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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城县工业企业人才购房奖励办法(试行)》解读

2025-03-31 00:00:00 浏览量:169

一、起草背景和政策依据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县战略,紧紧围绕人才促经济增速这一工作思路,抢抓京津冀一体化战略机遇,积极吸引各类高素质、高层次人才来故兴业发展,鼓励“故城学子”返乡创业就业,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改善人才安居条件。根据衡水市人社局关于推广、借鉴深州工业企业人才购房奖励政策的通知和县委人才办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该奖励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5年3月3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县政府工作安排,起草了《故城县工业企业人才购房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发各乡镇、园区、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结合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送审稿。按程序报县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进行了审议,经修改后形成了《故城县工业企业人才购房奖励办法(试行)》。

三、主要内容

《故城县工业企业人才购房奖励办法(试行)》共三部分十五条。

第一章  总则(1-5条)。

在我县辖区内登记注册并纳税且年度亩均纳税达到10万元的工业企业,每申请1个人才购房奖励名额的费用及房贷期有所不同,以年度纳税额30-70万元和70万元以上作为划定标准,正在享受我县“一事一议”税收相关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本政策;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人才包括A、B、C、D四类人员;明确购房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及补贴方式,符合条件的每名人才只享受单次本办法规定的购房奖励政策,不因人才标准、类别变化而重复享受;人才选定的商品房必须有合法手续,按照工业企业年度亩均纳税额、实际占地面积认定,统筹安排货币化补贴资金,核算受奖面积每月应还款金额并按房贷政策规定的最低贷款利率执行,按该商品房奖励住房面积房贷的等额本息同等数额核发。

第二章  申请审核办理(6-9条)。

明确享受购房奖励应符合的条件、申报需出具的资料、相关程序办理和款项拨付细则。

第三章  监督管理(10-15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对享受购房奖励政策的各企业、各类人才及奖励名额实行动态管理和调整,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按照本办法核定各工业企业上一年度购房奖励名额并按照本办法落实;明确享受购房奖励政策的企业人才停止发放奖励资金的条件;对存在弄虚作假、违规骗取人才奖励资格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取消奖励申请资格,纳入单位、个人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严肃追究责任;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实施期间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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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2025-03-31 00:00:00

为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税务总局制定了《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主要意义是什么?

《管理办法》出台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关于完善中介服务机构法规制度体系,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依法履责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制度体系,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为,促进提升涉税专业服务质量,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助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二、涉税专业服务的内容是什么?

《管理办法》所称的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包括:(一)纳税申报代办。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准备和签署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二)一般税务咨询。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日常办税事项提供税务咨询服务。(三)专业税务顾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事项提供长期的专业税务顾问服务。(四)税务合规计划。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纳税计划、纳税方案。(五)涉税鉴证。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涉税事项真实性和合法性出具鉴定和证明。(六)纳税情况审查。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委托,依法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查,作出专业结论。(七)其他税务事项代办。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理建账记账、发票领用、减免退税申请等税务事项。(八)其他税务代理。《管理办法》施行之前的涉税专业服务管理规定中所称的“纳税申报代理”“税收策划”“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其他涉税服务”,相应调整为“纳税申报代办”“税务合规计划”“其他税务事项代办”“其他税务代理”。

三、税务机关如何简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报送?

税务机关通过信息系统智能归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相关数据,简化信息报送,定期生成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年度服务总体情况,为其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执业风险、提升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提供参考。

四、税务机关如何强化涉税专业服务实名制管理?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授权的代理办税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对在多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担任办税人员的,应当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办税人员在税务信息系统中确认任职受雇或委托代理关系。各省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对多户“网眼”进行限定。

五、税务机关如何创新和完善信用管理机制?

运用信息技术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赋予信用码,采用二维码形式,形成对机构及人员的数字标识,推行“亮码”执业,促进其诚实守信、依法履责。

六、税务机关如何规范对涉税专业服务执业情况的检查?

税务机关开展涉税专业服务执业监督检查是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具体举措。其目的是督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提高涉税专业服务质量,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管理办法》明确了检查主体、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程序、时限要求和结果处置等内容,规范税务部门的执业检查流程。

七、税务机关如何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进行处理和处罚?

税务机关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对情节轻微的,采取提示提醒、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扣减信用积分或纳入负面信用记录等管理措施;对情节较重或逾期不改正的,采取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扣减信用积分、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负面信用记录,向委托人及委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等管理措施;对情节严重的,采取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予以公告,向委托人及委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以及要求所代理的涉税业务应当由其与委托人共同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等管理措施。同时,在部门规章可设立罚款的限额内,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处以一定金额罚款。

八、税务机关如何规范税务人员的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与服务行为?

税务机关严格规范税务人员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的交往行为。税务机关及其税务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违规干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经营活动。税务机关及其税务工作人员对在涉税专业服务管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对税务机关及其税务工作人员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九、《管理办法》与《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有何区别联系?

《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形式公布施行,进一步完善了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制度体系。《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税务规范性文件,暂不废止,其中有关规定与《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管理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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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开展“两步申报”改革优化试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2025-04-01 00:00:00

 一、背景和目标

  我国货物进出口规模持续扩大、对外贸易新业态不断涌现,守国门、促发展面临新形势和新任务,对海关进一步提升监管服务能力、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成本、更好助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出了更高要求。海关统筹安全与便利、权利与责任、继承与发展、规范与创新,坚持把监管风险降至最小,把对企业造成的不便降至最小,对“两步申报”进口通关模式进行改革优化。

  二、主要改革优化内容

  (一)整合申报模式。

  1.整合货物申报模式。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下简称“单一窗口”)整合现有进口货物“一次申报、分步处置”及“两步申报”申报界面。企业可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在“单一窗口”填制报关单,系统根据企业填制情况,提示企业可选择的申报模式。企业可自主选择适合的通关模式进行货物申报。不符合申报要求的,系统提示企业需补充调整的申报项。

  企业选择“两步申报”通关模式的,符合要求的进口货物可在概要申报后提离;企业应在交通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完整申报。超过规定期限完整申报的,海关依法征收滞报金。

  (二)优化“概要申报”。

  2.取消企业勾选“三涉”。概要申报无需对“是否涉税”“是否涉证”“是否涉检”进行勾选。保留“监管证件号”在涉及监管证件要求情况下需要填写的要求,保留“产品资质(产品许可/审批/备案)”“监管类别名称(13位)”“货物属性”“用途”等“商品信息”栏目,在货物涉及检验检疫情况下需要填写的要求。

  3.调整概要申报项。企业概要申报,在现有必填项目基础上,增加申报“规格型号”“币制”“成交方式”等3项,“商品编号”申报从6位增加至10位,“数量及单位”须填报“成交数量”“法定第一数量”“法定第二数量”及各自对应计量单位。

  “两步申报”模式下,对特定商品在概要申报阶段设置最低申报项。如:进口食品概要申报阶段,除必填项之外,企业还需向海关申报“启运日期”“生产日期”(限进口食品)“产品保质期”(限婴幼儿配方乳粉)3项。最低申报项根据海关监管要求,实施动态调整,每次调整前提前对外公告。

  4.实施税款担保及核扣。为降低税收风险,企业进口应税货物,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口前向所在地直属海关备案税款担保。海关根据企业概要申报项目计算并核扣担保额度,企业缴清税款后,税款担保额度自动恢复。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

  5.支持随附的单据上传。在概要申报阶段,支持企业可根据实际贸易需求,通过“单一窗口”上传随附的单据,如检验检疫证书、合同、发票等。在通关过程中,企业也可根据海关监管要求补传或重传随附的单据。

  (三)强化涉企服务。

  6.公布“两步申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包括实施禁限管制措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的货物,以及进境特殊物品、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特定国家或地区进口食品、进口危险化学品等暂无法实施“两步申报”的商品。负面清单通过“单一窗口”等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动态调整,企业可在“单一窗口”查询。

  7.调整完整申报时限。企业在完成概要申报后,无需等待概要申报相关海关手续办结,即可在“单一窗口”进行完整申报。完整申报规定期限届满前三日,“单一窗口”将提示企业及时进行完整申报。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完整申报产生滞报金的,企业可向海关申请滞报金减免。

  三、试点安排

  8.试点时间及范围。本次试点于2025年5月6日起,在全国9个直属海关的11个业务现场同步开展。具体试点海关名录详见《公告》。

  9.试点企业范围及申报方式。本次试点适用企业范围为境内收货人信用等级为非失信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试点海关申报。试点期间,企业如选择在试点关区办理通关业务的,应在“单一窗口”选用优化后通关模式,如遇特殊情况的,可结合实际通过原通关模式办理相关业务;在非试点海关办理通关业务的,仍适用原通关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