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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印发《关于增强消费品供需适配性进一步促进消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5-11-25 00:00:00 浏览量:4

六部门印发《关于增强消费品供需适配性进一步促进消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中国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增强消费品供需适配性进一步进消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联消费〔2025〕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提振消费的决策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制定了《关于增强消费品供需适配性一步促进消费的实施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中国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11月25日


关于增强消费品供需适配性

进一步促进消费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提振消费的决策部署,增强供给与需求的适配性,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经国务院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消费升级引领产业升级,以优质供给更好满足多元需求,实现供需更高水平动态平衡。到 2027年,消费品供给结构明显优化,形成 个万亿级消费领域和10 个千亿级消费热点,打造一批富有文化内涵、享誉全球的高品质消费品。到 2030 年,供给与消费良性互动、相互促进的高质量发展格局基本形成,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稳

步提升。

二、加速新技术新模式创新应用

(一)加快布局新领域新赛道。聚焦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智能家居、消费电子、现代纺织、食品、绿色建材等重点行业,开展双百典型创新应用专项活动,打造百个标志性产品、百家创新企业和一批可体验可推广的新产品首用场景样板。围绕高性能纤维、绿色印染、造纸、家电、电池、日化、生物医药、生物制造等消费品工业领域,建设一批中试1验证平台。

(二)推广高效响应制造新模式。积极推广柔性化与定制化模式,实施“千厂千面”改造计划,建立“用户需求智能设计柔性生产”全链条数字化体系。在家电、家具、制鞋、箱包、纺织、化妆品等行业培育一批柔性制造工厂。支持企业、行业协会等建立消费品数据中台,将消费大数据与生产系统实时对接,推广用户参与设计等模式,推动生产高效响应消费者个性化需求。

(三)强化人工智能融合赋能。推动人工智能在消费品全行业全领域全过程应用,推广生成式人工智能、3D 数字化设计等新工具。组织开展人工智能赋能消费品工业深度行,推动解决方案供应商与生产企业深度对接。鼓励开发家庭服务机器人、智能家电和人工智能手机、电脑、玩具、眼镜、脑机接口等人工智能终端,以智能产品为载体提供娱乐、健康、陪护等生活服务。支持企业、行业协会建设智能家居体验中心、适老化产品体验中心、定制服装体验中心等,拓

展多场景体验和增值服务。支持各地开发历史经典产业数字艺术品,建设数字博物馆和云博物馆。

三、扩大特色和新型产品供给

(四)促进绿色产品扩容迭代。适应绿色化低碳化消费趋势,提高消费品能效、水效限定值标准,制修订油墨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VOCs)及重金属含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推广绿色建材产品认证。鼓励新能源汽车、高能效家电、绿色建材家装等领域绿色低碳消费。制定智能家居互联互通2国家标准,支持骨干企业联合开发全屋智能化绿色化解决方案。

(五)推动农村消费品提质升级。鼓励企业开发农村环境适用的高效节能吸油烟机、燃气灶具、热水器、卫浴产品等,支持企业深入农村开展名优产品巡展和新能源汽车、绿色建材、绿色智能家电下乡活动,提供产品维保、价值评估、上门回收及换新服务。改造提升农村地区商贸流通基础设

施,持续完善县乡村电子商务和快递物流配送体系。

(六)大力发展休闲和运动产品。面向赛事经济、户外经济、冰雪经济等新需求,加强多功能智能化体育健身器材、冰雪和户外运动装备等优质产品供给,发布体育优品推广目录。聚焦山地、水上、冰雪、汽摩、航空等运动热点,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航空飞行营地、特色运动装备器材产业

园。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建设智慧体育场馆、智能体育公园等。

(七)推动健康产品创新发展。支持企业加强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膳食食品研发。培育认定一批优势传统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鼓励绿色、有机、名特优新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消费。聚焦高端医疗器械、可穿戴设备、高效体外诊断设备等领域,拓展家用健康管理应用

场景。推动旅游与康养相结合,开展中医药保健、药膳食疗等服务,打造定制化产品。

(八)扩大历史经典名品影响力。支持工艺美术、文房四宝、丝绸、茶叶、中药等历史经典产业发展,发布历史经典产业消费名品及消费地图。支持分行业举办历史经典产品3创意设计大赛,推广优秀案例。推动老字号守正创新发展。支持各地建设一批传统工艺传承与创新基地、大师工作室、非遗工坊等。组织制作历史经典产业宣传纪录片。鼓励国产名特优新产品、消费名品、非遗产品、国货“潮品”进入口岸出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优化离境退税办理流程,推广

“即买即退”措施。

(九)拓展多元兴趣消费供给。积极发展宠物周边、动漫、潮服潮玩等兴趣消费产品。在严控风险、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扩大低空旅游、航空运动、私人飞行、消费级无人机等低空消费供给。拓展汽车改装、房车露营、汽车赛事等汽车后市场消费,促进汽车租赁高质量发展。支持企业孵化本土知识产权IP),创新设计文创产品、动漫周边商品等,发展品牌授权,推出系列 IP 授权类产品。鼓励传统商超、购物中心、商业街设计改造引入“谷店”或集合型潮玩店。

四、精准匹配不同人群需求

(十)丰富婴童产品供给。推动婴童产品精细化、品质化、智能化发展,大力推广喂养护理类、出行装备类、户外运动类、教育玩耍类产品。加快环保材料、功能复合型材料、安全防护型材料等研发应用。开展品质育儿与产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推动国内先进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遴选并推广婴童优品,鼓励电商平台建立专属入口,保障高品质消费需求。实施儿童和学生用品安全守护三年行动,加强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十一)加强优质学生用品供给。研发设计具有保护视4力、肩颈、脊椎等功能的书写工具,推广个性化、模块化组合学习套装。推进电子信息产品视听友好技术改造升级,支持“传统文具+智能软硬件”融合,加快开发电子墨水屏笔记本、人工智能错题本、电子白板等产品。推动 3D 打印设备进课堂。推出系列 IP 联名文具等产品。

(十二)扩大时尚“潮品”供给。围绕时装穿搭、艺术饰品、美容美妆等领域,加快研发新型纺织纤维材料、环保鞋面箱包材料以及功能型化妆品原料、配方和包材。培育一批原创能力强的独立设计师及品牌工作室,在服装鞋靴、箱包、黄金珠宝、手表等领域打造国际轻奢、高端品牌。鼓励私人形象定制、节日穿搭定制等服务模式创新。

(十三)优化适老化产品供给。加强适老化产品研发设计,重点开发应用养老服务机器人、多功能护理床、健康监测设备等急需产品。面向老年人品质生活需要,推出兼具舒适性、功能性和时尚性的老年鞋服产品,适合老年人咀嚼吞咽和营养吸收的食品,功能型日化产品等。开展优质老年用品惠老助企行动,推进居家适老化改造,发布适老化产品和服务推广目录,鼓励电商平台、商超等设立银发消费版面或专区。

五、培育消费新场景新业态

(十四)积极推动消费品首发。支持开设消费品首店、旗舰店、新概念店,举办首秀、首展活动。积极培育首发平台载体,提升核心商圈能级,建设集新品发布、展示交易、传播推介于一体的首发中心。强化数智技术赋能,构建“线5+线下”产品首发矩阵。发挥国际展会综合效应,推动“国潮出海”、“首发出海”。

(十五)有序发展平台消费。有序发展直播电商、即时零售、策展零售、循环电商等新业态。鼓励平台企业依法合规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挖掘用户需求,匹配推送产品和服务。支持平台企业应用虚拟现实、元宇宙、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智技术,打造多场景、沉浸式消费体验。引导平台企业开展品牌品质促消费活动。压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经营者资质审核和商品信息核查,完善消费纠纷快速处理机制。

(十六)规范发展共享消费。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在商超、医院、游乐园等公共场所推广共享轮椅、共享婴幼儿推车等模式。建立健全共享产品服务质量认证体系,加快完善共享交通、共享物品等细分领域服务标准。

六、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七)强化财政金融支持。用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统筹相关资金渠道支持消费品产业提质升级,充分发挥政策资金撬动作用。发挥集中采购作用,扩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对职业装、工装鞋等消费品的采购。丰富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强消费金融服务的适配性和便利度。借助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等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优质老年产品的支持力度。

(十八)举办特色活动。系统培育中国消费名品方阵,遴选并推广千个以上知名企业品牌和区域品牌、万件以上优质消费品。打造“购在中国”品牌。编制升级和创新消费品指南,举办成果发布会。依托主流媒体、新媒体及线下商圈高频次推介消费名品、促销活动和惠民政策。培育一批消费品工业特色产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十九)维护市场秩序。持续整治地方保护、市场分割问题,加强民生领域反垄断常态化监管执法。强化网络市场监管,重拳打击违法广告、假冒伪劣等行为,促进优质优价。做好网络销售消费品召回监管工作。加快消费品安全、性能、环保等标准更新升级,加强老年人、婴童、学生等重点人群和重点领域产品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完善认证体系。提高消费品领域国内标准与国际先进标准一致性水平,推动标准、认证国际互认。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强化统筹,动态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联动,结合职能提供政策支持保障,确保工作落实落地。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将相关工作纳入本地区重点工作。行业协会要引导企业加强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促进释放消费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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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 教育部 科技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数据要素学科专业建设 和数字人才队伍建 2025-12-03 00:00:00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 教育部 科技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数据要素学科专业建设 和数字人才队伍建设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 教育部 科技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发文文号:发改数据〔2025〕14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数据管理部门、教育厅(教委)、科技厅(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
  数据要素学科专业建设和数字人才队伍建设,承担着培养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和数据赋能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所需各类人才的重大使命,是统筹推进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数字社会规划和建设的重要基础。为加强数据要素学科专业建设和数字人才队伍建设,建立数据领域科技发展、国家战略需求牵引的学科专业设置调整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激活数据要素赋能新质生产力的创新引擎作用,促进数据领域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融合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国家战略为牵引,健全数据要素学科专业
  (一)优化学科专业设置。教育部门与数据管理部门加强数据要素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建设数据科学与工程、数字经济与管理等数据要素相关学科专业,引导鼓励有条件的数据企业、研究机构积极参与。建立健全数据要素相关学科专业本硕博衔接的人才培养机制。支持职业院校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及时动态调整数据相关专业,研究增设数据采集清洗、数据标注、数据合规、数据运营等贴近市场需求的相关专业。
  (二)支持分层分类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综合性高校建设数字学院,整合校内相关学科资源。支持理工类、财经类、政法类、传媒类、艺术类等特色高校,加强数据技术、数据分析、数据安全、数字经济、数字金融、数字管理、数字法学、数字治理、数字传媒、数字艺术等优势专业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面向数据产业发展急需的知识和技能要求,开设数字贸易与商务、数字媒体艺术、数字政府治理、数据安全、数智化供应链管理、健康医疗大数据、数据中心智慧运维、国际数据治理等“微专业”。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因地制宜建设数据相关院校,指导职业院校增设特色专业。
  (三)建强核心教学要素。加快数据要素相关学科专业课程教材体系建设,推出一批特色优秀教材,支持具备条件的高校组织开展教师教学能力培训。支持高校按规定聘请行业专家开展协同育人,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政府机关等与高校开展项目合作和教师实践锻炼等。数据要素相关教学指导委员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切实履行好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和服务职能,注重听取行业专家意见建议。
  二、以产业发展为导向,推进数据行业职业教育
  (四)打造产教融合生态。建立健全政府统筹、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数据行业职业教育体制机制,研究组建全国数据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鼓励各地以产业园区为基础,打造兼具人才培养、创新创业、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功能的数据行业市域产教联合体。支持龙头企业和高水平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牵头,组建行业组织、学校、科研机构、上下游企业等共同参与的数据行业跨区域产教融合共同体。研究制定数据要素从业人员能力要求国家标准。
  (五)推动教育教学改革。鼓励数据企业参与职业院校教育教学,共同开展学生培养、技术研发、产品创新、成果转化,共建“校中厂”“厂中校”实训基地。加快数据行业“双师型”“工学一体化”教师队伍建设,落实教师企业实践规定,推动企业导师到职业院校从教,支持高水平职业院校和龙头企业共建教师培训基地。加强数据行业人才需求分析预测,实施数据相关专业就业跟踪计划。鼓励职业院校学生设计数据要素开发利用相关项目,参加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相关赛道比赛。
  (六)丰富课程教材资源。支持数据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与职业院校共同建设一批基于真实应用场景的数字课程,开发一批满足实操需求的工作手册式教材,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项目教学案例。支持职业院校建设数据相关专业教学资源库,探索建立数据相关专业教学资源库全域共享机制,逐步实现全覆盖。建立“赛课联动”机制,推动竞赛成果转化为教学资源。鼓励各类专业增设数据课程内容,助力传统行业智改数转网联。
  三、以有组织科研为支撑,繁荣数据领域学术研究
  (七)加强科研组织建设。加快数据领域学术共同体和数字人才梯队建设,推动成立数据领域科技社团。开展高层次数字人才培养行动,做好国家重大人才工程项目在数据领域的落地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学术期刊开设数据研究专栏,支持建设高水平数据学术期刊,畅通数据要素理论方法、技术工具和开放数据集等高质量成果发表渠道。依托数字中国建设峰会、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等平台,定期组织数据领域学术交流,集中展示宣传前沿技术、优秀著作等成果。
 (八)加快主攻方向研究。瞄准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重大问题,系统开展数据领域战略研究。聚焦数据产权、定价、交易等关键问题,深入开展数据要素基础理论和政策法律研究。紧跟人工智能、区块链、隐私保护计算等前沿技术发展趋势,深入开展数据基础共性理论和技术研究。围绕智能制造、交通运输、金融服务、医疗健康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突出数据应用技术研究。构建立足实践的中国数据要素自主知识体系和科学研究体系,为数字中国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九)夯实科学数据基础。培养一批跨学科、跨专业的数据工程团队,开展科学数据资源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和开放共享,打造一批数据资源丰富、权威性强、有国际引领力的科学数据库。打破创新主体间“数据孤岛”和科研人员“用数”壁垒,推动科学数据与产业数据开放共享、深度融合,以国家科学数据中心等国家级科创平台为主体,加快建设科技领域数据基础设施和高质量数据集,为人工智能驱动的科学研究注入数据新动能。
  四、以应用场景为载体,促进数据领域产学研用协同
  (十)建设典型应用场景。推动数据领域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构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体系,建设一批数字人才培养典型应用场景。强化企业在应用场景构建、技术需求识别、成果落地实施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支持高校、研究机构、科技社团等深入场景前沿,加快培养一批复合型、创新型、实战型数字人才。探索技术专利联合开发,推动各方共享知识产权收益,加速技术市场化。鼓励地方利用算力券、模型券、数据券等方式,在算力、算法、数据等方面提供便利和优惠。
  (十一)创新协同培养模式。支持具备条件的高校与企业、研究机构和学会协会商会等共建数字领域专业特色学院,以应用场景为牵引,打造一批核心课程、核心教材、核心师资团队和核心实践项目,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支持数字中国建设综合试点、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数据要素综合试验区、数据产业集聚区试点,探索有区位产业优势的数字人才特色培养项目。鼓励高校建设数据要素交叉学科平台、产教融合研究院等新型组织,深化成果归属、指标分配、工作考核、绩效发放等机制改革。
  (十二)打造科技创新平台。按照“揭榜挂帅”模式,依托优势高校建设运营数据要素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培育新兴交叉学科方向,打造数字人才培养高地。组建跨学科、交叉型研究团队,加快数据领域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产出高质量研究成果。鼓励领军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开放技术平台和应用场景,委托相关国家平台承担各类人才培养项目,增强学生科研能力和职业竞争力,协同培养国家战略急需的复合型应用人才。
  国家数据局会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强化组织推进数据要素学科专业建设和数字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常态化工作联系机制,共同营造政产学研协同培养数字人才的良好环境。组织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等各方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国家数据局负责跟踪监测实施效果,研究开展数字人才指标监测,适时总结经验做法,推广典型案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共同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数 据 局

教  育  部

科  技  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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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2025-03-25 0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802号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已经2024年10月18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5年3月17日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2020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公布 

2025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2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第四条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支付主体负责、行业规范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原则,依法防范和治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健全制度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引导本行业大型企业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鼓励大型企业公开承诺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付款期限与方式。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二章 款项支付规定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付款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依法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及时与中小企业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核算并退还。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交易,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

第十六条 鼓励、引导、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降低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为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合同、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融资提供便利。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第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大型企业应当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情况,纳入企业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体系,并督促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第二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提出付款请求或者投诉的中小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恐吓、打击报复。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函询约谈、督办通报、投诉处理等措施,加大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清理力度。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按程序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应当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按程序报其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定期听取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汇报,加强督促指导,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第二十三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可以进行函询约谈,对情节严重的,予以督办通报,必要时可以会同拖欠单位上级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联合进行。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受理投诉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建立国家统一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加强投诉处理机制建设,与相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共享、协同配合。

第二十五条 受理投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投诉转交有关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处理投诉部门)处理。

处理投诉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形成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投诉人,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处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被投诉人应当配合处理投诉部门工作。处理投诉部门应当督促被投诉人及时反馈情况。被投诉人未及时反馈或者未按规定反馈的,处理投诉部门应当向其发出督办书;收到督办书仍拒不配合的,处理投诉部门可以约谈、通报被投诉人,并责令整改。

投诉人应当与被投诉人存在合同关系,不得虚假、恶意投诉。

受理投诉部门和处理投诉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依法依规被认定为失信的,受理投诉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程序将有关失信情况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对大型企业在财政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审批、融资获取、市场准入、资质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国家依法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营商环境评价时,应当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情况纳入评估和评价内容。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建立企业规模类型测试平台,提供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服务。

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等相关部门应当应认定部门的请求,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存在支付纠纷的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依法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二)拖延检验、验收;

(三)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或者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四)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五)违法收取保证金,拒绝接受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提供保证,或者不及时与中小企业对保证金进行核算并退还;

(六)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七)未按照规定公开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

第三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未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二)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有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大型企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由其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大型企业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对提出付款请求或者投诉的中小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恐吓、打击报复,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团体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参照本条例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按照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