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策服务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修改解读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修改解读

2025-12-23 11:15:55 浏览量:36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修改解读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反垄断的决策部署,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不予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需符合的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市场监管总局对《禁止垄断协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修改。其中,修改第十七条,新增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定》修改的背景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年修改后在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达成纵向垄断协议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不予禁止。根据上述规定,为稳定市场预期,有效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市场监管总局具体设定关于不予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需符合的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

《规定》修改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深入开展重难点问题研究,严谨测算市场数据,系统梳理执法案例,多方听取相关部门、经营主体、专家学者和公众意见,多次开展专家论证,确保相关规定科学周延。

二、设定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一是科学构建精细化、差异化的标准体系。如何设定不予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需符合的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涉及行政执法尺度和经营主体利益,需在多维度、系统性、精细化评估的基础上审慎制定。《规定》在总结成熟理论研究成果、开展经济学量化测算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类型纵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和危害后果,分别设置了差异化的标准和条件,使规则更具精准度、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是充分立足我国市场经济特点和产业结构特征。目前,各国对纵向垄断协议规制规则存在一定差异。《规定》在不予禁止的标准和条件设置上,既借鉴国际经验,更充分考虑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下企业的商业模式和竞争规律,以我国市场数据和产业结构特征为基础构建,有助于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进程中,形成更加符合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安排。

三是兼顾监管效率与市场活力之间的平衡。一方面,通过标准的划定明确经营者依法竞争的边界,引导其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另一方面,也为广大中小微企业释放了更多灵活发展的空间,有助于降低企业合规成本,激发企业创新活力,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增强发展内生动力。

三、具体的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是什么?

《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不予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需符合的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

一是规定不同类型纵向垄断协议相应的市场份额标准和营业额条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固定或者限定转售商品价格的纵向协议,经营者在协议期间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5%,同时协议所涉及商品的营业额需低于1亿元的,不予禁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其他纵向协议,经营者在协议期间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15%的,不予禁止,无营业额条件。

二是明确达成协议的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均要符合相关标准和条件。由于纵向协议涉及交易双方,影响上下游两个相关市场的竞争,因此只有交易双方均符合相关市场份额标准和营业额条件,协议才不会被禁止。存在一方不符合的情形即无法适用。

三是如协议所涉及商品存在多个交易相对人,需将其市场份额和营业额合并计算。由于纵向限制一般同时发生在品牌内的多个平行渠道,因此不能仅考察单一渠道或者主体对相关市场竞争的影响。《规定》明确,交易相对人为多个的,在同一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协议所涉及商品的营业额需合并计算后,再评估是否符合相应的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

需要说明的是,相关市场是经营者开展竞争的市场范围,在特定的纵向垄断协议案件中,相关市场的大小是确定性的。关于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和考虑因素,在《规定》第七条及《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中均有具体规定,需根据客观的事实、真实的数据科学合理界定。

四、经营者需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由经营者对其符合上述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进行证明。《规定》第十八条细化了经营者的举证程序和材料,为经营者申请适用提供明确清晰的指引。

一是明确申请时间,是在相关协议进入调查程序后。

二是明确举证材料,包括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实施协议有关情况;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各自经营状况;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各自的市场份额和所涉及商品的营业额等。

三是明确举证要求。经营者需证明在协议期间的每一年度均符合相应的市场份额标准和条件,对不符合规定的无法适用。经营者提供的信息应完整、真实。

五、法律后果是什么?

《规定》第十九条明确了审查程序和法律后果。

对符合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的纵向协议,未立案的,不予立案;已立案的,终止调查。个案中,如果反垄断执法机构有证据证明协议虽然符合规定标准和条件,但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无法适用不予禁止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相关纵向协议进行调查处理。

对不符合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的纵向协议,是否具有违法性,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一般原则和有关规定加以认定。具体而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固定或者限定转售商品价格的纵向协议,如不符合,反垄断执法机构可推定其违法,除非经营者依据《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证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其他纵向协议,如不符合,是否具有违法性由市场监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及《规定》第十六条加以个案分析认定。

六、对特定行业或者领域是否有特殊规定?

考虑到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行业特性,《规定》对特定行业、领域或者特定类型的协议,预留了专门规定的空间,并且明确特殊规定优先一般规定适用。目前,已有的特殊规定为《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根据需要,市场监管总局视情研究制定其他行业或者领域的专门规定。


相关链接:禁止垄断协议规定

上一篇

关于印发《河北省院士工作站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5-12-23 11:21:00

冀科人规〔2025〕1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院士工作站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人才工作的有关部署,充分发挥院士专家等高层次人才在推动河北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支持省内有关单位与院士深入开展长期稳定合作,搭建产学研用合作平台,集聚高端创新资源,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篇章提供有力人才支撑,研究制定了《河北省院士工作站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10月30日

河北省院士工作站管理服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人才工作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院士专家等高层次人才在推动河北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和深化院士制度改革的有关部署,以及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院(以下简称两院)关于院士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院士工作站的管理和服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河北省院士工作站(以下简称院士工作站)是指经省科学技术厅审核备案的,由两院院士及其专家团队和本省企事业单位等,以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以具体项目为依托,合作建立的长期稳定的产学研用协作平台。

  第三条 院士工作站应聚焦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立足河北省重点产业发展,促进教育、科技、人才深度融合,通过搭建产学研用合作平台,集聚高端创新资源,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篇章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院士工作站实行登记备案制,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统筹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院士工作的部署要求,负责院士工作站建设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研究制定促进院士工作站建设的相关政策和扶持措施;

  2.负责建站备案材料复审工作,组织专家评审、实地考察,提出院士工作站的备案意见,组织授牌等;

  3.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院士工作站日常管理服务,组织开展院士工作站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是院士工作站的属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需求,统筹推进院士工作站建设布局,重点鼓励头部企业、链主企业、领军企业等龙头科技企业建设院士工作站;

  2.健全和完善工作服务机制,指导单位申报,并为已建院士工作站提供持续支持,提升运行质量;

  3.会同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协调解决院士工作站科研条件改善、项目研发投入、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问题;

  4.配合省科学技术厅做好院士工作站的日常管理服务、绩效评估等工作;

  5.负责对本地院士工作站宣传方面的审核把关,对涉及相关院士及院士工作站宣传的,要确保信息准确、严谨、安全。

  第六条 承建单位是院士工作站的建设和运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院士工作站的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为院士工作站建设提供必要科研经费、办公场所、科研设备及辅助支持,确保院士团队来冀顺利开展工作;

  3.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工作管理、经费管理、沟通协调等制度,常态化推进与院士团队的合作与成果转化;

  4.对外宣传院士工作站相关事宜,须提前与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沟通确认,确保信息真实,防范舆情风险。

  第七条 院士工作站是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创新平台,主要职责包括:

  1.紧密结合河北省重点产业和区域发展需求,围绕相关领域或产业发展亟需解决的重大共性与关键技术难题开展联合攻关;

  2.引进院士及其团队的技术成果,共同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3.搭建产学研用交流平台,发挥引领带头作用,整合各方资源,邀请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参与,围绕行业痛点、前沿技术、市场趋势等展开深入交流探讨,助力产业创新;

  4.共建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联合培养科技创新人才、科研骨干和学术带头人;

  5.汇聚国内外创新资源,承办或参与国内外高层次学术交流、技术研讨、项目对接等科技活动,提升工作站影响力和我省科研开放度,推动形成科技引领型合作网络;

  6.依法开展科普教育等创新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科技志愿服务、科学普及传播、知识产权共享推广等。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八条 院士工作站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承建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社会信用记录优良;

  2.承建单位应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的研发和成果转化能力;

  3.承建单位至少已与1名相关领域院士及其团队签署正式合作协议,协议应明确合作目标、各方权责、具体计划及保障条件。院士在每个院士工作站全年累计全职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合作期原则上不低于3年;

  4.承建单位有明确的、实质性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合作任务,并能为院士进站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支持和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

  5.受聘院士须符合两院关于院士受聘工作站数量的规定(未退休院士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

  第九条 承建单位需提交院士工作站登记备案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具体材料包括:

  1.《河北省院士工作站登记备案申报表》,其中包括承建单位基本情况、院士及其科研团队情况等;

  2.承建单位与院士及其团队合作协议;

  3.《院士确认函》、两院建站备案函;

  4.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厅定期发布备案通知,集中开展院士工作站登记备案。对前沿技术等重点领域的备案申请,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及时受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程序为:

  1.承建单位通过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填报并提交备案材料;

  2.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和属地推荐,可视情组织实地核查;

  3.省科学技术厅对受理的院士工作站备案材料进行复审,并组织专家评审、现场答辩或实地考察;

  4.省科学技术厅原则上每半年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院士工作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备案名单,并按统一命名规则予以授牌。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院士工作站建设周期为3年,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加强属地工作站运行监测和业务督导,承建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省科学技术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作为日常管理和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厅对备案满3年的院士工作站组织绩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成果转化、人才引育、知识产权及影响带动等关键指标,突出与省市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契合度。评估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综合打分,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厅对院士工作站进行动态管理。

  1.承建单位应于院士合作协议期满前3个月提交续签的协议文本,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未按时提交续签协议的,自协议期满之日起,院士工作站自动取消备案。

  2.院士工作站因承建单位合并、重组等原因需要变更的,承建单位和院士应共同通过主管部门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书面申请,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

  3.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作站建设任务不能继续实施的,承建单位和受聘院士应共同通过属地主管部门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书面申请,审核同意后,取消备案。受聘院士因故放弃院士称号、被撤销院士称号以及去世的,自动取消备案。

  4.院士工作站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备案:

  (1)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无实质性合作内容且限期整改(一般整改期3个月)效果不明显的;

  (2)绩效评估为不合格等次的;

  (3)承建单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失信行为的;

  (4)承建单位注销的;

  (5)其他应予撤销备案的情形。

  第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厅定期公告被撤销备案的院士工作站名单。被撤销备案的院士工作站承建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关政策支持并摘牌,且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十五条 对绩效评估优秀的院士工作站优先资助其举办科技交流活动、参评科学技术合作奖等。工作实绩突出的,择优通过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鼓励院士工作站以成立“院士工作站专家委员会”的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强化科研合作力量。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优先纳入相关人才计划予以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经审核予以备案的院士工作站,由承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制作“河北省院士工作站”标牌,名称统一为“承建单位全称(或学科方向名称)+河北省院士工作站”。

  第十八条 院士工作站的经费使用及管理须遵守国家及河北省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并应接受国家及河北省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下一篇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项目 竞争性磋商公告 2025-12-23 11:14:15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项目
竞争性磋商公告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项目概况: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河北至成中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旺角国际14楼)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1月4日9: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BZC-SCJ20251222

项目名称: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8万元

最高限价:18万元

采购需求:为更好发挥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拟选定服务机构辅助开展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专项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

合同履行期限:四个月,具体以实际情况为准。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12月23日至2025年12月29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2:00 至5: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河北至成中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旺角国际14楼) 

方式:获取文件时需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6年1月4日9:00(北京时间)

地点:河北至成中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室(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旺角国际1811) 

五、开启

时间:2026年1月4日9:00(北京时间)

地点:河北至成中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室(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旺角国际1811)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公告发布媒体: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2.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

3.质疑受理电话:0311-68121059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名称: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37号

联系人及电话:崔彦  0311-6756585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河北至成中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旺角国际14楼

联系方式:聂旭娇  0311-6812105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聂旭娇

电    话:0311-68121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