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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支持“领跑者”企业利用市场机制整合资源做大做强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3-08-03 10:03:26 浏览量:143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支持“领跑者”企业利用市场机制整合资源做大做强若干措施的通知
冀政办字〔2023〕10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支持“领跑者”企业利用市场机制整合资源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8月3日
关于支持“领跑者”企业利用市场机制整合资源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以“市场主导、政策引导、企业自主、平等互利”为原则,鼓励和引导县域特色产业集群“领跑者”企业通过股权、债权或资产收购等路径实施并购重组,加快资源整合做大做强,更好地引领带动产业集群提升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强产业政策引导
  (一)支持企业并购(兼并)重组。鼓励集群内上市公司按照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实施并购重组,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并完成并购重组后一次性给予200万元激励。鼓励企业以获取技术、品牌、人才和市场为目的对产业集群同行业企业、面临阶段性困难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完成后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激励。(责任单位:河北证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以下均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增强企业关联度融合度。支持企业共建京津冀供应链、搭建服务平台,以服务外包、原材料及零部件采购等市场化采购方式,带动产业链中小企业参与企业发展。对产业集群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试点,提升集群企业间关联度、融合度的给予一定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支持企业跨越发展。鼓励企业立足主营业务,依托产业链拓展创新业务,对通过并购(兼并)重组,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亿元、10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台阶激励。对首次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和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激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四)实施“零罚款”监督执法。对正在开展并购重组并已注册成立新法人主体的相关企业,在符合相关要求条件下,除故意违法和重大违法情况外,对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领域的违法行为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执行轻微不罚、首违不罚、非故意不罚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拓展学习教育方式,提高学习教育成效,促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加大金融税收扶持
  (五)支持并购企业上市。对申请在境内A股上市的企业,进入辅导期并在河北证监局完成备案后,给予100万元补助;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京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并获受理后,再给予200万元补助。对申请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正式受理,给予200万元补助;通过审核后,再给予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六)支持引入股权投资。对获得股权投资机构(包括天使投资、VC/PE等)股权投资的特色产业项目,按照实际股权投资额的2%,给予最高500万元融资奖励;对初创企业成立两年内获得投资的,可将奖励资金提升至最高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七)鼓励设立并购基金。支持政府引导基金发展并购重组投资业务,充分发挥河北省特色产业发展基金优势,加强与市县投资平台和民间投资机构的合作,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按照典型示范、自主自愿、互惠互利、依法依规的原则推动企业并购重组。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政府设立企业并购基金,服务企业并购重组。鼓励上市公司参与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募集社会资本,做大做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河北证监局)
  (八)落实分期缴纳税款。参与并购重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省税务局加强对各市县和雄安新区税务局业务指导,对相关并购重组企业依法给予最大限度支持。(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九)加大信贷保险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支持企业并购重组融资专项贷款,对纳入支持的项目在贷款规模上给予专项保障,并给予政策允许范围内最优融资利率支持。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增加贷款投放、延长贷款期限。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中长期资金优势,参与企业并购基金设立,加大对企业并购重组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落实土地支持政策
  (十)减免增收土地价款。在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并购重组后企业扩大生产性用房,或通过新建、扩建工业厂房,经批准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十一)高效便捷开展不动产登记。被并购重组企业的房产和土地等权证资料不全的,在符合产业导向、布局规划、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可按有关规定补办规划、用地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不动产权证。(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强化保障服务支撑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省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组建工作专班,建立并购重组企业项目库,每年确定1到3家目标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重点支持。征集一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和金融机构等,成立服务团队,帮助企业开展诊断,为企业提供解决方案和咨询服务。(责任单位:省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十三)畅通审批通道。各市县政府要完善工作机制,为并购重组企业提供点对点服务,及时跟踪进展情况,加快推动企业并购重组步伐。允许并购重组企业间合并用电、用水权、排污许可证(跨省的除外)和亩产税收,涉及项目审批、环评、能评等相关批准文书,开通绿色通道办理。(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公司、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税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四)保留荣誉称号。并购重组成立的新法人主体公司,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仍符合相关条件的,继续保留被并购重组企业的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绿色工厂等各类荣誉称号;继续保留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继续享受原有荣誉、称号、认定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十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挖掘“领跑者”企业兼并重组成功典型案例、经验做法等,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全方位、多角度进行宣传报道。适时组织召开现场会等活动,交流经验、选树典型、全面推广,在全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内形成示范效应。(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广播电视局)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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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3-07-21 10:03:43

冀政办字〔2023〕9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支持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7月21日
关于支持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北考察时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我省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科技创新引领
  (一)提升以定量化为重点的研发创新能力。加大中医药科技创新专项支持力度,围绕单味和复方中药,采用现代技术和高效萃取工艺进行定量分析,阐明物质基础、量效关系和作用机理,为创新中药研发和中成药二次开发提供科技支撑。支持创新主体开展中医药领域前瞻性、战略性的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研究。支持河北省中药材种业科技创新团队,培育高含量、高产、抗逆等突破性新品种。〔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药品监管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深化以标准化为引领的质量体系建设。动态增补修订《河北省中药材标准》《河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打造一批中药炮制基地,培树一批中药炮制工匠,制修订一批中药炮制规范,推动临床特殊需要的中药饮片炮制标准纳入我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责任单位: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科技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完善以数字化为支撑的智能生产体系。支持企业围绕装备智能化、产线数字化、工艺绿色化改造提升,开展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试点,打造一批“智能工厂”“绿色工厂”。对列入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试点的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DCMM)2-5级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5万元、45万元、6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四)发挥以成果产出为特征的创新平台作用。建设省级中药制剂创新和转化智能管控平台,应用AI技术开展剂型改良、新药研发和成果转化。推动在雄安新区建立国家中医医学中心。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龙头企业设立中药产业专门研究机构,高标准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和省级重点研究室等创新平台。对晋级为全国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给予300万-500万元一次性奖励补助。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300万元资金支持。建设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省级创新平台,择优分别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新增仪器设备投资30%,最高2000万元、30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省级资金奖励。(责任单位: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药品监管局、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加快制药企业提档升级
  (五)加大新药研发力度。鼓励企业开发创新中药、中医经典名方、中药配方颗粒、中药新型饮片、药食同源特色产品、中兽药等创新产品。对进入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研究的创新中药,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资金奖励。对进入Ⅲ期临床试验研究的改良型新药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六)支持高端中医药产业化。对新获得中药创新药注册证且在省内落地的产业化项目,择优纳入省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20%、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补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七)加强中成药大品种培育。加强中药循证医学和真实世界研究,建设中医药循证医学研究中心。加速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名方大药和拳头产品,打造绿色“冀药”品牌。对单品类中成药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和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八)激发饮片生产企业活力。实行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新增品种报告制度。制定《河北省中药饮片委托生产管理办法》,对锻制、制炭、发酵、蜜炙、蒸制等炮制工艺较复杂、生产成本和出厂价格倒挂的中药饮片,允许在省内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之间委托生产。(责任单位: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推进中药材种植提质增效
  (九)建设良种繁育体系。强化源头品质控制,开展种质资源收集、评价和良种选育;在中药材规模产区,建设10个200亩以上集中连片大宗道地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提升优质种源供应能力,每个繁育基地补贴50万元。(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农林科学院,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打造中药材优势产区。太行山产业带,打造全国最大的优质连翘、酸枣生产和仓储加工中心;燕山产业带,打造全国最大的北苍术、黄芩生产基地;冀中平原产区,重点发展“八大祁药”,培树全国标准化生产标杆;冀南平原产区,打造全国最大的金银花种植基地和集散中心;坝上高原产区,打造柴胡、防风、金莲花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基地。每年打造30个连片种植500亩以上的标准化种植基地,每个基地补贴50万元。(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一)推动中药材生态种植。支持引导中药企业和新型经营主体科学合理利用荒山、林地资源建设生态种植基地,推进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种植管理。严禁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严禁滥用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和除草剂。严格按年限、季节和药用部位采收中药材。每年打造10个1000亩以上生态种植基地,每个基地补贴50万元。(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四、优化中药产业发展环境
  (十二)完善中药质量监控体系。依托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等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建设国家药品监管局中药市场质量监控和评价重点实验室、国家药品监管局中药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重点实验室。从土壤、种子种苗、肥料、水以及中药材全过程开展追溯和质量监测,建立仓储基地进仓出仓检测机制,打造我省中药材种植—生产—加工—仓储—交易—检验检测一体化服务流程。(责任单位:省药品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三)支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研发转化。创建区域中药制剂中心,开展委托配制、调剂使用等服务。扩大优质特色中药制剂调剂使用范围,允许在全省医联体、医共体、专科联盟内调剂使用,允许纳入省医疗机构制剂调剂目录的中药制剂受托生产后由医疗机构直接采购使用。(责任单位: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四)增强中药材市场活力。支持安国等地中药材市场数字化、标准化、国际化建设,打造安国中药材价格金指数。在安国设立中药材保税监管场所,力争建成北方最大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和中药材提取物出口创汇示范区。定期召开京津冀中药材产销对接大会,组织开展招商推介活动。(责任单位:保定市政府,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石家庄海关、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药品监管局)
  五、推进“中医药+”产业融合发展
  (十五)推进中医药康养旅游产业发展。开发一批“中医药+”温泉、森林、户外、民宿、旅游等精品康养线路,打造一批集种植、观光、采摘、度假、调理等为一体的“体验园”和“养生村”。鼓励有条件的旅游景区、精品民宿等提供刮痧、拔罐、推拿、理疗、药膳和中药茶饮等健康服务,构建“中医药+旅游”融合发展新格局。(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农业农村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六)支持中医药衍生产业发展。鼓励企业开发以中药为基源的保健品、功能食品、日用品、化妆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药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绿色产品,开发以中医诊疗技术为基础的医疗保健器械,发展中医药衍生产品。(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七)促进中医药文化产业发展。挖掘燕赵中医药文化资源,支持创作一批具有河北特色的中医药纪录片、文化科普图书等文创产品。支持举办中华健康节、药膳大赛、养生功法大赛、创意产品大赛等活动。加强“祁州四绝”等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挖掘和保护,培育一批中医药技艺传承大工匠。(责任单位: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八)扩大中医药服务贸易。支持国家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成立国际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面向海外游客提供医药健养游一体化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推动建立京津冀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发展联盟,组团“出海”。(责任单位: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六、发挥中医药健康服务独特优势
  (十九)建设一批高水平中医医疗机构。推进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保定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秦皇岛医院等国家区域医疗中心项目建设,实现诊疗、技术、管理、服务规模化、同质化。高水平建设河北省中医院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加快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国家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建设,推动落实“有机制、有团队、有措施、有成效”的中西医协同医疗模式。(责任单位:相关市政府,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医药管理局)
  (二十)补齐基层中医药服务短板。落实政府办医主体责任,正定、柏乡县加快建设公立中医医院。未获得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21个县级中医医院所在地政府,加大投入力度,改善基础条件。推动邢台、张家口市级中医医院升级“三级甲等中医医院”。加快“旗舰”国医堂建设,连续三年每年建成100家。(责任单位:相关市政府,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
  (二十一)拓展中医药特色服务领域。围绕“一老一小”“养中有中医”,在重点人群和慢性病患者中推广30-50个中医治未病干预方案和20-30个中医康复方案。在县级中医医院、国医堂推广100项中医适宜技术。开展县域“基层智慧中药房”建设,让百姓放心吃中药、方便吃中药。(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民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十二)加快中医药综合改革。支持石家庄市由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顺利更名为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试验区,支持沧州市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示范试点建设,全力争取我省跻身第二批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责任单位:石家庄、沧州市政府,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
  七、强化中医药人才支撑
  (二十三)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对引进国医大师、中医药领域院士等领军人才及团队,可视情况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方式,在平台搭建、团队建设、科研资助、生活补助等方面参照国内城市招才引智最优政策执行。(责任单位: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委人才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十四)优化中药学科专业设置。扩大河北中医药大学中药学类专业招生规模,支持中药学专业建成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中药学一级学科获批博士学位授权点。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中药、中药制药、中药资源与开发、中草药栽培与鉴定等专业。(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中医药管理局)
  (二十五)完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培育一批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建立高年资中医医师带徒制度,与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等挂钩。推动开展我省中药特色技术传承项目,建立传承人制度。推动建立中药传统技能实训基地和教学实践基地。(责任单位: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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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石家庄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3-07-21 10:03:08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支持石家庄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7月21日
关于支持石家庄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北考察时的重要指示精神,支持石家庄市加快构建生物医药创新发展高地,推动全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强生物医药研发创新
  (一)支持临床研究与应用。支持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与石家庄市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建立对接工作机制,以“揭榜挂帅”形式开展临床应用研究。(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
  (二)支持建立京津冀医疗协同创新共同体。积极对接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技部等有关部委,整合京津冀医疗创新资源,支持石家庄市设立生物医药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为京津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大健康等企业转移转化创造条件,实现政策互动、资源共享、资质互认、数据共通、市场开放。(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支持承接国家药品器械审评检查职能。积极对接国家药品监管局,争取在石家庄市设立国家药品监管局特殊药品检查中心、国家药品监管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医疗器械创新河北服务站,推动成果转化、产业集聚、创新发展。支持在石家庄市设立国家药品监管局药品审评检查京津冀分中心、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检查京津冀分中心。(责任单位:省药品监管局)
  (四)支持建设京津冀中医药循证医学中心。积极对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依托石家庄市重点企业,在石家庄市建设京津冀中医药循证医学中心,积极探索标准制定、质量追溯和体系管理新模式,打造中医药知名品牌。(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
  (五)支持成立省级医学转化中心。整合省内医疗资源,在石家庄市设立河北省医学转化中心,涵盖动物实验、基础医学研究、临床前安全有效性评价等内容,多层面提高新药临床试验速度。(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
  (六)建立伦理协作审查工作机制。建立临床研究伦理协作审查联盟,探索建立多中心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结果互认制度,有效减少临床试验重复伦理审查,缩短创新产品研发周期。(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
  二、推进生物医药项目建设
  (七)强化央企对接支持。争取国务院国资委支持,积极对接生物医药领域央企,支持石家庄市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力争更多央企生物医药类二、三级子公司或创新业务板块在石家庄市布局。(责任单位:省国资委)
  (八)优化生物医药环境准入管理。对符合生态环境监管要求的生物医药企业,纳入生态环境监管白名单管理,重污染天气、夏季臭氧管控等期间不停产、不限产。实行园区规划环评与入园进区项目环评统筹推进、压茬审查审批,对符合园区规划环评要求的建设项目,简化政策和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等,共享园区基础设施的相关评价内容。支持省重点生物医药项目享受绿色审批通道,本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足的通过跨区流转优先保障。(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九)支持药品器械加快注册进度。对生物医药企业创新药、医疗器械等在研重点产品建立提前介入机制,加强与国家药品监管局沟通,开展专业辅导。为新型抗体药物、重大传染病疫苗、疫苗新型佐剂等产品在注册、生产许可等方面提供便利,助推注册审批加快进度。开通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审评审批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医疗器械产品,压缩时限,单独排队,优先检验检测、注册核查、审评审批。对外省转入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评审批效率。(责任单位:省药品监管局)
  三、加大创新产品应用力度
  (十)支持开展新型制剂应用。积极对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品监管局,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免疫细胞、基因工程、组织工程、干细胞等新技术研究和转化。支持在重大传染性疾病、重大疑难病症诊疗方面先行先试,在患者有严重疾病或危及生命疾病等情形下,临床试验阶段的治疗药物等依法依规拓展性同情使用。(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
  (十一)加强创新产品应用支撑。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已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经国家医保谈判落地的药物,列为省内各级医疗机构的必备药品,建立“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药品监管—医院—企业”面对面机制,引导优质创新产品进入省内医疗机构。(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药品监管局)
  四、扩大生物医药对外开放
  (十二)推动通关便利化。建立石家庄市生物医药企业、科研机构等单位“白名单”、跨境科研物资正面清单,探索简化清单内单位相关物品前置审批手续。针对生物医药原料、血液制品、进口试剂耗材等特殊物品,采取多种方式查验,加快通关速度。(责任单位:石家庄海关)
  (十三)支持举办生物医药展会。积极对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争取在石家庄市举办全国生物产业大会、全国疫苗与健康大会等国家级行业峰会,并争取将石家庄市列为永久举办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
  五、集聚财政金融要素支撑
  (十四)支持发挥生物医药产业基金作用。鼓励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冀财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省科技投资引导基金等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与石家庄市主导产业发展基金共同设立生物医药产业子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带动银行、保险、信托、基金、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社会化资本投向石家庄市生物医药产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五)支持引入投资主体。建立共同参与、共同收益机制,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为石家庄市提供金融支持,助推生物医药园区在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等方面实现快速突破;鼓励省级、市级国有企业和有实力民营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主动参与石家庄市生物医药园区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优化园区发展环境。(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
  (十六)开展金融改革试点。参照中关村等地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经验,探索在石家庄市开展适合本地实际的科创金融业务试点,鼓励生物医药企业上市融资,多方式多途径激发金融活力,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北证监局)
  六、打造生物医药人才高地
  (十七)加强生物医药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引育。鼓励并支持石家庄市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前三名)和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一名)的主要完成人,给予奖励。鼓励石家庄市引进与自主培养并重,对新增国家级高层次人才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
  (十八)支持建设生物医药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协调河北工业大学在石家庄市建设生物医药研究院,支持石家庄市现有生物医药领域国家级创新平台发展,支持重点企业联合中科院天津工业生物技术研究所共建合成生物高能级技术创新中心等省级创新平台,集聚一批掌握关键核心技术、能够引领未来发展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吸引一批高校优秀毕业生和青年人才,打造京津冀区域中心城市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常态化支持石家庄市申报有关国家级试点示范,帮助协调水、电、气、热等生产要素保障。鼓励石家庄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围绕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自行制定和实施更多开创性、突破性、撬动性、引领性的政策措施,对重要事项、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可“一事一议”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