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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关于开展非粮生物基材料产业创新发展典型案例推荐工作的通知

2025-11-14 13:16:56 浏览量:142

两部门关于开展非粮生物基材料产业创新发展典型案例推荐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非粮生物基材料产业创新发展典型案例推荐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原函〔2025〕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为落实《加快非粮生物基材料创新发展三年行动方案》(工信部联原〔2023〕5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打通秸秆等非粮生物质收储运关键环节,加快非粮生物基材料产业关键技术、优质产品的推广应用,培育先进产业集群,营造良好的创新发展生态,现组织开展非粮生物基材料产业创新发展典型案例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方向


聚焦《行动方案》部署的重点任务,以非粮生物基材料全产业链创新发展为主线,围绕关键技术创新、应用场景拓展、特色基地培育三大方向开展。具体包括:


关键技术创新:聚焦工业菌种与酶蛋白元件构建、非粮生物质糖化、非粮生物质替代粮食发酵、非粮生物质制备基础化学品及聚合物、低浓度产物高效提纯浓缩等领域,具有较强颠覆性、引领性的创新型技术,或者提高现有工艺生产效率、降低能耗和成本、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改进型技术。


应用场景拓展:聚焦以生物基材料为主要原料的家用塑料制品、工程塑料制品、农业用薄膜塑料、生物医用材料、食品包装材料等产品,在快递物流、酒店餐饮、日用消费、纺织服装、农业生产、医疗卫生等场景,已实现商业化应用验证,具有较强代表性、示范性、可推广性的应用案例。


特色基地培育:聚焦以非粮生物质综合利用、非粮生物基材料生产为主导产业,较好解决秸秆等非粮生物质收储运难题,产业链条完整、集聚效益明显、对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好带动作用的产业基地。


二、申报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科研机构,以及工业园区等可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报主体经营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符合安全环保要求,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二)案例应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完整解决方案,申报的关键技术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国内领先、成熟可靠,申报的应用场景聚焦实际应用需求和重点问题,对相关行业或企业具有较强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


(三)申报材料要求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夸大陈述,并提供实际应用案例和佐证材料。


(四)申报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可对外公开,不侵犯相关主体及个人的合法利益。


(五)申报材料要求不涉密。


三、推荐程序


(一)组织申报。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非粮生物基材料产业典型案例申报工作。申报单位按本通知要求,填写《非粮生物基材料产业典型案例申请表》(附件1),并附相关佐证材料,报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核实推荐。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申报案例进行审核,形成推荐意见,并填写“非粮生物基材料产业典型案例推荐汇总表”(附件2),推荐数量不限,于2025年7月31日前,将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案例推荐汇总表、申请材料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电子版材料发送至yclsshhgc@miit.gov.cn。


(三)推介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在各地报送案例基础上推介发布一批在全国具有推广意义的典型案例。


四、成果推广


(一)加大宣传力度。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大典型案例宣传力度,利用主流媒体、专业期刊、行业网站等各类媒体资源,加强典型案例宣传。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专业机构作用,开展非粮生物基材料产业发展经验交流会、案例分享会、供需对接会等活动,促进成果转化与商业合作。


(二)强化政策支持。对于产业转化和产品应用成果,通过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政策等支持装备和产品推广应用。对于获推介单位,在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评审中给予优先支持。支持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引导金融机构为相关企业、园区提供担保、信贷等绿色金融支持。


(三)做好要素保障。对应用成果突出、具有复制推广价值的案例,鼓励地方政府从项目审批、政策支持、资金扶持等方面加大支持保障力度,助力非粮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项目落地、产品推广。


五、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010-68205592

农业农村部科学技术司    010-59193032


附件:1.非粮生物基材料产业典型案例申请表.doc 

   2.非粮生物基材料产业典型案例推荐汇总表.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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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关于开展2025年度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的通知 2025-06-19 13:17:52

六部门关于开展2025年度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数据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5年度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的通知


工信厅联通装函〔2025〕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市场监管、数据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快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打造智能制造“升级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数据局联合开展2025年度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按照《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素条件(2025年版)》(附件1,以下简称《要素条件》),分基础级、先进级、卓越级和领航级智能工厂四个层级进行培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础级和先进级智能工厂培育工作


基础级智能工厂聚焦数字化改造、网络化连接开展建设,推动数字化普及;先进级智能工厂在自评为基础级智能工厂前提下,聚焦数字化转型、网络化协同开展建设,打造区域行业领先的发展标杆。基础级和先进级智能工厂均须满足《要素条件》要求。


(一)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应组织本地区、本集团规上企业开展基础级智能工厂自评自建。


(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本地区先进级智能工厂培育认定,有关中央企业做好本集团先进级智能工厂培育认定,并将先进级智能工厂名单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有关中央企业同步报送国务院国资委(科技创新局)。


二、卓越级智能工厂培育工作


卓越级智能工厂按照《要素条件》要求,聚焦数字化转型、网络化协同和智能化升级开展建设,打造全国领先的发展标杆。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申报),并满足《要素条件》基础要求。


2.申报主体已完成智能工厂建设并获评先进级智能工厂,智能制造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开展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探索,并达到卓越级智能工厂要素条件要求。


3.申报主体须配合开展现场核查、技术推广和典型案例交流等工作。


(二)组织实施


1.申报主体参考《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2025年版)》(工信厅通装函〔2025〕155号,以下简称《场景指引》)、《要素条件》,按照《卓越级智能工厂项目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编制申报书,于2025年7月18日前完成线上申报。申报主体对申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并确保申报材料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2.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市场监管、数据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的项目推荐工作,有关中央企业组织本集团的项目推荐工作。2024年工业增加值排名前10位的省(区、市)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40个;排名第11~20位的省(区、市)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30个;其他省(区、市)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20个;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企业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5个;计划单列市的项目由所在省统一推荐。


3.推荐单位应于2025年8月1日前完成线上审核,按推荐项目优先顺序填写推荐汇总表(附件3),并将加盖公章的纸质版申报书(须与线上填报一致)、推荐汇总表、推荐函各1份,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有关中央企业同步报送国务院国资委(科技创新局)。


4.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数据局组织卓越级智能工厂评审认定、名单发布和宣传推广。


三、领航级智能工厂培育工作


领航级智能工厂按照《要素条件》要求,聚焦数字化转型、网络化协同和智能化变革开展建设,探索未来制造模式,打造全球领先的发展标杆。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申报),并满足《要素条件》基础要求。


2.申报主体须为本行业本领域领军企业,核心产品具有全球竞争力,且有必要的资金、人才、技术等资源投入领航级智能工厂建设。


3.申报主体须已获评卓越级智能工厂,智能制造达到全球领先水平,并按照领航级智能工厂要素条件要求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广泛深度应用,开展未来制造模式初步探索,加速工厂建设、研发设计、生产作业、运营管理等各环节智能化变革。


4.申报主体须配合开展现场核查、技术推广和典型案例交流等工作。


(二)组织实施


1.申报主体参考《场景指引》、《要素条件》,按照《领航级智能工厂项目申报材料清单》(附件4)编制申报书,于2025年7月18日前完成线上申报。申报主体对申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并确保申报材料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2.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市场监管、数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推荐工作。2024年获评卓越级智能工厂项目数量超过20(含)个的省(区、市)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3个,10(含)~19个的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2个,少于10个的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1个,计划单列市和有关中央企业的项目由所在省(区、市)统一推荐。


3.推荐单位应于2025年8月1日前完成线上审核,按推荐项目优先顺序填写推荐汇总表(附件5),并将加盖公章的纸质版申报书(须与线上填报一致)、推荐汇总表、推荐函各1份,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4.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数据局组织国家智能制造专家委开展领航级智能工厂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确定培育对象名单并发布。


5.培育对象在国家智能制造专家委指导下开展领航级智能工厂建设,培育期不超过2年。达到培育目标的企业,及时向推荐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推荐单位初审后,六部门组织国家智能制造专家委进行验收认定,并发布名单和宣传推广。


四、其他事项


1.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市场监管、数据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要加强对智能工厂的分级指导和监督,鼓励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2.智能工厂项目申报、评审、管理、评估等工作基于智能制造数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www.miit-imps.com)开展。


3.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010-68205630

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司   010-68501694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1965327

国务院国资委科技创新局    010-63192036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    010-82262927

国家数据局数字经济司     010-89062332


申报平台技术支持: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材料邮寄: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52号

联系电话:15010075395 18811445758


附件:1.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素条件(2025年版)

   2.卓越级智能工厂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3.卓越级智能工厂项目推荐汇总表 

   4.领航级智能工厂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5.领航级智能工厂项目推荐汇总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数据局综合司

202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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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关于做好2025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5-12-14 13:15:22

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办建〔2025〕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支持,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2025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有关要求,深入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方案(2025-2027年)》(工信部联企业〔2024〕239号),扎实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推动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 


二、重点任务 


(一)围绕企业需求,突出转型实效。精准把握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实际需求,剖析“不愿转、不敢转、不会转”深层次原因,靶向施策推动中小企业围绕研发、生产等关键环节开展深度改造。要把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作为助企纾困和提升竞争力的关键举措,助力企业在创新、市场、提质、降本、增效、绿色、安全等方面实现价值提升,切实增强企业获得感与竞争力。 


(二)供需双向发力,强化专业供给。以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需求为导向,重点遴选、培育一批既懂行业又懂数字化的服务商,针对性开发一批行业属性强、赋能效果优的“小快轻准”解决方案,市场化、常态化支撑细分行业中小企业开展高质量数字化转型。 


(三)鼓励探索创新,加强路径引领。以试点工作为契机,重点鼓励和支持人工智能、数据要素等新技术、新要素,以及“链式”转型、集群园区转型等新模式在中小企业的探索应用,以产业真实场景充分验证前沿技术、模式赋能中小企业提质增效的可行路径,系统性发掘一批场景适配好、赋能价值高的创新实践。

 

(四)强化机制创新,夯实要素保障。鼓励试点城市立足特色优势,围绕组织领导、政策协同、资金支持、服务供给等领域,因地制宜探索工作新路径、新方法,形成一批务实管用、精准适配、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创新举措,进一步强化人才、资金、数据等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要素保障,形成长效机制。 


(五)加强经验总结,持续优化举措。省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试点工作的动态跟踪与经验总结机制,推动试点城市加强互学互鉴,定期梳理并深入分析前两批试点推进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创新模式以及遇到的困难与挑战,形成“实践-总结-反馈-优化”的工作闭环,将总结的经验及时应用于后续工作部署和政策举措的优化完善,不断提升试点工作的针对性与时效性。 


三、支持对象

 

2025年将选择34个左右的城市开展第三批试点工作,试点城市应为地级市及以上,包括各省(区)的省会城市、其他地级市,直辖市所辖区县。已纳入前两批试点范围的城市不得重复申报。第三批城市试点实施期两年,自实施方案批复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工作要求 


(一)聚焦重点行业。试点城市应坚持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促进战略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并重,在计算机和通信电子设备制造、通用和专用设备制造、汽车制造等制造业重点行业(参考附件2)中选择具体细分领域开展数字化转型试点,选取的细分行业应符合国家区域战略发展规划和产业导向,体现自身产业基础和特色优势,具有产值规模较大、中小企业集聚度较高、改造潜力较深、改造后效益提升明显的特征,避免分散。要结合不同行业特点,深入梳理行业共性改造需求,分业分级推进试点企业的数字化改造。 


(二)聚焦重点企业。试点城市要在确定的细分行业中,选择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的中小企业作为本次数字化改造的重点对象,要优先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规模以上(以下简称规上)工业中小企业纳入改造范围。重点推动企业开展生产过程、产品生命周期和产业链供应链等关键业务环节的深度数字化改造,推进数据采集、场景集成和系统互联互通。因地制宜推进人工智能大模型、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在研发设计、视觉质检、参数优化、能耗管理、智能分拣等场景中的应用。各地区试点城市被改造企业数量及改造后应达到的数字化水平按照《通知》执行。 


(三)扩大复制推广。试点城市要选择若干基础条件好、转型效果突出、投入产出比高、可复制性强的试点企业作为转型样板,引导同行业企业“看样学样”。要促进服务商聚焦细分行业领域专精特新发展,打造一批高度适配细分行业中小企业转型需求的“小快轻准”数字化技术产品和解决方案,总结面向细分行业的专业化转型路径,加强宣传推广。实施期满时要实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细分行业规上工业中小企业“应改尽改”(每个细分行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规上工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二级及以上比例应达到90%以上,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数字化水平均应达到二级及以上);规模以下(以下简称规下)工业中小企业“愿改尽改”(规下工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二级及以上的比例应实现明显提升)。试点城市对试点企业、服务商的遴选管理要做到对各类所有制一视同仁、公平竞争、充分开放。 


五、组织申报 


申报试点城市的省(区、市),由省级财政部门联合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择优选定拟申报的试点城市,并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统称两部门)报送推荐函。 


为进一步支持经济大省挑大梁,更好发挥其带动和支柱作用,加强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支持力度,截至2024年底,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规上工业中小企业数量超过15000家的省份(包括广东、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安徽、福建、湖南、湖北、江西、四川、河北等12个省份),本次试点可最多推荐2个城市,推荐排名不分先后。其他省(区、市)最多推荐1个城市。 


省级财政部门及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需做好试点城市的组织和推荐工作,对于拟申报试点的城市应按要求编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方案(模板见附件1),需包括城市现有工作基础、工作目标、具体实施内容、资金使用方向、保障措施、责任分工等内容。实施方案应充分总结分析前两批试点城市的实践经验和问题,明确如何在本次工作中继承有效做法、持续优化举措,提高方案的针对性和可行性。同时,已纳入前两批试点范围的城市需对照两部门批复的实施方案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并将作为第三批试点城市遴选参考。上述资料由省级财政部门联合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加盖公章的纸质版和PDF版(光盘刻录)及推荐函各一式两份,于2025年5月20日前报送两部门。 


资金分配和使用、绩效管理、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将按照《通知》要求执行。各试点城市需加强对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坚决杜绝将已改造完成项目包装成试点期间新项目等“新瓶装旧酒”情况,严防套补骗补、截留挪用以及其他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同一改造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不同类别的中央财政资金。后续试点工作实施过程请同时参考最新版《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指南》。 


联系方式: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8554882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010-68205301


附件:1.2025年XX省XX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方案(模板) 

   2.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重点行业领域 


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