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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推动热泵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答记者问

2025-04-07 00:00:00 浏览量:160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热泵行业高质量发展,助力重点领域节能降碳,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联合印发《推动热泵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发改环资〔2025〕313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接受采访,回答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行动方案》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热泵是一种高效的能量转换装置,可通过少量的电力消耗将难以直接利用的低品位热能转换为高品位热能,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用能成本的同时,实现污染物和二氧化碳减排。我国是全球热泵生产和出口大国,生产制造水平居世界前列,但热泵在国内建筑、工业、农业、交通等重点领域应用还不够广泛,关键技术自主研发能力和产品运行维护水平仍有提升空间。推动热泵产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既有助于推进重点领域节能降碳,也有利于增强产业国际竞争力,巩固我绿色低碳产业优势。


在深入开展调研的基础上,为重点解决推动热泵行业高质量发展面临的堵点和企业的现实需求,围绕提升热泵设计生产制造水平,深化拓展应用场景,用更低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满足日益增长的用热需求,推动构建清洁低碳的新型能源体系,支撑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行动方案》。


问:《行动方案》提出了哪些主要目标?


答:《行动方案》提出了到2030年阶段性工作目标。经过各方共同努力,力争到2030年,热泵生产制造和技术研发能力不断增强,重点热泵产品能效水平提升20%以上,大功率高温热泵、高效压缩机、新型制冷剂等核心技术取得突破,热泵建筑应用面积和热泵机组装机容量持续增长,热泵产业高质量发展水平显著提升,国际竞争优势不断扩大。


问:《行动方案》部署了哪些重点任务?


答:《行动方案》从加大热泵推广应用、热泵产业升级等两个方面,部署了8项重点任务。


在加大热泵推广应用方面,重点是提出建筑、工业、农业、交通等领域热泵推广应用的主要路径。一是深化热泵在建筑领域应用。结合不同气候区供暖需求,推动地源、水源、空气源、余热源等不同类型热泵供暖。鼓励热泵热水器应用。二是探索推进热泵在工业领域应用。鼓励企业和工业园区使用热泵装置回收利用工业废水、废气等余热资源。结合石化、纺织、食品加工等不同行业特点拓展热泵应用场景。三是加强热泵在农业、交通运输等其他领域应用。鼓励利用热泵替代农业散煤设施,建设热泵烤房替代经营性炉灶等用于农副产品、烟叶、药材、木材烘干。推动使用热泵解决综合交通枢纽、轨道交通场段、列车车厢等供暖需求,并用于电动汽车智能热管理,提升续航能力。四是开展存量低效热泵更新改造。对投运10年以上的热泵设备开展全面诊断和综合评估,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低效热泵设备,推进存量低效热泵设备更新改造,支持废旧热泵处置,推动热泵与既有热源集成应用。


在热泵产业升级方面,重点是推动热泵设计、生产、维护、技术等重点环节优化提升。一是优化热泵设计和生产制造。应用虚拟仿真、人机工程等技术,提升热泵整机和关键部件设计水平,提高生产效率和制造水平,减少生产过程的能源资源消耗和碳排放。二是提升绿色低碳制冷剂产品供给。加快淘汰含氢氯氟烃(HCFCs)制冷剂,加大新型低增温潜势(GWP)制冷剂研发和系统应用。严格控制热泵生产制造和使用过程中制冷剂的泄漏和排放,推动回收再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三是提高运行维护专业化水平。推进热泵智能化运行调控管理,提升低负荷工况运行性能。健全安装、运维队伍与服务体系,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养,增强热泵安装、使用单位管理能力。四是加强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应用。加快冷热同源热泵、跨临界二氧化碳热泵、新型换热器等关键装置和技术攻关,鼓励热泵与太阳能、蓄热多能互补应用。支持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打通热泵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应用路径。


问:推动热泵行业发展有哪些政策保障措施?


答:《行动方案》围绕建设保障、政策支持、标准引领、国际合作等方面,提出了推动热泵行业高质量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热泵安装使用建设保障。支持将热泵纳入地方供热规划,开展余热、地热、水、土地、配电网容量等相关资源系统评估,优化开发利用办理流程,视情预留热泵安装应用条件。提升配电网综合承载能力和柔性智能调控能力,满足冬季热泵大规模用电需求。


二是强化综合性政策支持。发挥好政府投资带动放大效应,强化货币、信贷等金融政策支持,结合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积极支持热泵推广应用和更新改造等,鼓励相关单位选用高效先进热泵设备。


三是发挥标准引领和支撑作用。完善热泵绿色低碳设计、生产、测评、安装、运行维护、回收拆解等全链条标准体系。探索建立统一的建筑采暖和生活热水设备能效标识体系。推动建筑领域热泵应用标准研究和热泵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


四是深化热泵领域国际合作。发挥我国热泵产业资源、技术、品牌优势,推动建立国际热泵产业合作平台。鼓励热泵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规范国际热泵产品定义分类,推动热泵能效标准和标识等国际互认。充分利用国际多双边合作机制,推广我国优秀热泵技术和应用实践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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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答记者问 2025-04-07 00:00:00

为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高质量发展,应急管理部、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等七部委于近日联合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日前,应急管理部、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问:《实施办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答: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修订发布《实施办法》是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具体举措,是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的生动体现,旨在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发挥保险机构参与开展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功能,助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2017年,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原保监会、财政部发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件)。安责险制度实施以来,经过各地区、各保险机构积极主动探索,在经济补偿和事故预防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较好服务了安全生产大局。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安责险制度提出了新要求。为了贯彻落实这一法律规定,切实解决安责险工作中存在的投保覆盖不充分、事故预防服务机制不畅等问题,应急管理部会同金融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对140号文件进行修订。

此次修订注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新要求,紧扣我国安责险发展现状,强化问题导向,积极构建以安责险为纽带、技术服务机构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治理体系,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安全治理新格局。

2.问:《实施办法》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实施办法》共6章48条,包括“总则”、“投保与承保”、“事故预防服务”、“理赔”、“监督与管理”、“附则”。相比140号文件,《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应当投保安责险的行业、领域范围;对安责险产品条款和费率厘定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增加“事故预防服务”专门章节,细化强化了事故预防服务规范要求,对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方式、费用投入和使用、数据建设等方面均提出了相关要求;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细化了监管约束措施,要求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支持引导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系。

3.问:哪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责险?

答:首先,《实施办法》明确了应当投保安责险的行业、领域范围,即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单位;并在“附则”中明确高危行业、领域单位的具体含义,细化了投保单位类型,为各地区组织推动投保和有关监管工作提供了指导依据。

其次,《实施办法》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领域安责险投保情况等实施监督管理,有利于齐抓共管,推动安责险在高危行业、领域全覆盖,切实保障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4.问:《实施办法》对提升安责险保障功能、规范安责险条款制定、费率厘定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一是提高了保障额度。将生产安全事故每人死亡伤残责任全国最低保障限额由30万元提升至40万元,各地可在全国最低保障限额之上,结合实际确定当地最低保障限额。据了解,目前有的地区最低保障限额已达80万元。

二是扩大了保障范围。明确安责险应当覆盖投保企业全体从业人员,将临时聘用人员、被派遣劳动者等有用工关系的人员纳入从业人员范畴,保险金额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

三是增加了条款和费率有关要求。明确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充分征求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发布安责险行业标准条款,并要求各保险机构统一执行;费率方面,明确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发布本地区各行业、领域的安责险纯风险损失率,并根据安责险业务的总体盈利亏损情况和市场实际风险情况及时调整,供保险机构参考使用。

四是优化了理赔服务。建立重大或典型事故快速理赔机制和预付赔款机制,在事故发生后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快速支付或先行支付已确定的保险赔偿金。

5.问:《实施办法》对完善事故预防服务机制、提升事故预防服务质量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实施办法》增加了“事故预防服务”专门章节,着力构建多方参与、各尽其力、协同配合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治理体系。

一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实施办法》明确“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要求被保险人应当配合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对服务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及时整改,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是细化保险机构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要求。保险机构要加强事故预防服务风控团队和专业能力建设,规定保险机构提供的事故预防服务项目类型,要求各地区通过制定事故预防服务细则或标准,进一步明确不同类型被保险人的服务项目及频次。

三是切实发挥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要求保险机构为被保险人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也可以投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受托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不得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服务报告。

四是强化事故预防服务费用保障。明确了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的投入用途,须以降低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或减少事故损失为主要目的,应当专门用于被保险人的事故预防和相关技术支持工作;要求保险机构应当保证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投入,按照不高于安责险实际收取保费的21%,制定事故预防服务专项预算,据实支出;各省(区、市)组织实施时,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合理制定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的年度预算目标。同时,《实施办法》进一步压减保险有关成本,规定保险机构承保高危行业、领域单位的安责险,支付佣金比例不得高于5%,更好保障事故预防等支出,把钱用在刀刃上。

6.问:《实施办法》对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安责险承保理赔和事故预防服务质效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首先,《实施办法》明确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全国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深化事故预防服务监督,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被保险人所在地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相关数据。鼓励保险机构建立事故预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对事故预防服务业务数据、费用台账、制度标准、服务档案进行采集和存储,加强内部管理。

其次,支持有关保险行业组织建设全国安责险信息共享平台,对安责险信息进行归集和分析,为国务院相关部门、省级政府相关部门和投保单位提供保险机构和保单信息查询等服务,为安责险承保理赔和事故预防服务提供信息支持。

7.问:《实施办法》中有哪些监督约束措施来确保安责险制度落地落实?

答:一是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对应省级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职能分工,规定了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安责险联合工作机制,有利于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明确了惩戒措施和监管手段。针对保险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和受委托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在安责险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的若干违法违规情形,提出了责令限期整改、约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等惩戒措施,明确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手段,以确保形成全面覆盖、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为安责险制度规范运行提供坚实保障。

三是明确了建立事故预防服务评估公示制度。通过该项制度增加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

四是理顺了异地投保有关管理问题。针对各方反映较多的异地投保问题,明确中央企业或集团型企业分支机构安责险的投保和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应当依法接受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市级及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是规范了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为防止出现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的现象,进一步强调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市场公平竞争,或对市场份额进行分割、分配,或违规干预安责险市场经营活动,防止安责险制度在执行中变形走样,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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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答记者问 2025-04-07 00:00:00

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司局负责人就《通知》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部分商业银行借助外部互联网平台发放贷款的互联网助贷业务快速发展,主要服务于个人消费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相关互联网平台运营机构依托相对成熟的消费场景、交易客群、客户数据,与商业银行形成互补,在协助商业银行为广大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便捷的贷款服务、提升贷款服务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暴露出互联网助贷业务存在权责收益不匹配、定价机制不合理、业务发展不审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完善等问题。为此,总局制定《通知》,旨在推动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规范有序发展。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通知》共10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明确《通知》是在现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监管制度基础上的延续和补充,强调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应当坚持总行集中管理、权责收益匹配、风险定价合理、业务规模适度的原则。具体监管要求包括强化商业银行总行对互联网助贷业务的管理责任,明确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的准入要求,强调业务成本费用和经营效益管理,规范业务定价机制,细化自主风控要求,防范增信服务机构过度增信风险,压实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

三、在强化商业银行总行对互联网助贷业务的管理责任方面,《通知》对商业银行提出哪些要求?

《通知》从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加强合作机构准入管理、规范成本费用管理、强化自主风控等方面强化了商业银行总行对互联网助贷业务的管理责任。要求商业银行总行明确主责部门,健全管理制度,制定稳健合理的业务发展规划,建立科学审慎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要求商业银行审慎制定合作机构准入标准,有效实施尽职调查,从严审批。要求商业银行加强成本费用和经营效益管理,全面考虑资金成本、风险成本、管理成本、合理收益等因素,审慎核定合作费用上限并严格执行,不得为追求业务规模而放松管理要求。要求商业银行自主开展风险评价与审批。

四、在规范互联网助贷业务定价机制方面,《通知》对商业银行提出哪些要求?

部分增信服务机构在为互联网助贷业务提供增信服务时,存在增信服务费收取不规范问题,造成部分业务综合融资成本较高。针对该问题,《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将增信服务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增信服务费计入综合融资成本,明确综合融资成本区间,明确增信服务机构不得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形式变相提高增信服务费率。要求商业银行开展差异化的风险定价,推动贷款利率、增信服务费率与业务风险情况相匹配。

五、在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商业银行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及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机构应当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营销宣传行为,遵守国家有关网络营销管理规定。应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贷款相关关键信息。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互联网助贷业务贷后催收管理,发现存在违规催收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

六、关于《通知》施行时间有何考虑?

为保障政策平稳实施,《通知》定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通知》施行时,对于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存量业务,可以视情况整改或到期自然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