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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答记者问

2025-07-21 00:00:00 浏览量:162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各有关方面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回答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

  答:4月25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要坚定不移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鼓励外国投资者扩大再投资。外商投资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为发展新质生产力和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发挥着重要作用。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是外商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对于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具有积极意义。

  为落实深化外商投资促进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开展服务外资企业专项行动,研究推动解决外商在华投资过程中的关切和诉求。在开展专项行动过程中,许多外资企业向我们反映了企业在扩大境内再投资方面的情况,提出了许多意见建议和政策诉求。针对当前外资企业再投资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我们在征求专家意见、地方调研等基础上,与相关部门一道研究起草了有关鼓励措施。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共同印发《通知》。

  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通知》是深化外商投资促进体制机制改革,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重要文件,有利于各有关方面更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

  一是强化项目服务保障。明确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项目库,做好项目服务保障工作。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项目可纳入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清单,并享受相应支持政策。

  二是优化土地要素配置。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再投资时,灵活采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降低初期用地成本,具体方式按照现行鼓励支持政策执行。

  三是优化简化有关办理流程。外商投资企业以全资方式在境内新设立的法人企业,申请办理其母公司已经获得的行业准入许可,对于符合基本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优化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

  四是实施并落实支持政策。依法实施并落实相关税收支持政策,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再投资,促进形成更多有效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企业所投资的鼓励类项目,享受进口设备有关支持政策。

  五是便利外汇资金使用。外商投资企业以合法产生的外汇利润、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开展境内再投资的,相关外汇资金可以按规定境内划转。在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前提下,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或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

  六是加大金融支持和创新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所需的外方关联股东贷款、“熊猫债”,优化管理流程,纳入“绿色通道”管理。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创新产品和服务,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提供金融服务和支持。

  此外,《通知》明确了鼓励措施的适用情形,并对推动开展外资企业境内投资信息报告试点、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优化促进外商投资的评价方式等提出了要求。

  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一步将如何更好支持全球跨国公司长期投资、持续深耕中国市场?

  答:《通知》的出台再次表明了我们欢迎跨国公司长期投资、持续深耕中国市场的开放态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和指导,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是坚持部门协调、央地联动。会同有关方面加大政策解读辅导力度,指导各地将促进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放在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更加重要的位置,注重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推动鼓励措施落地见效。加强央地同向发力,鼓励各地方按照职责权限、结合实际细化工作举措,不断提升再投资便利度,加强对外资企业再投资服务保障。

  二是做好实施情况跟踪。持续开展服务外资企业专项行动,继续通过地方调研、座谈会、一对一走访等形式,听取外资企业对各地执行情况的实际感受,研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总结各方面促进外资企业扩大境内再投资的好经验、好做法,有效提升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是打好政策组合拳。切实发挥重大外资项目工作专班作用,适时推出新一批重大外资项目,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再投资项目纳入清单管理和跟踪服务,开辟绿色通道推动项目加快实施。结合当前外资企业再投资时关注的重点领域,研究出台新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领域以及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形成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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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5-07-20 00:00:00

一、修订背景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评审工作绩效,促进财政投资评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实施新的《新乐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市直部门单位)以财政性资金(包括政府债券资金)组织实施的新建、扩建、改建、运行维护等项目的预算和结算的评价与审查,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第90号)、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82号)、《石家庄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石政函〔2021〕8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总体框架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分为五章二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内容是编制目的、编制依据、机构设置、运行机制、经费安排、评审范围、评审内容和预算评审结果有效期限。

第二章相关部门履行的职责,主要内容是明确财政部门、项目单位以及中介机构应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评审工作程序及方法,主要内容是进入评审工作程序项目应具备的条件,明确评审程序, 评审时限。暂列金额、暂估价的要求及变更评审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主要内容是项目单位及中介机构要执行的规章制度。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进行处理,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及有关文件,制定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

第五章附则,主要内容是确定实施日期。

五、重点事项解读

变更评审的要求:第三章第十七条项目招标后不得随意变更投资,包含变更、工程签证(洽商)引起的变更投资。确需变更投资的事前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审批后,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变更方案、调整工程设计、编制变更预算,并把项目变更预算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涉及中标价变化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0%(含)。涉及中标价变化金额200万元(含)以下的,报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审批;涉及中标价变化金额200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批或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意见组织实施,变更投资后总投资金额不得突破经批准的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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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负责人就《关于强化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加快新产品供应的意见》开展解读 2025-07-25 00:00:00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联合印发《关于强化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 加快新产品供应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更好理解和落实《意见》,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技术规范》的实施有何重要意义?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以下简称《技术规范》)是电动自行车标准体系的核心,修订出台《技术规范》是落实国务院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的重要举措,也是提升电动自行车本质安全水平,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安全感的有效手段。《技术规范》的实施,将对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发展产生五方面积极效果。一是降低火灾事故隐患和危害。通过减少塑料件使用,以及强化非金属材料的防火阻燃性能要求,能够起到延缓火灾蔓延速度、降低燃烧强度以及减少火灾发生时有毒气体释放量的效果。二是减少交通事故风险。通过严格限制电动机最高转速等关键参数,确保车辆无法超速行驶;缩短车辆制动距离,降低碰撞事故发生风险;鼓励安装后视镜,提高车辆行驶安全性。三是有效防范非法改装。通过完善防篡改技术指标和检测方法,增加互认协同功能,落实“一车一池一充一码”,从技术上大幅提高非法改装门槛,有利于逐步减少乃至杜绝改装行为。四是提升车辆整体安全性能。通过增加北斗定位、通信与动态安全监测功能,方便使用者实时了解电动自行车关键安全信息,一旦发生车辆被盗、蓄电池温度异常或电压过高等情况,可借助通信模块第一时间提醒车主及时处置,从而增强车辆的主动安全性能。五是更好满足消费者日常使用需求。通过放宽铅蓄电池车型重量限值,为消费者提供性价比更高、续航里程更长、使用体验更好的产品;不再强制安装脚踏骑行装置,提升产品的实用性,节约生产成本,也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车型选择空间。


二、为什么要通过制定印发《意见》强化《技术规范》的实施,加快新产品供应?


目前,距离9月1日《技术规范》正式实施已不足2个月。但标准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多个环节同步推进。一是生产环节,企业需要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研发和车型设计,对配套的原材料、零部件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新标准对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提出了要求,部分企业还需要进行生产线的改造升级。二是检测认证环节,指定机构要按照新标准要求设计新的检测认证流程、购置设备、申请CMA资质、更新实施细则等。三是流通销售环节,企业需要建立新的营销体系、定价策略,并做好与以旧换新政策的有效衔接。四是登记上牌环节,也要做出合理安排,通过规范办理登记,严格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做好与《技术规范》实施的衔接。因此,迫切需要在《技术规范》实施前,制定印发《意见》,推动电动自行车全产业链各环节按照新标准要求尽快调整和适配,加快形成适应新标准要求的产业生态和监管模式。


三、《意见》部署了哪几方面重点任务?


《意见》从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管理、严格电动自行车认证管理、严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监督、严格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稳妥推进在用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更新换代、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等七方面提出工作要求,覆盖了电动自行车产品全产业链条、全生命周期各个环节和场景,是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的关键举措。


四、《意见》如何加快推动新标准电动自行车量产上市?


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安全性和实用性方面均得到有效提升。为推动新标准电动自行车量产上市,实现新旧标准车辆平稳过渡,《意见》作出三方面部署。一是加强《技术规范》宣贯,持续调度企业新产品研发生产进度,指导企业及时停止研发符合旧版标准的产品,尽早推出符合《技术规范》的新产品,并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二是督促指定检测认证机构严格依据《技术规范》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认证规则开展电动自行车CCC认证,及时满足企业产品检测认证需求,确保新标准电动自行车尽快上市供应。三是为确保旧标准车辆12月1日前完成消化、平稳退市,避免造成资源浪费,《意见》要求指定认证机构提醒认证委托人审慎提出旧版标准电动自行车认证委托。


五、《意见》对电动自行车流通及使用环节的监管做出哪些部署?


《意见》主要从两方面对电动自行车流通及使用环节的监管作出部署。在销售环节,严查非法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及充电器、锂电池等零部件;加强网络交易监管,严禁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上销售不合格车辆或非法改装车辆。严厉打击非法销售、非法改装、制售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等行为。在登记环节,严格审查发票、产品合格证和CCC认证证书等证明、凭证,为符合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办理登记上牌,严禁为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办理电动自行车牌证。


六、《意见》对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有什么考虑?


为推动存量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有序退出市场,有效压减消费者身边的安全隐患,《意见》作出两方面部署。一是各地有关部门要积极加大以旧换新政策宣传和补贴力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不断扩大符合新标准车型在以旧换新活动中的供给比重,引导相关企业和个人尽量选择符合《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二是加快推动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电池健康评估及报废回收行动,尽快淘汰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合继续使用的老旧锂离子电池电动自行车。


七、《意见》如何更好地发挥投诉举报监督渠道作用,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


为提升消费者的购买体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意见》作出三方面部署。一是进一步畅通消费者举报渠道,及时、依法处理消费者关于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CCC认证证书车辆相关信息的举报,坚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各级消费者协会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有关线索要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提出监管执法建议。三是加强存在不合理危险的缺陷产品召回,督促生产者依法履行召回主体责任。


八、《技术规范》实施后,按照旧标准生产的电动自行车是否还能购买,消费者应如何选购?


《技术规范》设定了两个实施时间,其中生产环节实施时间是2025年9月1日,销售环节实施时间是2025年12月1日。9月1日后,对于生产企业,所有新生产的电动自行车都必须符合新标准要求。但是2025年9月1日之前按照旧标准生产的车辆可以继续销售至2025年11月30日,2025年12月1日起,所有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新标准。因此,对于经销商,12月1日前可继续销售按照旧标准生产的车辆,但鼓励消费者从即日起就优先购买安全性更高、实用性更好的新标准车辆,减少身边的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