气量(周转量)应设置最低负荷率要求,具体水平统筹考虑促进提升管道利用效率、企业实际运输负荷、管道运行阶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低于50%。其他定价参数可参考跨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和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三)明确价格监管周期。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实行定期校核、动态调整,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监管周期内相关资产、成本、输气量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可提前校核。
  四、优化管道规划和投资管理
  各省要加强省内天然气管道建设运营管理,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审批,确保管道建设经济合理、运行便捷高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省内天然气管道规划。要加强系统谋划,在服从国家相关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当地资源禀赋和市场供需情况,优化全省天然气管道规划布局,减少运输层级,缩短运输路径,避免重复建设。加强管道及配套场站等投资项目审核把关,严格控制增设不必要中间环节以及经济性较差、不利于资源有效利用的项目。项目核准文件中应明确项目投产后执行的管道运输价格政策。强化投资主体条件审核,优先支持综合实力强的存量管道经营企业投资建设新管道,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促进集中整合经营。在符合政府规划和管网系统安全运行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具备条件的城镇燃气企业和大用户就近接入国家及省内干线、支干线等管道下载天然气。
  五、压减供气环节
  各省发展改革部门、能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评估省内供气环节及各环节加价情况,综合施策推动压缩供气环节,减少层层加价,降低下游用气成本。鼓励上游供气企业与城镇燃气企业、大用户开展直购直销。对没有实质性管网投入、不提供必要管道运输服务的“背靠背”分输站等供气环节,要进一步加大力度清理取消;暂时难以取消的,可按照仅补偿运行维护成本的原则从严核定服务价格。通过多条省内管道接续供气的,各省发展改革部门可结合实际需要制定管道运输价格累加上限,促进优化运输路径,减轻用户负担。
  六、规范市场秩序
  省内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管道运输价格政策,不得以代输费和管道租赁费等名义,刻意规避政府定价;不得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强制服务等变相提高管道运输价格。天然气干线管网可以实现供气的区域,企业不得利用管网垄断优势,强制实行统购统销并加价收费。要认真落实管网设施公平接入和使用要求,规范输气服务、合同履约、信息报送和公开等行为。各省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查处相关企业价格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曝光,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七、强化组织实施
  各省要对省内天然气管道数量、投资主体和运营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形成应纳入政府定价的省内天然气管道清单,并持续更新。对管道规划投资和价格管理情况开展系统评估,对照有关要求及时优化完善。尽快制定完善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明确价格机制改革过渡期和过渡方式,稳妥有序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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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总工会关于联合举办2025年河北省市场监管系统职业技 2025-07-28 00:00:00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局、总工会,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和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不断夯实我省市场监管系统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高质量做好2025-2026年河北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冀人社函〔2025〕85号)安排,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决定联合举办2025年河北省市场监管系统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大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赛主题

技能照亮前程 匠心筑梦燕赵

二、组织领导

大赛为省级一类大赛。大赛成立组委会(见附件),全面负责大赛组织管理工作。大赛组委会下设各赛项分委会,分别负责各赛项组织实施工作。

三、赛项设置

大赛设力学计量员、长度计量员、无损检测员、电梯安装维修工4个赛项,其中,力学计量员、长度计量员、无损检测员为单人赛项,电梯安装维修工为双人赛项。

四、组织方式

(一)组织方案

大赛4个赛项由各赛项分委会分别制定组织方案,具体报名要求及方式、比赛时间及地点、比赛内容及流程等在各赛项组织方案内另行通知,并在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scjg.hebei.gov.cn)公布。

(二)大赛赛程

大赛赛程安排分为市级选拔和省级决赛两个阶段。

1.市级选拔。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各赛项组织方案分别牵头组织实施,务于9月20日前完成各赛项选拔并将参加省级决赛的代表队和选手,分别报送各赛项分委会。

2.省级决赛。省级决赛由各赛项分委会按照各赛项组织方案分别实施。决赛由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比赛两部分组成,分别以计量员、无损检测员、电梯安装维修工国家职业标准高级工技能要求和相关持证技能要求命制试题,适当增加人工智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和企业生产实际等内容。各赛项总成绩中理论考试成绩占30%、实操比赛成绩占70%。大赛试题由各赛项分委会组织有关专家统一命制,具体技术文件另行通知。

五、奖项设置

(一)授予称号和晋升等级

1.对大赛4个赛项中省级决赛单人赛项前3名、双人赛项前2名且为职工身份的选手,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授予“河北省技术能手”称号(已获得“河北省技术能手”称号的选手,不重复授予),并按相关规定晋升技师职业技能等级,已具有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可晋升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本职业现行最高技能等级为技师的,不再晋升)。

2.对大赛4个赛项中省级决赛单人赛项第4-10名、双人赛项第3-5名且为职工身份的选手,按相关规定晋升高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已具有高级工职业技能等级的可晋升技师职业技能等级(本职业现行最高技能等级为高级工的,不再晋升)。

3.对大赛4个赛项中省级决赛单人赛项或双人赛项第1名且符合有关规定的选手,按程序优先推荐参评“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过省级及以上此项荣誉的不重复推荐参评)。

(二)颁发荣誉证书

1.大赛省级决赛设置个人奖和团体奖,并颁发获奖证书。奖项设置一、二、三等奖,分别按参赛个人及团体总数的5%、15%、30%比例设置。

2.对在大赛组织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颁发“优秀组织单位”奖。对于大赛执裁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颁发“优秀裁判员”证书。

获奖选手及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参加决赛选手人数的50%以内,获奖选手须达到理论知识、技能实操成绩双合格。参加省级决赛人(组)数不足20人(组)的竞赛项目相关奖励政策降低一个层级或予以取消。

六、有关要求

(一)周密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参与。各参赛人员需自行准备劳动防护用品、比赛用工具仪器等。大赛不收取参赛费用。参赛人员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用自理。

(二)提升大赛质量。各地要切实发挥大赛对技能人才培养、评价的促进作用,做好赛前培训和技术练兵等活动,提升大赛质量效果,带动我省市场监管系统职业技能提升。

(三)加强宣传推广。各地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以及各类新媒体对大赛活动进行广泛宣传,突出报道参赛选手的精湛技能和岗位风采,努力营造崇尚技能的良好氛围。


附件:2025年河北省市场监管系统职业技能大赛组委会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总工会         

2025年7月28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附件


2025年河北省市场监管系统职业技能大赛组委会


一、大赛组委会

组  长:陈佩鸿  省市场监管局一级巡视员

刘江潇  省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赵进华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省社保中心主任、党委书记

韩立群  省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

成  员:李志丰  省市场监管局计量处处长

王琛亮  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局局长

张盛江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处长

耿香会  省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部长

大赛组委会负责大赛的组织领导工作,对大赛重大问题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

二、各赛项分委会

(一)长度计量员赛项分委会

主  任:李志丰  省市场监管局计量处处长

副主任:郭  炜  省市场监管局计量处二级调研员

蔡富强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副处长

成  员:由承办单位选派

联络人:王  娟  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研究院研究室主任

(二)力学计量员赛项分委会

主  任:李志丰  省市场监管局计量处处长

副主任:郭  炜  省市场监管局计量处二级调研员

蔡富强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副处长

成  员:由承办单位选派

联络人:王  娟  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研究院研究室主任

(三)无损检测员赛项分委会

主  任:王琛亮  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局局长

副主任:姚  明  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局三级调研员

蔡富强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副处长

成  员:由承办单位选派

联络人:郭海涛  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局二级主任科员

(四)电梯安装维修工赛项分委会

主  任:王琛亮  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局局长

副主任:冯  敏  省特种设备技术检查中心副主任

蔡富强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副处长

成  员:由承办单位选派

联络人:费梓军  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局一级主任科员

大赛各赛项分委会负责各赛项组织方案策划、制定、实施和监督,以及赛事协调、宣传报道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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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来县矿业项目以联营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5-07-08 00:00:0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怀来县矿业项目以联营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怀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8日

怀来县矿业项目以联营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县矿业项目用地合理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和《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矿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3〕24号),结合我县实际,就矿业项目以联营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相关条件、流程等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矿业项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应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原则,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应坚持保护耕地原则,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如确需占用的,必须符合耕地占用要求,要严格审批,做好耕地占补平衡。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联营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矿山企业以各自财产、技术、劳务、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共同经营,并以双方联营协议约定分担收益、风险的伙型联营,联合体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矿业项目用地包括与采矿有关的矿山公路、尾砂库、选矿场等建设用地。

第二章 审批条件

第五条  拟用于联营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须产权清晰并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占用现状非建设用地的须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依法申请使用。

第六条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土地审批中相关税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费可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第七条联营土地的使用期限由双方合同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第三章 用地审批及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八条以联营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用于矿业项目,须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最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根据联营合同约定登记至联营的矿山企业。参与联营的矿山企业可作为用地主体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审批材料及要求

矿业项目履行集体建设用地审批须提交如下材料:

1.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2.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3.乡(镇)人民政府核定用地位置、面积、允许建设范围等情况后出具的相关意见

4.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方案》联营方案应载明土地界址、用途、面积、建设范围、使用年限、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联营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矿山企业签订的“联营合同”。联营合同应当载明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建设范围、使用期限、联营方式与联营收益分配、支付方式、交地时间、开竣工时限,约定提前收回的条件、补偿方式、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处理方式。

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审批程序

1.联营的矿山企业协同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占补平衡指标费、耕地占用税等相关费用缴纳至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监管账户,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拨付相关费用并实施监管。联营双方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监管协议》。

2.联营协议确定的用地主体填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审批表》,连同审批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应明确用地位置、面积、允许建设范围,明确土地使用权的登记主体及使用年限等。

3.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连同审批材料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并最终报县政府批准。

4. 用地主体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第四章 土地使用

第十一条依法批准用于联营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联营期满前,原则上不得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等原因必须收回的,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联营双方签订收回协议,层报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收回土地的,由联营双方根据土地实际使用年限及土地开发的实际情况协商进行损失补偿。

第十二条联营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产业准入要求、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安全生产规定建设生产,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用于联营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使用年期内如需转让,需履行法定程序并依法补缴土地出让价款。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允许后,经联营双方协商,并经法定程序,可将联营土地协议出让于联营的企业,并补缴相应的出让、出租等价款。

第十四条坚持在不突破底线、不损害农民集体和个人权益的、不限制市场竞争的前提下,尊重实际,守正创新,稳妥推进。本暂行规定实施中出现的“探索性失误”,不追究个人责任。

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两年,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负责解释。有效期内,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关于矿业项目以联营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具体实施政策出台后,本暂行规定自行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