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策服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国家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国家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5-12-31 09:31:49 浏览量:44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国家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信厅信管〔2025〕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以下简称交换中心)作为重要的新型信息基础设施,通过构建中立、公平、开放的流量集中交换平台,实现不同网络间数据高效流通,对于推动国家互联网架构优化演进、促进区域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推动我国交换中心创新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构建现代化信息基础设施为主线,以支撑网云算数智深度融合互联为牵引,以优化网络营商环境为重点,统筹优化交换中心建设布局,激发业务创新活力,增强安全保障能力,为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网络强国和数字中国、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二、构建交换中心网络体系


(一)统筹优化整体布局。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区域重大战略,支持在需求旺盛、业务集中、基础良好、区域优势明显的地区设立交换中心,实现区域布局重点突出、整体均衡。面向算力基础设施高质量要求,加强交换中心与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协同建设,促进跨区域、跨网络、跨行业算力高效流通。


(二)扩展业务覆盖范围。支持交换中心在满足本地流量疏导需求的基础上,向省级行政区内其他地市延伸,鼓励在周边省份设置节点,打造区域流量交换枢纽。探索开展交换中心跨省长途互联,建立交换中心间协同调度机制和结算体系,形成全国一体化交换能力。


(三)加强设施协同联动。统筹推动交换中心与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等网络设施协同规划,促进优势互补,实现各类网络就近互联,形成互联主体相济、流量疏导相协的全方位、立体化、高水平的网间架构格局。


三、深化交换中心应用创新


(四)拓展流量交换场景。积极引导增值电信企业通过交换中心实现企业间互联,提升东西向流量疏导效率。支持交换中心利用不同基础电信企业带宽资源,为企业提供多线互联网接入。鼓励交换中心与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协同联动,提供高效、便捷、合规、安全的跨境网络通道服务。


(五)促进算网数智协同发展。推动通用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超算中心广泛接入交换中心,提高算力数据传输质量,加快“连算成网”。鼓励交换中心充分发挥资源集中和地位中立优势,积极构建算力调度和交易平台,开展算力感知、调度、交易、安全等相关业务,探索开展算电协同创新应用,结合地方政府补贴政策,降低企业用算成本。探索构建智能体互联互通平台,提升人工智能应用服务能力。


(六)提升行业赋能作用。鼓励交换中心为企业提供便捷上云服务,降低企业用云门槛和成本,开展多云互联、云边互联、边边互联等业务。支持5G虚拟专网接入交换中心,为企业提供多家接入的行业专网服务。面向工业互联网场景,为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提供便利,降低组网复杂度。面向卫星互联网场景,鼓励卫星地面站就近接入交换中心,提高星地互通质量。面向车联网、低空经济等业务场景,满足低时延应用的数据交换需求,提升行业赋能服务水平。


(七)推动技术研发部署。推动人工智能、400G/800G光传送、无损以太、隐私计算、量子通信等前沿技术在交换中心部署和应用,提升网络交换效率和智能化运营水平。全面支持IPv6功能,加快分段路由等“IPv6+”技术在跨网场景的部署应用。支持产学研各方开展交换中心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及试验推广,增强自主可控能力,推动先进适用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成标准。


四、健全交换中心监管制度


(八)加强运行质量保障。强化运行安全责任落实,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政策宣贯落实和常态化监督检查等工作,深入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充分评估各类极端场景,完善应急预案体系,细化保障流程,配合开展通信网络保障服务工作。


(九)提升安全防护能力。完善制度管理体系,认真履行国家和行业网络与数据安全监管要求,建立健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参照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防护标准,定期开展安全评测和风险排查,做好通信网络和数据安全防护工作。加强技术手段建设,提高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安全风险监测和事件处置能力,实现重大安全威胁、风险和事件的实时感知与及时上报,保障服务安全可控。


(十)完善合规互联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网络互联互通管理办法,明确网间互联方式、互联规程、争议处理、监管要求等,规范企业互联互通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专项行动深入整治违规互联行为,引导网间流量通过合规途径疏导,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十一)强化业务监督管理。地方通信管理局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制定完善业务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运行质量监督机制,提高监管水平。推动建设交换中心配套监测系统,构建事前风险预警、事中研判处置、事后溯源管理的技术体系,实现与全国互联互通监测系统、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对接,定期报送交换中心运行情况及相关安全监测数据,保障服务稳定可靠。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推动将交换中心纳入国家和区域重大发展规划,释放网络枢纽作用。鼓励各地区出台交换中心支持政策,重点保障交换中心及配套管理系统建设运维所需的资金、场地、人员等,对企业接入费等予以补贴支持,政策执行期限应覆盖试点全过程。


(十三)促进企业合作共赢。坚持市场原则,引导基础电信企业加大边界网关协议(BGP)带宽、静态带宽、传输线路、国际专线等资源投入,完善面向交换中心的资费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合理优惠资费,助力企业降本增效。互联网企业、互联网接入服务商、政务云、公益性网络、大科学装置等要加强与交换中心的业务合作与资源共享,积极加入交换中心开放互联生态。


(十四)深化行业交流协作。加强交换中心经验交流,及时总结各地工作进展和典型案例,推广可复制的先进经验做法,协调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相关行业组织在品牌宣传、应用推广、技术攻关、标准制定、人才培训、国际合作等方面的组织协同作用,形成共促交换中心高质量发展的工作合力。


(十五)推动国际交流合作。探索与国际交换中心合规互联,研究我国交换中心在国外设立节点的可行性。鼓励我国交换中心领域骨干人员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组织工作,推动国际标准合作和转化。开展国际交换中心调研,通过互访学习、经验分享,推进政策、技术、标准、人才等资源互动,全方位提升我国交换中心的国际化发展水平。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5年12月15日

上一篇

关于公开征求《非金属化工设备 碳化硅换热部件》等449项行业标准和3项行业标准外文版报批意见的公示 2025-12-31 09:32:57

关于公开征求《非金属化工设备 碳化硅换热部件》等449项行业标准和3项行业标准外文版报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12-30 08:00 来源:科技司

下一篇

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 加力支持就业创业的指导意见 2025-12-30 09:21:17

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 加力支持就业创业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5-12-26发布部门: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查看原文

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 加力支持就业创业的指导意见
财金〔2025〕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局,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相关银行,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增信分险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精准支持就业创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加强财政金融与就业政策协同联动,加力就业岗位挖潜扩容,支持重点群体创业,提升金融资源的就业带动力,全力促发展惠民生。 

——坚持服务实体与支持就业融合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聚焦支小支农主业,加大对吸纳就业能力强、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助力企业在扩大生产投资中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实现高质量发展与就业扩容相辅相成。 

——坚持政策引导与市场运作有机统一。强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政策传导和体系引领作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体系提升稳就业促创业政策效能。金融机构遵循市场化运作和商业可持续原则,在依法合规前提下自主选择服务对象。 

——坚持创新发展与风险防控统筹兼顾。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及服务模式,强化科技赋能,打造便捷化线上普惠小微产品,满足小微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坚守风险可控底线,将审慎经营要求贯穿业务全流程。 

二、加力支持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 

(一)探索设立融资担保就业贡献度指标。构建可量化、可考核的融资担保就业贡献度指标体系,科学衡量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年度带动就业人数实现正增长情况、单位担保资源带动就业人数高于平均水平情况,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的正向激励。 

就业贡献度=合作机构当年稳就业人数/该机构上年稳就业人数×50%+合作机构单位业务规模稳就业人数/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单位业务规模稳就业人数×50%。其中,单位业务规模稳就业人数=合作业务稳就业人数/合作业务规模。 

(二)优化融资担保资源配置。构建以就业贡献度为导向的担保资源分配机制,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在分配再担保业务授信额度时,新增就业贡献度指标作为重要影响因素。对于就业贡献度较大的合作机构,给予再担保资源倾斜。 

(三)实施差异化再担保费优惠。建立再担保费优惠与就业贡献度指标挂钩机制,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按就业贡献度对合作机构再担保费分档给予差异化优惠。对于就业贡献度较大的合作机构,给予较多再担保费优惠,再担保费优惠最高不超过20%。 

(四)创新专项金融产品服务。深化“政、银、担”合作,鼓励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制定吸纳就业人数多、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专属综合性服务方案,探索创新开发专项为小微企业支付员工工资的金融产品,开展稳岗扩岗专项贷款业务,对用工人数未减少、受关税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主动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五)降低融资担保门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逐步减少、取消对吸纳就业人数多、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的抵质押反担保要求,弱化盈利考核,加大对首贷、首担客户的开拓力度,降低融资准入门槛。 

三、助力重点群体创业带动就业 

(六)支持重点人群积极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支持应届和往届高校毕业生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 

(七)积极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脱贫人口、返乡创业农民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网络商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十类重点就业群体以及吸纳其就业的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积极提供担保增信服务,重点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创业创新小微企业。在具备条件的地方,试点探索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一般担保责任模式,为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提供担保增信。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将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业务纳入再担保业务范围。 

(八)降低创业群体综合融资成本。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可持续经营的基础上,探索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减收担保费或对守信客户给予返还部分担保费激励,推动银行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水平。对以银担损失分担模式开展的创业担保贷款,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给予再担保费差异化优惠。 

(九)加大财政奖补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财政支持力度,统筹财政资金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减收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费奖补、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补充、提升个人或小微企业申领创业担保贷款便利度信息化支持等相关工作。 

(十)提升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效率。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快审、快批、快保、快贷”机制,推广线上化业务模式和银担合作“总对总”模式,简化审批流程,推动银行加快放贷速度。 

四、强化信息归集共享 

(十一)健全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鼓励地方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建立资格审核、贷款发放、担保增信、财政贴息等数据共享平台,优化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数据及担保稳定和新增就业人数统计,提升数据质量和政策精准性。 

(十二)优化数字化平台建设。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优化全国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管理服务平台,强化数据统计、交叉核验和动态分析等功能,为稳就业专项产品提供数据支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充分利用企业就业人数、社保缴纳、代发工资、结算流水等大数据,推动融资服务从“经验驱动”向“数据驱动”转型,提升服务质效。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三)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地方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完善协作机制,细化政策举措,加强宣传引导,聚焦经营主体融资稳岗需求,推动银担机构主动对接,缓解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融资难题。金融管理部门加强正向激励,采取差异化监管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信贷资源更多投向小微企业、“三农”、特殊群体等普惠金融领域。 

(十四)强化绩效考核引导。地方财政部门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促进就业创业成效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政策支持、奖励激励的重要依据,激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就业创业的内生动力。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