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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项目 竞争性磋商公告

2025-12-23 11:14:15 浏览量:34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项目
竞争性磋商公告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项目概况: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河北至成中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旺角国际14楼)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1月4日9: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BZC-SCJ20251222

项目名称: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8万元

最高限价:18万元

采购需求:为更好发挥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拟选定服务机构辅助开展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专项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

合同履行期限:四个月,具体以实际情况为准。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12月23日至2025年12月29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2:00 至5: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河北至成中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旺角国际14楼) 

方式:获取文件时需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6年1月4日9:00(北京时间)

地点:河北至成中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室(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旺角国际1811) 

五、开启

时间:2026年1月4日9:00(北京时间)

地点:河北至成中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室(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旺角国际1811)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公告发布媒体: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2.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

3.质疑受理电话:0311-68121059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名称: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37号

联系人及电话:崔彦  0311-6756585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河北至成中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旺角国际14楼

联系方式:聂旭娇  0311-6812105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聂旭娇

电    话:0311-6812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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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垄断协议规定》修改解读 2025-12-23 11:15:55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修改解读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反垄断的决策部署,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不予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需符合的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市场监管总局对《禁止垄断协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修改。其中,修改第十七条,新增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定》修改的背景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年修改后在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达成纵向垄断协议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不予禁止。根据上述规定,为稳定市场预期,有效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市场监管总局具体设定关于不予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需符合的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

《规定》修改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深入开展重难点问题研究,严谨测算市场数据,系统梳理执法案例,多方听取相关部门、经营主体、专家学者和公众意见,多次开展专家论证,确保相关规定科学周延。

二、设定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一是科学构建精细化、差异化的标准体系。如何设定不予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需符合的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涉及行政执法尺度和经营主体利益,需在多维度、系统性、精细化评估的基础上审慎制定。《规定》在总结成熟理论研究成果、开展经济学量化测算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类型纵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和危害后果,分别设置了差异化的标准和条件,使规则更具精准度、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是充分立足我国市场经济特点和产业结构特征。目前,各国对纵向垄断协议规制规则存在一定差异。《规定》在不予禁止的标准和条件设置上,既借鉴国际经验,更充分考虑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下企业的商业模式和竞争规律,以我国市场数据和产业结构特征为基础构建,有助于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进程中,形成更加符合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安排。

三是兼顾监管效率与市场活力之间的平衡。一方面,通过标准的划定明确经营者依法竞争的边界,引导其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另一方面,也为广大中小微企业释放了更多灵活发展的空间,有助于降低企业合规成本,激发企业创新活力,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增强发展内生动力。

三、具体的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是什么?

《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不予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需符合的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

一是规定不同类型纵向垄断协议相应的市场份额标准和营业额条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固定或者限定转售商品价格的纵向协议,经营者在协议期间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5%,同时协议所涉及商品的营业额需低于1亿元的,不予禁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其他纵向协议,经营者在协议期间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15%的,不予禁止,无营业额条件。

二是明确达成协议的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均要符合相关标准和条件。由于纵向协议涉及交易双方,影响上下游两个相关市场的竞争,因此只有交易双方均符合相关市场份额标准和营业额条件,协议才不会被禁止。存在一方不符合的情形即无法适用。

三是如协议所涉及商品存在多个交易相对人,需将其市场份额和营业额合并计算。由于纵向限制一般同时发生在品牌内的多个平行渠道,因此不能仅考察单一渠道或者主体对相关市场竞争的影响。《规定》明确,交易相对人为多个的,在同一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协议所涉及商品的营业额需合并计算后,再评估是否符合相应的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

需要说明的是,相关市场是经营者开展竞争的市场范围,在特定的纵向垄断协议案件中,相关市场的大小是确定性的。关于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和考虑因素,在《规定》第七条及《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中均有具体规定,需根据客观的事实、真实的数据科学合理界定。

四、经营者需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由经营者对其符合上述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进行证明。《规定》第十八条细化了经营者的举证程序和材料,为经营者申请适用提供明确清晰的指引。

一是明确申请时间,是在相关协议进入调查程序后。

二是明确举证材料,包括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实施协议有关情况;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各自经营状况;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各自的市场份额和所涉及商品的营业额等。

三是明确举证要求。经营者需证明在协议期间的每一年度均符合相应的市场份额标准和条件,对不符合规定的无法适用。经营者提供的信息应完整、真实。

五、法律后果是什么?

《规定》第十九条明确了审查程序和法律后果。

对符合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的纵向协议,未立案的,不予立案;已立案的,终止调查。个案中,如果反垄断执法机构有证据证明协议虽然符合规定标准和条件,但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无法适用不予禁止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相关纵向协议进行调查处理。

对不符合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的纵向协议,是否具有违法性,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一般原则和有关规定加以认定。具体而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固定或者限定转售商品价格的纵向协议,如不符合,反垄断执法机构可推定其违法,除非经营者依据《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证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其他纵向协议,如不符合,是否具有违法性由市场监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及《规定》第十六条加以个案分析认定。

六、对特定行业或者领域是否有特殊规定?

考虑到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行业特性,《规定》对特定行业、领域或者特定类型的协议,预留了专门规定的空间,并且明确特殊规定优先一般规定适用。目前,已有的特殊规定为《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根据需要,市场监管总局视情研究制定其他行业或者领域的专门规定。


相关链接:禁止垄断协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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