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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石家庄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3-07-21 10:03:08 浏览量:153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支持石家庄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7月21日
关于支持石家庄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北考察时的重要指示精神,支持石家庄市加快构建生物医药创新发展高地,推动全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强生物医药研发创新
  (一)支持临床研究与应用。支持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与石家庄市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建立对接工作机制,以“揭榜挂帅”形式开展临床应用研究。(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
  (二)支持建立京津冀医疗协同创新共同体。积极对接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技部等有关部委,整合京津冀医疗创新资源,支持石家庄市设立生物医药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为京津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大健康等企业转移转化创造条件,实现政策互动、资源共享、资质互认、数据共通、市场开放。(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支持承接国家药品器械审评检查职能。积极对接国家药品监管局,争取在石家庄市设立国家药品监管局特殊药品检查中心、国家药品监管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医疗器械创新河北服务站,推动成果转化、产业集聚、创新发展。支持在石家庄市设立国家药品监管局药品审评检查京津冀分中心、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检查京津冀分中心。(责任单位:省药品监管局)
  (四)支持建设京津冀中医药循证医学中心。积极对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依托石家庄市重点企业,在石家庄市建设京津冀中医药循证医学中心,积极探索标准制定、质量追溯和体系管理新模式,打造中医药知名品牌。(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
  (五)支持成立省级医学转化中心。整合省内医疗资源,在石家庄市设立河北省医学转化中心,涵盖动物实验、基础医学研究、临床前安全有效性评价等内容,多层面提高新药临床试验速度。(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
  (六)建立伦理协作审查工作机制。建立临床研究伦理协作审查联盟,探索建立多中心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结果互认制度,有效减少临床试验重复伦理审查,缩短创新产品研发周期。(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
  二、推进生物医药项目建设
  (七)强化央企对接支持。争取国务院国资委支持,积极对接生物医药领域央企,支持石家庄市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力争更多央企生物医药类二、三级子公司或创新业务板块在石家庄市布局。(责任单位:省国资委)
  (八)优化生物医药环境准入管理。对符合生态环境监管要求的生物医药企业,纳入生态环境监管白名单管理,重污染天气、夏季臭氧管控等期间不停产、不限产。实行园区规划环评与入园进区项目环评统筹推进、压茬审查审批,对符合园区规划环评要求的建设项目,简化政策和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等,共享园区基础设施的相关评价内容。支持省重点生物医药项目享受绿色审批通道,本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足的通过跨区流转优先保障。(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九)支持药品器械加快注册进度。对生物医药企业创新药、医疗器械等在研重点产品建立提前介入机制,加强与国家药品监管局沟通,开展专业辅导。为新型抗体药物、重大传染病疫苗、疫苗新型佐剂等产品在注册、生产许可等方面提供便利,助推注册审批加快进度。开通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审评审批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医疗器械产品,压缩时限,单独排队,优先检验检测、注册核查、审评审批。对外省转入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评审批效率。(责任单位:省药品监管局)
  三、加大创新产品应用力度
  (十)支持开展新型制剂应用。积极对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品监管局,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免疫细胞、基因工程、组织工程、干细胞等新技术研究和转化。支持在重大传染性疾病、重大疑难病症诊疗方面先行先试,在患者有严重疾病或危及生命疾病等情形下,临床试验阶段的治疗药物等依法依规拓展性同情使用。(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
  (十一)加强创新产品应用支撑。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已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经国家医保谈判落地的药物,列为省内各级医疗机构的必备药品,建立“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药品监管—医院—企业”面对面机制,引导优质创新产品进入省内医疗机构。(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药品监管局)
  四、扩大生物医药对外开放
  (十二)推动通关便利化。建立石家庄市生物医药企业、科研机构等单位“白名单”、跨境科研物资正面清单,探索简化清单内单位相关物品前置审批手续。针对生物医药原料、血液制品、进口试剂耗材等特殊物品,采取多种方式查验,加快通关速度。(责任单位:石家庄海关)
  (十三)支持举办生物医药展会。积极对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争取在石家庄市举办全国生物产业大会、全国疫苗与健康大会等国家级行业峰会,并争取将石家庄市列为永久举办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
  五、集聚财政金融要素支撑
  (十四)支持发挥生物医药产业基金作用。鼓励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冀财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省科技投资引导基金等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与石家庄市主导产业发展基金共同设立生物医药产业子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带动银行、保险、信托、基金、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社会化资本投向石家庄市生物医药产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五)支持引入投资主体。建立共同参与、共同收益机制,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为石家庄市提供金融支持,助推生物医药园区在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等方面实现快速突破;鼓励省级、市级国有企业和有实力民营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主动参与石家庄市生物医药园区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优化园区发展环境。(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
  (十六)开展金融改革试点。参照中关村等地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经验,探索在石家庄市开展适合本地实际的科创金融业务试点,鼓励生物医药企业上市融资,多方式多途径激发金融活力,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北证监局)
  六、打造生物医药人才高地
  (十七)加强生物医药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引育。鼓励并支持石家庄市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前三名)和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一名)的主要完成人,给予奖励。鼓励石家庄市引进与自主培养并重,对新增国家级高层次人才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
  (十八)支持建设生物医药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协调河北工业大学在石家庄市建设生物医药研究院,支持石家庄市现有生物医药领域国家级创新平台发展,支持重点企业联合中科院天津工业生物技术研究所共建合成生物高能级技术创新中心等省级创新平台,集聚一批掌握关键核心技术、能够引领未来发展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吸引一批高校优秀毕业生和青年人才,打造京津冀区域中心城市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常态化支持石家庄市申报有关国家级试点示范,帮助协调水、电、气、热等生产要素保障。鼓励石家庄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围绕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自行制定和实施更多开创性、突破性、撬动性、引领性的政策措施,对重要事项、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可“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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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支持“领跑者”企业利用市场机制整合资源做大做强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3-08-03 10:03:26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支持“领跑者”企业利用市场机制整合资源做大做强若干措施的通知
冀政办字〔2023〕10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支持“领跑者”企业利用市场机制整合资源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8月3日
关于支持“领跑者”企业利用市场机制整合资源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以“市场主导、政策引导、企业自主、平等互利”为原则,鼓励和引导县域特色产业集群“领跑者”企业通过股权、债权或资产收购等路径实施并购重组,加快资源整合做大做强,更好地引领带动产业集群提升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强产业政策引导
  (一)支持企业并购(兼并)重组。鼓励集群内上市公司按照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实施并购重组,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并完成并购重组后一次性给予200万元激励。鼓励企业以获取技术、品牌、人才和市场为目的对产业集群同行业企业、面临阶段性困难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完成后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激励。(责任单位:河北证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以下均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增强企业关联度融合度。支持企业共建京津冀供应链、搭建服务平台,以服务外包、原材料及零部件采购等市场化采购方式,带动产业链中小企业参与企业发展。对产业集群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试点,提升集群企业间关联度、融合度的给予一定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支持企业跨越发展。鼓励企业立足主营业务,依托产业链拓展创新业务,对通过并购(兼并)重组,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亿元、10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台阶激励。对首次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和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激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四)实施“零罚款”监督执法。对正在开展并购重组并已注册成立新法人主体的相关企业,在符合相关要求条件下,除故意违法和重大违法情况外,对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领域的违法行为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执行轻微不罚、首违不罚、非故意不罚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拓展学习教育方式,提高学习教育成效,促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加大金融税收扶持
  (五)支持并购企业上市。对申请在境内A股上市的企业,进入辅导期并在河北证监局完成备案后,给予100万元补助;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京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并获受理后,再给予200万元补助。对申请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正式受理,给予200万元补助;通过审核后,再给予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六)支持引入股权投资。对获得股权投资机构(包括天使投资、VC/PE等)股权投资的特色产业项目,按照实际股权投资额的2%,给予最高500万元融资奖励;对初创企业成立两年内获得投资的,可将奖励资金提升至最高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七)鼓励设立并购基金。支持政府引导基金发展并购重组投资业务,充分发挥河北省特色产业发展基金优势,加强与市县投资平台和民间投资机构的合作,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按照典型示范、自主自愿、互惠互利、依法依规的原则推动企业并购重组。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政府设立企业并购基金,服务企业并购重组。鼓励上市公司参与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募集社会资本,做大做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河北证监局)
  (八)落实分期缴纳税款。参与并购重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省税务局加强对各市县和雄安新区税务局业务指导,对相关并购重组企业依法给予最大限度支持。(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九)加大信贷保险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支持企业并购重组融资专项贷款,对纳入支持的项目在贷款规模上给予专项保障,并给予政策允许范围内最优融资利率支持。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增加贷款投放、延长贷款期限。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中长期资金优势,参与企业并购基金设立,加大对企业并购重组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落实土地支持政策
  (十)减免增收土地价款。在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并购重组后企业扩大生产性用房,或通过新建、扩建工业厂房,经批准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十一)高效便捷开展不动产登记。被并购重组企业的房产和土地等权证资料不全的,在符合产业导向、布局规划、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可按有关规定补办规划、用地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不动产权证。(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强化保障服务支撑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省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组建工作专班,建立并购重组企业项目库,每年确定1到3家目标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重点支持。征集一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和金融机构等,成立服务团队,帮助企业开展诊断,为企业提供解决方案和咨询服务。(责任单位:省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十三)畅通审批通道。各市县政府要完善工作机制,为并购重组企业提供点对点服务,及时跟踪进展情况,加快推动企业并购重组步伐。允许并购重组企业间合并用电、用水权、排污许可证(跨省的除外)和亩产税收,涉及项目审批、环评、能评等相关批准文书,开通绿色通道办理。(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公司、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税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四)保留荣誉称号。并购重组成立的新法人主体公司,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仍符合相关条件的,继续保留被并购重组企业的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绿色工厂等各类荣誉称号;继续保留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继续享受原有荣誉、称号、认定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十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挖掘“领跑者”企业兼并重组成功典型案例、经验做法等,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全方位、多角度进行宣传报道。适时组织召开现场会等活动,交流经验、选树典型、全面推广,在全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内形成示范效应。(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广播电视局)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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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支持石家庄市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3-09-06 10:02:53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支持石家庄市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
  2023年9月6日
关于支持石家庄市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推进省会建设,打造电子信息产业创新发展高地,提出如下措施。
  一、支持创新平台建设。支持石家庄深化与北京中关村合作,共建中关村·石家庄智能制造中心。支持石家庄与国内知名高校合作,围绕集成电路、现代通信、工业互联网等建设产业创新研究院。(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
  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石家庄依托中央驻冀科研院所、驻石高校及重点企业积极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鼓励优势企业在发达省市特别是京津地区建设研发飞地,对纳入省级研发平台管理范围的,按规定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支持光电产业发展。支持中央驻冀科研院所做大做强半导体、空天信息和卫星互联网、光通信、无线通信、专网通信等优势产业,布局软件、汽车电子、能源电子、新一代移动通信系统等潜力产业,对重大项目给予“一事一议”支持。推动石家庄高新区与国家相关机构共建国家移动天线测试场和通信主设备入网测试实验室。支持石家庄创建“中国软件名园”。(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四、支持鹿泉经开区升级。支持鹿泉经开区完善延伸电子信息产业链条,提高产业聚集度,提升发展能级和水平。推动石家庄地铁线路西延至石家庄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启动京赞线等国道改扩建工程,改善基地交通和周边环境,推动其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
  五、支持正定高新区提档升级。支持石家庄将正定数字经济产业园纳入正定高新区范围,为产业规划落地和项目建设提供政策保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六、支持产业基金赋能。鼓励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冀财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等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与石家庄主导产业发展基金共同设立电子信息产业子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带动银行、保险、信托及其他社会资本投向电子信息产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北证监局)
  七、支持金融业务创新。支持石家庄参照中关村等地建设科创金融试验区经验,在石家庄电子信息产业园区探索开展科创金融业务创新,激发金融活力,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河北监管局、河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八、支持国企参与投资。支持省属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石家庄电子信息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建立共同参与、共同收益机制。(责任单位:省国资委)
  九、支持优势产品应用。支持石家庄域内电子信息优势产品应用推广,组织开展产需对接,鼓励省、市、县各级政府先行先试。对符合相关要求的,纳入省级首台(套)产品目录,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保险补偿。(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十、支持展会和项目招引。支持石家庄高质量举办中国国际数字经济博览会,依托中国(河北)自贸区正定片区、石家庄高新区、鹿泉经开区等载体平台,招引行业重点企业在石家庄布局发展。(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一、支持海关通关便利。支持电子信息原材料、生产设备、实验仪器、软件、耗材等进入综合保税区。在尊重企业意愿的基础上,持续推进“两步申报”“提前申报”应用推广,广泛开展预约通关,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石家庄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