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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2025年优化营商环境满意度攻坚行动方案》政策解读

2025-05-03 00:00:00 浏览量:309

一、制定《廊坊市2025年优化营商环境满意度攻坚行动方案》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围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河北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廊坊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3年—2025年)》重点工作任务,结合《2024年度河北省中外企业评营商环境调研报告》反馈我市短板弱项,全面贯彻落实省优化营商环境企业家座谈会精神和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优秀企业表彰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大会部署要求,持续推进市场环境、政务环境、要素环境、法治环境、信用环境建设,根据全市营商环境工作安排,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经营主体满意度持续提升,对标先进一流,制定了《廊坊市2025年优化营商环境满意度攻坚行动方案》。

二、《廊坊市2025年优化营商环境满意度攻坚行动方案》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廊坊市2025年优化营商环境满意度攻坚行动方案》主要开展实施公平市场、政务提升、法治护航、要素保障、信用提升、政企互动六大行动,实施30个方面改革任务。

在公平市场方面,提出了依法查处各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深化“双盲”评审改革,支持行业领军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等6个方面改革任务。

在政务提升方面,提出了持续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将更多涉企服务事项纳入“区域通办”范围,开展增值化服务,提升进出口服务效能,强化税收征管服务等6个方面改革任务。

在法治护航方面,提出了开展信用风险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全面实施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制度,开通涉企纠纷绿色通道,实行涉企行政复议“容缺受理”等5个方面改革任务。

在要素保障方面,提出了优化普惠重点领域产品和服务供给,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持续开展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弹性出让等7个方面改革任务。

在信用提升方面,提出了健全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鼓励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协会商会、银行、企业等市场化机构参与个人守信激励应用建设等2个方面改革任务。

在政企互动方面,提出了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和反映问题办理反馈闭环工作机制,发挥“政企直通车”等平台功能,实现政策精准推送,接续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等4个方面改革任务。

三、如何推进《廊坊市2025年优化营商环境满意度攻坚行动方案》贯彻落实?

一是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廊坊)履行属地责任,切实将各项改革任务落地落实。二是市各有关部门履行行业主管责任,加强督导调度,协调推动各项工作。三是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统筹协调,会同各地、各部门认真分析经营主体、人民群众以及第三方调查反映出来的问题,切实找准营商环境的难点、痛点和堵点,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推动优化提升;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不断扩大改革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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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冀州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2025-04-30 00:00:00

一、起草背景

当前,我区执行的是2021年5月27日区财政局起草、以区政府红头文件印发的《冀州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冀州政字〔2021〕4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实施以来,我区严格落实评审标准,积极创新方式方法,不断提升评审质效,预算评审项目373个,结算评审项目166个,节约资金3亿多元,有效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目前,该《办法》亟需修订,一是已超过试行期限;二是2025年1月18日,衡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衡水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衡政规〔202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各县市区参照《管理办法》,抓好贯彻落实。为提高我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科学化水平,规范财政评审程序,提升财政投资管理水平,与衡水市《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相匹配,起草了冀州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评审办法》

二、起草经过

    根据区领导批示意见,区财政深入研究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法规,梳理总结以往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经验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咨询了衡水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财政局,在2021年办法基础上,参考、借鉴衡水市《管理办法结合区实际,完成了《评审办法》初稿。经区财政局内部讨论修改、征求各乡镇和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区司法部门合法性审查,修改完善后,2月26日,区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提出意见,再次修改完善。

三、起草框架和主要内容

评审办法共六章二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总则。以履行财政职能、加强投资管理、控制造价、提升资金效益为目标,依据国家及省市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第二部分,评审范围、内容和要求。涵盖预(概)算3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算评审须在招标或采购前完成,工程总承包项目(EPC项目)开工前评审;结算评审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水利、交通等具备条件3个月内),提交评审申请。明确不予评审的8种情形。

    第三部分,评审的依据、程序和时限。评审依据包括法律法规、标准定额、市场价格信息、项目批准文件等。预(概)算评审由建设单位编制预算,经区政府审批完成或会议研究通过后,组织评审。结算评审在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根据项目申报额确定评审完成时限,5000万元以下(含)项目,预算评审7-15个工作日,结算评审20个工作日;5000万元以上项目,预算评审15-20个工作日,结算评审30个工作日。

第四部分,工作职责。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评审管理制度和政策,委托评审机构,审核批复评审报告。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供评审资料,配合评审机构开展工作,提出反馈意见。社会中介机构接受财政部门委托,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开展评审工作。

第五部分,管理和监督。凡列入财政投资评审计划的财政性投资项目未进行评审的,不予安排后期事项。项目建设单位拒不配合评审工作的,暂缓下达项目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社会中介机构应对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六部分,附则。明确《评审办法》实施日期和有效期,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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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 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答记者问 2025-05-06 00:00:00

为强化供应链金融业务规范,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防范潜在金融风险,近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金融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 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通知》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通知》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一些金融机构、供应链核心企业和第三方公司等,通过搭建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为各类供应链金融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撑。其中,部分供应链核心企业通过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开立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用于供应链上企业应收账款确权、结转和融资,受到供应链企业欢迎,在提升中小企业收款保障及融资可得性、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潜藏一些问题和风险,如核心企业存在信用过度扩张风险、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缺乏必要的设立标准和管理规范等。

为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等要求,同时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总局等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有关政策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供应链金融发展内涵方向,规范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管理,健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规范管理框架。

问:《通知》对中小企业的权益保障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为切实保障中小企业参与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合法权益,《通知》要求:

一是发展供应链金融应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社会民生、服务国家战略为出发点,以维护市场公平有序为立足点,促进降低产业链供应链整体融资成本,实现上下游企业互利共赢发展。

二是要求供应链核心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合理共担供应链融资成本,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或不当增加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不得滥用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明确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付款期限原则上应在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1年。

三是强化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要求相关主体不得强制链上企业与特定融资方以高于合理市场利率的水平获取融资服务,提升应收账款融资质效。同时鼓励商业银行发展多样化的供应链金融模式,积极探索供应链脱核模式,支持供应链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贷款及基于订单、存货、仓单等动产和权利的质押融资业务。

四是规范各类主体对链上企业的收费行为,要求供应链核心企业不得以应收账款确权有关名义对链上企业收费或获取不当费用返还;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应合理制定服务收费标准、明确收费对象,并将收费标准公示或与相关方进行协议约定。

问:《通知》规范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答:一是要求商业银行完善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商业银行要建立健全基于供应链核心企业的贷款、债券、票据、应付账款等全口径债务监测机制,加强核心风控环节管理、切实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严防对核心企业多头授信、过度授信以及不当利用供应链金融业务加剧上下游账款拖欠。

二是要求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应坚持本职定位。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要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自律的原则,做好供应链信息归集、整合等信息服务工作。未依法获得许可不得开展支付结算、融资担保、保理融资或贷款等金融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杜绝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

三是加强行业自律和业务统计监测。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指导有关供应链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即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对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和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开展自律管理,研究制定自律管理规则,组织开展自律备案和风险监测,督促各业务参与主体合规审慎经营;指导上海票据交易所组织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信息归集,开展统计监测分析,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四是加强业务监管和政策协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将依照法定职责分工,对供应链金融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同时将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的政策协同和信息共享,共同强化对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有关参与主体的政策指导。

问:如何理解《通知》对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的管理思路?

答:《通知》基于“管业务也管风险”的原则,重点从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的角度对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提出规范性要求,旨在明确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及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中的权责义务,围绕其建立多层次的监测管理体系,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其服务供应链中小企业融资的作用。具体包括:

一是对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的基本行为提出要求,即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自律的原则,做好“四流合一”等供应链信息归集、整合等信息服务工作。明确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应回归信息服务本源,未依法获得许可不得开展支付结算、融资担保、保理融资或贷款等金融业务,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确保一切金融业务均持牌经营。

二是基于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职能定位对其参与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进行规范,包括:做好应收账款电子凭证贸易背景材料信息归集;对凭证转让层级、笔数进行合理管控,对异常的拆分转让行为及时进行风险核查和提示报告;及时停止为存在到期未按约定支付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款项、发行债券违约、承兑票据持续逾期等情形且尚未完成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新开立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提供服务;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明确收费对象,并将收费标准公示或与相关方进行协议约定;保障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保护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准确、完整记录并妥善保存相关信息;履行信息报送义务等。

三是建立对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的自律管理机制,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将指导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对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强化自律管理,组织开展自律备案和风险监测,强化供应链信息服务安全性、合规性评估。后续,将引导各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在过渡期内积极申请自律备案,对于备案评估过程中发现风险问题且无法完成整改的机构,商业银行等应当按照《通知》要求限制或拒绝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