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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召开2025年全省商务法律工作会议

2025-12-24 09:25:08 浏览量:17

河北省商务厅召开2025年全省商务法律工作会议

发布机构: 政策法规处
发文日期:2025-12-01

2025年11月26日至27日,全省商务法律工作会议在秦皇岛市召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第十次全国商务法律工作会议精神,总结近年来我省商务系统开展立法、普法、执法、涉外法律、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安排下一步重点工作。省商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田军出席会议并讲话,商务部相关专家到会讲解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有关情况。

会议强调,全省商务系统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商务部工作安排,积极作为、攻坚克难,围绕商务工作总体要求和目标,大力推进商务法治建设,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助力商务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商务和投促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参会并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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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25年河北省稳外资工作措施》的通知 2025-12-24 09:26:19

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25年河北省稳外资工作措施》的通知

发布机构: 外国投资管理处
发文日期:2025-03-28

冀商外资字〔2025〕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5〕16号)精神,做好2025年稳外资工作,加大引资稳资力度,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2025年河北省稳外资工作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省有关部门和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结合部门职能和地方实际,围绕我省吸引利用外资任务和外资企业切实需求,认真组织实施,推动相关措施落地见效。

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3月28

 

(本文有删减)

2025年河北省稳外资工作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5〕16号)要求和商务部《2025年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大引资稳资力度,制定2025年河北省稳外资工作措施。

一、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领域开放试点。支持石家庄市、雄安新区争创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支持河北自贸试验区正定片区、雄安片区争创国家生物医药领域扩大开放试点推动提高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额度等资本项目试点政策科汇通试点政策在雄安新区落地实施。

二、推动外资法律法规制度落细落实。严格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落实国家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政策,对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予以登记。保障外资企业市场准入、经营许可等方面同等待遇,确保外资企业准入准营

三、支持外国投资者股权投资。加大《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宣传解读力度,引导优质外资长期投资我省上市公司。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涉及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投资或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涉及税收事宜的,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支持符合相关条件的外资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推动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等金融业务试点,支持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参与我省私募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

四、对接国际高端客商资源。聚焦可能形成重大外资招商项目的产业领域和开发开放区域,组织重点市县和园区谋划重大外资招商项目,增加外资项目储备,逐个项目成立工作专班,定期由省领导组织调度推动。积极参与进博会、厦洽会、服贸会等重大经贸活动,组织开展外资项目专题对接会、国际金融资本洽谈会。组织有关市县(园区)、重点企业赴重点国别和地区,参加投资中国境外投资促进活动。强化省政府驻外办事处招商职能,组织小团组加强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国际知名跨国公司中国总部对接联系,推动外资项目签约。

五、推动国际化招商项目。由省、市及相关部门领导带队,赴欧美、日韩、新加坡、东南亚、中东和港澳等重点国家和地区开展投资推介活动,拜访国际知名公司和商协会,高位推动重点合作项目。组织京津冀国际招商会客厅系列活动,依托廊洽会国际高端客商展商资源,围绕降低物流成本、京津冀重点产业链协作主题,推动精准对接,达成合作意向。

六、提升园区承载功能。支持利用外资集中的重点经开区建设国际合作产业园,有针对性地开展国别化招商。制定河北自贸试验区提升措施,推动建立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支持外资企业在综保区内设立研发中心

七、落实财税优惠政策。精准推送外资企业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鼓励类项目进口自用设备减免关税、外资研发中心进口设备免税和采购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等政策,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力度,确保政策红利直达快享。落实《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外商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冀商外资字〔2024〕2号),重点奖励新兴产业类、鼓励类、高技术类、总部类外资项目。持续开展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坚决杜绝内外资企业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八、保障重大外资项目用地。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要素跟着项目走,依据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精准配置计划指标,统筹计划指标集中向重大、重点外资项目倾斜,合理保障外资项目土地要素需求。对省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不低于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情况下,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九、提升审批监管便利化水平。按照特事特办、即到即办、优先审批原则,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外资重点项目开辟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提前介入,实施容缺受理、公示和审查同步开展、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压茬审批措施。将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及时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优先采用非现场方式进行执法监管。持续提升药品生产许可审批服务质效,助力外资企业创新药物上市。

十、优化外资企业营商环境。大力宣传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优惠政策,开展服务保障进外企外资企业走访活动,主动为外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做好外资并购、跨境换股登记工作,深化外资企业年报多报合一改革。加大外商投资领域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及时协调解决外资企业诉求纠纷,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化燕赵会客厅圆桌会议机制,畅通外资企业常态化沟通渠道,帮助企业化解投资、建设、经营和增资扩股难题。

十一强化重点外资项目跟踪服务。发挥省重点外资项目专班作用,实现项目在谈、签约、在建、运营全流程跟踪服务,协调解决项目落地规划、用地、用海、环评、能耗等问题,推动尽早建成投产。实施重点外资项目攻坚行动,开展专班式、清单式服务,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支持利润留存较多的外资企业对接资源、开拓市场,加大利润再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申报国家标志性外资项目。

十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深化金融顾问走进开发区试点工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对接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定制专属产品。组织政银企对接会,帮助外资企解决融资难题便利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支付使用,支持外资企业使用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和资本项目数字化服务。建立白名单企业库,对属于绿色能源、高端制造等国家重点支持领域的外资项目,推动银行机构一企一策差异化授信。

十三促进贸易便利化。加大对优质企业培育认证力度,持续丰富石家庄海关AEO重点培育企业名录库,落实简化通关手续、降低查验率措施。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鼓励外资企业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依托贸促会原产地证书在线申报系统畅通证书办理渠道。助力外资企业出口货物享受协定伙伴方关税减免。

十四便利国际商务活动。加大APEC商务旅行卡推广力度,落实好地方国有企业业务人员因公出国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管理政策。更新完善《外国人在河北工作投资生活指南》,优化在冀来冀外企外商和外籍人士服务。支持地市设立移民事务服务中心,持续优化外国人互联网住宿登记,加强临时入境外国人继续停留申请管理服务。推动在外商集中地市设立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为外商人员子女接受教育提供便利。为符合条件人员提供过境免签签证便利,用好绿色通道”“快捷通道,为外商来冀开展经贸交流、投资洽谈提供通关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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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院士工作站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5-12-23 11:21:00

冀科人规〔2025〕1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院士工作站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人才工作的有关部署,充分发挥院士专家等高层次人才在推动河北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支持省内有关单位与院士深入开展长期稳定合作,搭建产学研用合作平台,集聚高端创新资源,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篇章提供有力人才支撑,研究制定了《河北省院士工作站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10月30日

河北省院士工作站管理服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人才工作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院士专家等高层次人才在推动河北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和深化院士制度改革的有关部署,以及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院(以下简称两院)关于院士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院士工作站的管理和服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河北省院士工作站(以下简称院士工作站)是指经省科学技术厅审核备案的,由两院院士及其专家团队和本省企事业单位等,以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以具体项目为依托,合作建立的长期稳定的产学研用协作平台。

  第三条 院士工作站应聚焦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立足河北省重点产业发展,促进教育、科技、人才深度融合,通过搭建产学研用合作平台,集聚高端创新资源,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篇章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院士工作站实行登记备案制,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统筹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院士工作的部署要求,负责院士工作站建设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研究制定促进院士工作站建设的相关政策和扶持措施;

  2.负责建站备案材料复审工作,组织专家评审、实地考察,提出院士工作站的备案意见,组织授牌等;

  3.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院士工作站日常管理服务,组织开展院士工作站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是院士工作站的属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需求,统筹推进院士工作站建设布局,重点鼓励头部企业、链主企业、领军企业等龙头科技企业建设院士工作站;

  2.健全和完善工作服务机制,指导单位申报,并为已建院士工作站提供持续支持,提升运行质量;

  3.会同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协调解决院士工作站科研条件改善、项目研发投入、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问题;

  4.配合省科学技术厅做好院士工作站的日常管理服务、绩效评估等工作;

  5.负责对本地院士工作站宣传方面的审核把关,对涉及相关院士及院士工作站宣传的,要确保信息准确、严谨、安全。

  第六条 承建单位是院士工作站的建设和运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院士工作站的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为院士工作站建设提供必要科研经费、办公场所、科研设备及辅助支持,确保院士团队来冀顺利开展工作;

  3.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工作管理、经费管理、沟通协调等制度,常态化推进与院士团队的合作与成果转化;

  4.对外宣传院士工作站相关事宜,须提前与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沟通确认,确保信息真实,防范舆情风险。

  第七条 院士工作站是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创新平台,主要职责包括:

  1.紧密结合河北省重点产业和区域发展需求,围绕相关领域或产业发展亟需解决的重大共性与关键技术难题开展联合攻关;

  2.引进院士及其团队的技术成果,共同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3.搭建产学研用交流平台,发挥引领带头作用,整合各方资源,邀请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参与,围绕行业痛点、前沿技术、市场趋势等展开深入交流探讨,助力产业创新;

  4.共建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联合培养科技创新人才、科研骨干和学术带头人;

  5.汇聚国内外创新资源,承办或参与国内外高层次学术交流、技术研讨、项目对接等科技活动,提升工作站影响力和我省科研开放度,推动形成科技引领型合作网络;

  6.依法开展科普教育等创新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科技志愿服务、科学普及传播、知识产权共享推广等。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八条 院士工作站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承建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社会信用记录优良;

  2.承建单位应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的研发和成果转化能力;

  3.承建单位至少已与1名相关领域院士及其团队签署正式合作协议,协议应明确合作目标、各方权责、具体计划及保障条件。院士在每个院士工作站全年累计全职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合作期原则上不低于3年;

  4.承建单位有明确的、实质性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合作任务,并能为院士进站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支持和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

  5.受聘院士须符合两院关于院士受聘工作站数量的规定(未退休院士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

  第九条 承建单位需提交院士工作站登记备案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具体材料包括:

  1.《河北省院士工作站登记备案申报表》,其中包括承建单位基本情况、院士及其科研团队情况等;

  2.承建单位与院士及其团队合作协议;

  3.《院士确认函》、两院建站备案函;

  4.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厅定期发布备案通知,集中开展院士工作站登记备案。对前沿技术等重点领域的备案申请,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及时受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程序为:

  1.承建单位通过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填报并提交备案材料;

  2.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和属地推荐,可视情组织实地核查;

  3.省科学技术厅对受理的院士工作站备案材料进行复审,并组织专家评审、现场答辩或实地考察;

  4.省科学技术厅原则上每半年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院士工作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备案名单,并按统一命名规则予以授牌。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院士工作站建设周期为3年,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加强属地工作站运行监测和业务督导,承建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省科学技术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作为日常管理和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厅对备案满3年的院士工作站组织绩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成果转化、人才引育、知识产权及影响带动等关键指标,突出与省市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契合度。评估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综合打分,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厅对院士工作站进行动态管理。

  1.承建单位应于院士合作协议期满前3个月提交续签的协议文本,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未按时提交续签协议的,自协议期满之日起,院士工作站自动取消备案。

  2.院士工作站因承建单位合并、重组等原因需要变更的,承建单位和院士应共同通过主管部门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书面申请,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

  3.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作站建设任务不能继续实施的,承建单位和受聘院士应共同通过属地主管部门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书面申请,审核同意后,取消备案。受聘院士因故放弃院士称号、被撤销院士称号以及去世的,自动取消备案。

  4.院士工作站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备案:

  (1)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无实质性合作内容且限期整改(一般整改期3个月)效果不明显的;

  (2)绩效评估为不合格等次的;

  (3)承建单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失信行为的;

  (4)承建单位注销的;

  (5)其他应予撤销备案的情形。

  第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厅定期公告被撤销备案的院士工作站名单。被撤销备案的院士工作站承建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关政策支持并摘牌,且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十五条 对绩效评估优秀的院士工作站优先资助其举办科技交流活动、参评科学技术合作奖等。工作实绩突出的,择优通过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鼓励院士工作站以成立“院士工作站专家委员会”的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强化科研合作力量。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优先纳入相关人才计划予以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经审核予以备案的院士工作站,由承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制作“河北省院士工作站”标牌,名称统一为“承建单位全称(或学科方向名称)+河北省院士工作站”。

  第十八条 院士工作站的经费使用及管理须遵守国家及河北省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并应接受国家及河北省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