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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5-07-04 00:00:00 浏览量:168

现就《沧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说明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沧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投资监管,防范化解投资风险,促进市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在我市2023年印发的《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起草修订了《沧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办法》修订重点把握五个方面的具体要求。一是实现对企业投资活动的全程全面监管。通过对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实现对企业投资的全面掌握。通过事前加强规范、事中注重监控、事后强化评估,实现对投资全过程监管。二是厘清市国资委和监管企业的权责定位。市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管投向)、规范资本运作(管程序)、提高资本回报(管回报)、维护资本安全(管风险);监管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监管企业对投资项目的选择论证、决策实施、风险管理、评价评估等承担主体责任。三是科学把握市国资委和监管企业对投资项目的管理权限。市国资委更新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包括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对投资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监管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监管企业应在决策后实施前报市国资委审核;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监管企业自主决策实施。四是坚持投资聚焦主业和转型升级。市国资委根据监管企业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逐一审核确认和调整各企业的主业,要求企业投资要聚焦主业,要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向产业链、价值链的中高端集中。同时,通过设定企业非主业投资占年度总投资的比例上限,严格控制企业非主业投资。五是坚持底线思维,强化投资风险防范。通过实行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划定监管企业投资行为“红线”,明确了监管企业禁止投资的情形。

三、关于投资的范围?

(一)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大型设备购置、更新(技术)改造投资(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必要的维修、维护项目除外)、房地产开发投资及参与其他企业破产资产处置等;

(二)股权投资,主要包括在境内外设立全资、独资、控股(实际控制)、参股企业及对其追加投资以及受让股权、对非出资企业新增投资、向基金出资(产业基金、引导基金等)、债转股等;

(三)无形资产投资,主要包括购买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采矿权、产能指标、能耗指标、排污指标等投资行为;

(四)金融投资,主要包括对持牌类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购买证券(股票、债券等)、保险产品、委托理财及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

(五)BT、BOT、PPP等模式的投资。

四、关于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内容?

(一)投资的主要方向、产业布局和投资目的;

(二)年度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企业资产负债率水平及计划投资对负债率影响分析;

(三)年度投资结构及分析,包括商业性投资与政府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及金融投资、主业与非主业投资、本级投资与所属企业投资、技术改造投资与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新建项目投资与续建项目投资等;

(四)投资收益主要指标及投资风险控制措施;

(五)重大投资项目、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非主业投资项目及境外投资项目情况,主要包括投资主体、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来源、预期收益、实施年限、进度安排等;

(六)金融资产存量及年度拟新增投资的控制额度。

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纳入计划的新投项目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具备年内实施条件。

五、关于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报送要求?

(一)年度投资计划报告;

(二)年度投资计划表;

(三)董事会决策文件;

(四)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审核意见;

(五)年度非主业投资比例核定的说明;

(六)其他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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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5-07-03 00:00:00

近日,科技部令第22号公布了修订后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2025年6月27日起施行。围绕科技界和社会公众关心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1.《细则》修订的背景?

  《细则》作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奖励条例》)的重要配套文件,于1999年首次发布,2004年、2008年进行了两次修改。《细则》施行以来,为推动落实《奖励条例》、规范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科技奖励工作作出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对完善科技奖励制度提出任务要求。2020年、2024年《奖励条例》先后进行两次修订,从法规制度层面贯彻落实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对照中央要求和新修订的《奖励条例》,并结合科技奖励工作实际情况,《细则》亟待修改完善。

 

  2.《细则》修订的总体思路?

  在《细则》修订过程中,主要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坚持党中央对科技奖励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奖励条例》等上位法规的最新修订内容。二是坚持守正创新,将评奖实践中的成熟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对已不适应当前实际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三是在保持章节结构和条文内容总体稳定的基础上,优化完善相关表述。

 

  3.关于国家科技奖励的工作原则和导向,《细则》有哪些新的规定?

  一是明确工作原则。强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遵循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工作的基本原则,接受纪检监察监督和社会监督。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

  二是突出奖励导向。强调国家科学技术奖坚持国家战略导向,坚持“四个面向”,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重点奖励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同时,围绕国家战略导向和科技创新发展目标,完善各奖种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三是明确评奖周期和授奖数量。国家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次授予项目总数不超过300项。

 

  4.在优化提名评审机制方面有哪些举措?

  一是落实“提名制”要求,强化提名者责任。二是细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对象由“公民”改为“个人”后的配套规定。三是细化候选者不得被提名的情形。四是完善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和评审组职责和组建规则,建立评审信誉管理机制。五是规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在评审组初评前可以进行通讯评审。六是将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者及其候选项目公示阶段调整为受理后和初评后,并新增提名前公示要求,异议受理期相应调整为公示期间。

 

  5.在强化诚信监督方面有哪些举措?

  一是明确监督委员会履职方式。监督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则,通过现场监督、审议工作报告,以及经奖励委员会授权对重大问题组织专项调查等方式,履行监督职责。二是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在提名、评审等活动中对相关个人、组织的诚信情况进行审核。三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四是细化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各类主体违规行为的惩戒措施。

 

  6.关于严格保密要求有哪些规定?

  一是建立健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密管理制度。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加强全过程保密管理。二是规定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要求。对违反保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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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科学技术部令第22号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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