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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2025-03-31 00:00:00 浏览量:163

为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税务总局制定了《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主要意义是什么?

《管理办法》出台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关于完善中介服务机构法规制度体系,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依法履责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制度体系,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为,促进提升涉税专业服务质量,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助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二、涉税专业服务的内容是什么?

《管理办法》所称的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包括:(一)纳税申报代办。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准备和签署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二)一般税务咨询。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日常办税事项提供税务咨询服务。(三)专业税务顾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事项提供长期的专业税务顾问服务。(四)税务合规计划。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纳税计划、纳税方案。(五)涉税鉴证。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涉税事项真实性和合法性出具鉴定和证明。(六)纳税情况审查。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委托,依法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查,作出专业结论。(七)其他税务事项代办。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理建账记账、发票领用、减免退税申请等税务事项。(八)其他税务代理。《管理办法》施行之前的涉税专业服务管理规定中所称的“纳税申报代理”“税收策划”“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其他涉税服务”,相应调整为“纳税申报代办”“税务合规计划”“其他税务事项代办”“其他税务代理”。

三、税务机关如何简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报送?

税务机关通过信息系统智能归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相关数据,简化信息报送,定期生成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年度服务总体情况,为其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执业风险、提升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提供参考。

四、税务机关如何强化涉税专业服务实名制管理?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授权的代理办税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对在多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担任办税人员的,应当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办税人员在税务信息系统中确认任职受雇或委托代理关系。各省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对多户“网眼”进行限定。

五、税务机关如何创新和完善信用管理机制?

运用信息技术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赋予信用码,采用二维码形式,形成对机构及人员的数字标识,推行“亮码”执业,促进其诚实守信、依法履责。

六、税务机关如何规范对涉税专业服务执业情况的检查?

税务机关开展涉税专业服务执业监督检查是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具体举措。其目的是督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提高涉税专业服务质量,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管理办法》明确了检查主体、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程序、时限要求和结果处置等内容,规范税务部门的执业检查流程。

七、税务机关如何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进行处理和处罚?

税务机关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对情节轻微的,采取提示提醒、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扣减信用积分或纳入负面信用记录等管理措施;对情节较重或逾期不改正的,采取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扣减信用积分、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负面信用记录,向委托人及委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等管理措施;对情节严重的,采取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予以公告,向委托人及委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以及要求所代理的涉税业务应当由其与委托人共同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等管理措施。同时,在部门规章可设立罚款的限额内,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处以一定金额罚款。

八、税务机关如何规范税务人员的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与服务行为?

税务机关严格规范税务人员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的交往行为。税务机关及其税务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违规干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经营活动。税务机关及其税务工作人员对在涉税专业服务管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对税务机关及其税务工作人员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九、《管理办法》与《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有何区别联系?

《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形式公布施行,进一步完善了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制度体系。《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税务规范性文件,暂不废止,其中有关规定与《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管理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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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2025-03-28 00:00:00

《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券作用,加强省级科技创新券管理,促进创新资源优化配置,降低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成本,激发创新活力,助推各市主导产业和县域特色产业创新发展,省科技厅对《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冀科资规〔2020〕1号)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变化

  (一)进一步精简机构,明晰职责

  取消专项工作机构,明确省科技厅、专项办公室和地方归口管理部门职责,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和督导;专项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将原委托地方归口管理部门的兑付评审工作调整到专项办公室;地方归口管理部门侧重属地管理,主要负责创新券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

  (二)简化工作流程,提高便利性

  对科技创新券申领、兑付流程进行全面梳理重构:取消归口发券审核的专家评审环节和专项工作机构备案审核环节。将原归口分别评审公示调整为专项办公室评审后集中公示。将原省科技厅批复改为备案。根据创新券兑付申领情况,每年组织多批次专家评审。

  (三)优化企业类型,扩展支持对象

  扩展支持企业类型,支持企业由原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调整为有研发投入和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

  (四)增加新型科研单位,扩展服务机构

  将省级“共享智造”工厂、科技成果中试示范平台等单位纳入备案类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满足企业差异化科技创新需求。

  (五)调整支持内容,扩展服务范围

  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试验测试等内容进行了细化,将众筹科研等内容列入技术开发;明确了技术转让支持范围;将小试服务、概念验证、中试服务、算力服务等科技创新活动列入支持范围;增加了科技成果权威性竞争性评价。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细则共七章二十一条。

  第一章 总 则。阐明了适用范围、用途、遵循原则等相关内容。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明确了省科技厅、创新券专项办公室、归口管理部门、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等各方职责,以及创新服务机构的产生方式。

  第三章 支持对象及范围。明确了创新券支持的中小企业相关条件,以及支持的具体范围和领域。

  第四章 申领和使用。明确了创新券申领额度的确定标准;申领的程序和要求。

  第五章 兑 付。明确了创新券兑付的时间要求、佐证材料、兑付程序等内容。

  第六章 监督管理。明确了科研诚信管理、失信责任等内容。

  第七章 附 则。明确了细则有效期限、政策废止情况及解释权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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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城县工业企业人才购房奖励办法(试行)》解读 2025-03-31 00:00:00

一、起草背景和政策依据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县战略,紧紧围绕人才促经济增速这一工作思路,抢抓京津冀一体化战略机遇,积极吸引各类高素质、高层次人才来故兴业发展,鼓励“故城学子”返乡创业就业,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改善人才安居条件。根据衡水市人社局关于推广、借鉴深州工业企业人才购房奖励政策的通知和县委人才办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该奖励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5年3月3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县政府工作安排,起草了《故城县工业企业人才购房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发各乡镇、园区、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结合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送审稿。按程序报县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进行了审议,经修改后形成了《故城县工业企业人才购房奖励办法(试行)》。

三、主要内容

《故城县工业企业人才购房奖励办法(试行)》共三部分十五条。

第一章  总则(1-5条)。

在我县辖区内登记注册并纳税且年度亩均纳税达到10万元的工业企业,每申请1个人才购房奖励名额的费用及房贷期有所不同,以年度纳税额30-70万元和70万元以上作为划定标准,正在享受我县“一事一议”税收相关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本政策;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人才包括A、B、C、D四类人员;明确购房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及补贴方式,符合条件的每名人才只享受单次本办法规定的购房奖励政策,不因人才标准、类别变化而重复享受;人才选定的商品房必须有合法手续,按照工业企业年度亩均纳税额、实际占地面积认定,统筹安排货币化补贴资金,核算受奖面积每月应还款金额并按房贷政策规定的最低贷款利率执行,按该商品房奖励住房面积房贷的等额本息同等数额核发。

第二章  申请审核办理(6-9条)。

明确享受购房奖励应符合的条件、申报需出具的资料、相关程序办理和款项拨付细则。

第三章  监督管理(10-15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对享受购房奖励政策的各企业、各类人才及奖励名额实行动态管理和调整,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按照本办法核定各工业企业上一年度购房奖励名额并按照本办法落实;明确享受购房奖励政策的企业人才停止发放奖励资金的条件;对存在弄虚作假、违规骗取人才奖励资格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取消奖励申请资格,纳入单位、个人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严肃追究责任;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实施期间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