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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3-07-21 10:03:43 浏览量:146
冀政办字〔2023〕9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支持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7月21日
关于支持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北考察时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我省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科技创新引领
  (一)提升以定量化为重点的研发创新能力。加大中医药科技创新专项支持力度,围绕单味和复方中药,采用现代技术和高效萃取工艺进行定量分析,阐明物质基础、量效关系和作用机理,为创新中药研发和中成药二次开发提供科技支撑。支持创新主体开展中医药领域前瞻性、战略性的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研究。支持河北省中药材种业科技创新团队,培育高含量、高产、抗逆等突破性新品种。〔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药品监管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深化以标准化为引领的质量体系建设。动态增补修订《河北省中药材标准》《河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打造一批中药炮制基地,培树一批中药炮制工匠,制修订一批中药炮制规范,推动临床特殊需要的中药饮片炮制标准纳入我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责任单位: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科技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完善以数字化为支撑的智能生产体系。支持企业围绕装备智能化、产线数字化、工艺绿色化改造提升,开展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试点,打造一批“智能工厂”“绿色工厂”。对列入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试点的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DCMM)2-5级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5万元、45万元、6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四)发挥以成果产出为特征的创新平台作用。建设省级中药制剂创新和转化智能管控平台,应用AI技术开展剂型改良、新药研发和成果转化。推动在雄安新区建立国家中医医学中心。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龙头企业设立中药产业专门研究机构,高标准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和省级重点研究室等创新平台。对晋级为全国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给予300万-500万元一次性奖励补助。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300万元资金支持。建设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省级创新平台,择优分别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新增仪器设备投资30%,最高2000万元、30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省级资金奖励。(责任单位: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药品监管局、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加快制药企业提档升级
  (五)加大新药研发力度。鼓励企业开发创新中药、中医经典名方、中药配方颗粒、中药新型饮片、药食同源特色产品、中兽药等创新产品。对进入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研究的创新中药,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资金奖励。对进入Ⅲ期临床试验研究的改良型新药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六)支持高端中医药产业化。对新获得中药创新药注册证且在省内落地的产业化项目,择优纳入省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20%、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补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七)加强中成药大品种培育。加强中药循证医学和真实世界研究,建设中医药循证医学研究中心。加速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名方大药和拳头产品,打造绿色“冀药”品牌。对单品类中成药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和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八)激发饮片生产企业活力。实行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新增品种报告制度。制定《河北省中药饮片委托生产管理办法》,对锻制、制炭、发酵、蜜炙、蒸制等炮制工艺较复杂、生产成本和出厂价格倒挂的中药饮片,允许在省内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之间委托生产。(责任单位: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推进中药材种植提质增效
  (九)建设良种繁育体系。强化源头品质控制,开展种质资源收集、评价和良种选育;在中药材规模产区,建设10个200亩以上集中连片大宗道地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提升优质种源供应能力,每个繁育基地补贴50万元。(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农林科学院,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打造中药材优势产区。太行山产业带,打造全国最大的优质连翘、酸枣生产和仓储加工中心;燕山产业带,打造全国最大的北苍术、黄芩生产基地;冀中平原产区,重点发展“八大祁药”,培树全国标准化生产标杆;冀南平原产区,打造全国最大的金银花种植基地和集散中心;坝上高原产区,打造柴胡、防风、金莲花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基地。每年打造30个连片种植500亩以上的标准化种植基地,每个基地补贴50万元。(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一)推动中药材生态种植。支持引导中药企业和新型经营主体科学合理利用荒山、林地资源建设生态种植基地,推进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种植管理。严禁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严禁滥用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和除草剂。严格按年限、季节和药用部位采收中药材。每年打造10个1000亩以上生态种植基地,每个基地补贴50万元。(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四、优化中药产业发展环境
  (十二)完善中药质量监控体系。依托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等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建设国家药品监管局中药市场质量监控和评价重点实验室、国家药品监管局中药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重点实验室。从土壤、种子种苗、肥料、水以及中药材全过程开展追溯和质量监测,建立仓储基地进仓出仓检测机制,打造我省中药材种植—生产—加工—仓储—交易—检验检测一体化服务流程。(责任单位:省药品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三)支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研发转化。创建区域中药制剂中心,开展委托配制、调剂使用等服务。扩大优质特色中药制剂调剂使用范围,允许在全省医联体、医共体、专科联盟内调剂使用,允许纳入省医疗机构制剂调剂目录的中药制剂受托生产后由医疗机构直接采购使用。(责任单位: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四)增强中药材市场活力。支持安国等地中药材市场数字化、标准化、国际化建设,打造安国中药材价格金指数。在安国设立中药材保税监管场所,力争建成北方最大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和中药材提取物出口创汇示范区。定期召开京津冀中药材产销对接大会,组织开展招商推介活动。(责任单位:保定市政府,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石家庄海关、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药品监管局)
  五、推进“中医药+”产业融合发展
  (十五)推进中医药康养旅游产业发展。开发一批“中医药+”温泉、森林、户外、民宿、旅游等精品康养线路,打造一批集种植、观光、采摘、度假、调理等为一体的“体验园”和“养生村”。鼓励有条件的旅游景区、精品民宿等提供刮痧、拔罐、推拿、理疗、药膳和中药茶饮等健康服务,构建“中医药+旅游”融合发展新格局。(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农业农村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六)支持中医药衍生产业发展。鼓励企业开发以中药为基源的保健品、功能食品、日用品、化妆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药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绿色产品,开发以中医诊疗技术为基础的医疗保健器械,发展中医药衍生产品。(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七)促进中医药文化产业发展。挖掘燕赵中医药文化资源,支持创作一批具有河北特色的中医药纪录片、文化科普图书等文创产品。支持举办中华健康节、药膳大赛、养生功法大赛、创意产品大赛等活动。加强“祁州四绝”等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挖掘和保护,培育一批中医药技艺传承大工匠。(责任单位: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八)扩大中医药服务贸易。支持国家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成立国际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面向海外游客提供医药健养游一体化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推动建立京津冀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发展联盟,组团“出海”。(责任单位: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六、发挥中医药健康服务独特优势
  (十九)建设一批高水平中医医疗机构。推进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保定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秦皇岛医院等国家区域医疗中心项目建设,实现诊疗、技术、管理、服务规模化、同质化。高水平建设河北省中医院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加快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国家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建设,推动落实“有机制、有团队、有措施、有成效”的中西医协同医疗模式。(责任单位:相关市政府,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医药管理局)
  (二十)补齐基层中医药服务短板。落实政府办医主体责任,正定、柏乡县加快建设公立中医医院。未获得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21个县级中医医院所在地政府,加大投入力度,改善基础条件。推动邢台、张家口市级中医医院升级“三级甲等中医医院”。加快“旗舰”国医堂建设,连续三年每年建成100家。(责任单位:相关市政府,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
  (二十一)拓展中医药特色服务领域。围绕“一老一小”“养中有中医”,在重点人群和慢性病患者中推广30-50个中医治未病干预方案和20-30个中医康复方案。在县级中医医院、国医堂推广100项中医适宜技术。开展县域“基层智慧中药房”建设,让百姓放心吃中药、方便吃中药。(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民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十二)加快中医药综合改革。支持石家庄市由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顺利更名为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试验区,支持沧州市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示范试点建设,全力争取我省跻身第二批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责任单位:石家庄、沧州市政府,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
  七、强化中医药人才支撑
  (二十三)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对引进国医大师、中医药领域院士等领军人才及团队,可视情况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方式,在平台搭建、团队建设、科研资助、生活补助等方面参照国内城市招才引智最优政策执行。(责任单位: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委人才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十四)优化中药学科专业设置。扩大河北中医药大学中药学类专业招生规模,支持中药学专业建成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中药学一级学科获批博士学位授权点。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中药、中药制药、中药资源与开发、中草药栽培与鉴定等专业。(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中医药管理局)
  (二十五)完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培育一批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建立高年资中医医师带徒制度,与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等挂钩。推动开展我省中药特色技术传承项目,建立传承人制度。推动建立中药传统技能实训基地和教学实践基地。(责任单位: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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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3-07-21 10:03:57

冀政办字〔2023〕9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7月21日
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促进河北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制定如下支持措施。
  一、支持研发创新
  (一)强化技术研发创新。“十四五”期间,推行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制度,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的科技型企业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支持将相关横向课题列入政府科技计划,纳入主要研究者和直接参加研究者的绩效工资、职称晋升、岗位聘用等管理,做好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及评价。〔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晋级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的科技创新平台给予300万-500万元一次性奖励性补助。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300万元资金支持。建设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省级创新平台,择优分别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新增仪器设备投资30%,最高2000万元、300万元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对新认定为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0万元的省级资金奖励。支持建设千升以上规模的生物药品中试服务、高端制剂中试、医疗器械工程化及药品进出口服务等符合国际标准的专业化服务平台,经认定后择优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支持新药及医疗器械研发。对列入省级科技计划的生物医药重点研发计划及成果转化项目,给予省级科技专项经费支持。对进入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研究的创新药(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不同剂型合并计算),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资金奖励;对进入Ⅲ期临床试验研究的改良型新药、中药创新药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本事项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每年最高累计奖励额度20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四)支持新兽药研发。对列入省级重点研发计划的兽药制药工艺和新剂型创制研究的,给予资金支持。对一、二、三类新兽药进入临床试验研究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支持,对获得一、二、三类《新兽药注册证书》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中国兽药典》中药材资源目录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五)支持承接临床试验。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积极参与药物、器械临床试验,对仅用于临床试验的病床不计入医疗机构总病床,不规定病床效益、周转率、使用率等考评指标。(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壮大市场主体
  (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各市和雄安新区参照国内城市最优招商引资政策制定扶持措施,对生物医药类招商引资项目给予奖励。对于引进国内先进、投资规模较大、高端人才领衔的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七)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对新进入县域特色产业集群“领跑者”行列的生物医药企业,按照上年度更新先进生产研发、检测试验设备实际投入金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被评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对优势龙头企业,可“一企一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八)支持企业技改升级。鼓励各市和雄安新区建立生物医药技改项目库,制定扶持政策,对各类药物、高端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高值医用耗材等领域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技改项目给予奖补。(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九)支持产业数字化。支持生物医药重点细分领域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试点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项目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提升医药行业企业核心竞争力,对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DCMM)2-5级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5万元、45万元、6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促进产业化发展
  (十)支持创新药、仿制药产业化。对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以及其他新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仿制药,且在省内落地的产业化项目,择优纳入省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分别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20%、15%,最高5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的资金补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一)支持医疗器械产业化。对通过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新获得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且在省内落地的产业化项目,择优纳入省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20%、最高20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其他新获得第三类、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且在省内落地的产业化项目,择优纳入省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5%、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补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二)支持高端中医药产业化。对新获得中药创新药注册证且在省内落地的产业化项目,择优纳入省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20%、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补助。鼓励各地支持新获得国家或省备案的中药配方颗粒产业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三)支持兽药产业化。对获得一、二类《新兽药注册证书》的创新兽药且在省内落地的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20%、最高20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大型中兽药提取中心建设,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5%、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支持。对兽药生产企业年销售额每增加1亿元,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企业取得国际化认证的,给予不超过认证费用的15%、单个不超过1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四)支持健康消费品产业化。新获批国家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首次在我省生产结算后,按该品种年营业收入的5%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连续奖励3年。(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五)鼓励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新建并经认定的生物医药健康领域的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专业技术平台,或者已建平台新增设备的,按平台设备购置总额的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四、强化要素保障
  (十六)打造人才高地。鼓励高校增加生物医药产业相关专业布点。加大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项目支持力度,经认定后给予资金支持。对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来我省创新创业的领军人才及团队,符合条件的纳入省级科技计划给予支持。建立国际视野的高端人才智库,加强国内外高层次人才、省科技特派员、特派团派驻服务。在各类人才项目评审中,单设生物医药组别和名额。对非公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首次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实行“一步到位”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位技能培训后取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七)保障生产要素。将生物医药企业纳入天然气、煤炭、电力、热力、运输等大用户要素保障范围。产业园区完善供水、供电、供气、热力、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鼓励市县政府和产业园区对生物医药企业使用天然气、煤炭、电力、热力、水给予一定补贴。生物医药企业所需工业用地实行净地出让,其土地出让底价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公司,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八)加强金融服务。发挥现有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作用,鼓励各地设立子基金,形成“母子基金”运营架构,重点投资扶持初创期的科技型、创新型医药企业和重点项目。支持优质私募基金落户河北。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和审批流程,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服务,降低担保费率。启动上市公司“领头雁”专项行动,支持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按规定给予补助。鼓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加大对生物医药产业相关金融产品的服务,助力生物医药行业上市公司量质双升。积极发行绿色债、科创债等债券创新品种,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等方式融资。发挥河北省企业上市服务联盟和沪深北证券交易所河北服务基地作用,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北证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五、优化政务服务
  (十九)加快政策先行先试。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在我省综合保税区内设立研发机构,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支持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北戴河生命健康产业创新示范区改革创新,优化生物医药领域审评审批手续,开展合成生物、单抗药物、基因治疗、组织工程等研究和应用,获得安全性数据,开展临床试验或注册申请。支持在重大传染性疾病、重大疑难病症诊疗方面先行先试,在患者有严重疾病或危及生命疾病等情形下,可拓展性同情使用临床试验阶段的治疗药物或器械。实施生物医药实验用样品进口白名单制度。支持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依法依规建立全省医药贸易专业平台,申请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部分药品及医疗器械业务。建立基因检测技术应用示范中心和公共技术平台,支持开展基因测序技术临床应用,支持开展感染微生物、罕见病等基因质谱试点。设立河北省(医药)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石家庄海关,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十)加快审评审批改革。建立政府帮助企业沟通国家部委工作机制,帮助企业解决国家层面审评审批问题。开通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审评审批绿色通道,对列入国家、省级科技重大专项或者国家、省级重点研发计划的项目,压缩时限、单独排队,优先检验检测、注册核查、审评审批。第二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技术审评,平均时限由法定120个工作日缩减至75个工作日;行政审批平均时限由法定20个工作日缩减至10个工作日。为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创新或重大疫情预防治疗需要的疫苗、药品生产企业,在企业注册、生产审批等方面提供绿色通道。建立已上市进口医疗器械、已上市省外药品和医疗器械迁入我省注册的快速审评审批机制。支持生物医药龙头企业纳入区域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京津冀三地海关互认名单,推行海关AEO(世界海关组织通用的经认证的经营者)认证,提升企业通关效率。加强环评服务,对生物医药类建设项目实行即到即办、容缺受理,边办理边补正,污染物总量指标等环境要素优先予以保障。对纳入化工行业监管的新建医药生产项目开辟安全准入联合审查“绿色通道”,坚持即报即审、即审即办,压缩办理时限。(责任单位:省药品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石家庄海关、省中医药管理局,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十一)优化行业监督管理。将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及时纳入生态环境监管白名单和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确保符合生态环境监管要求的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夏季臭氧管控等期间不停产、不限产。对纳入免罚清单的化学药品生产企业轻微违法行为或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免除处罚或减轻处罚,加大对拒不整改、重大隐患和发生事故的处罚力度。研究制定高风险医药生产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根据企业涉及的危化品品类和生产工艺的危险程度,分类分级实施精准监管。(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药品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措施与本省其他同类政策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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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支持“领跑者”企业利用市场机制整合资源做大做强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3-08-03 10:03:26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支持“领跑者”企业利用市场机制整合资源做大做强若干措施的通知
冀政办字〔2023〕10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支持“领跑者”企业利用市场机制整合资源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8月3日
关于支持“领跑者”企业利用市场机制整合资源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以“市场主导、政策引导、企业自主、平等互利”为原则,鼓励和引导县域特色产业集群“领跑者”企业通过股权、债权或资产收购等路径实施并购重组,加快资源整合做大做强,更好地引领带动产业集群提升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强产业政策引导
  (一)支持企业并购(兼并)重组。鼓励集群内上市公司按照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实施并购重组,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并完成并购重组后一次性给予200万元激励。鼓励企业以获取技术、品牌、人才和市场为目的对产业集群同行业企业、面临阶段性困难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完成后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激励。(责任单位:河北证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以下均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增强企业关联度融合度。支持企业共建京津冀供应链、搭建服务平台,以服务外包、原材料及零部件采购等市场化采购方式,带动产业链中小企业参与企业发展。对产业集群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试点,提升集群企业间关联度、融合度的给予一定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支持企业跨越发展。鼓励企业立足主营业务,依托产业链拓展创新业务,对通过并购(兼并)重组,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亿元、10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台阶激励。对首次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和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激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四)实施“零罚款”监督执法。对正在开展并购重组并已注册成立新法人主体的相关企业,在符合相关要求条件下,除故意违法和重大违法情况外,对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领域的违法行为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执行轻微不罚、首违不罚、非故意不罚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拓展学习教育方式,提高学习教育成效,促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加大金融税收扶持
  (五)支持并购企业上市。对申请在境内A股上市的企业,进入辅导期并在河北证监局完成备案后,给予100万元补助;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京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并获受理后,再给予200万元补助。对申请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正式受理,给予200万元补助;通过审核后,再给予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六)支持引入股权投资。对获得股权投资机构(包括天使投资、VC/PE等)股权投资的特色产业项目,按照实际股权投资额的2%,给予最高500万元融资奖励;对初创企业成立两年内获得投资的,可将奖励资金提升至最高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七)鼓励设立并购基金。支持政府引导基金发展并购重组投资业务,充分发挥河北省特色产业发展基金优势,加强与市县投资平台和民间投资机构的合作,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按照典型示范、自主自愿、互惠互利、依法依规的原则推动企业并购重组。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政府设立企业并购基金,服务企业并购重组。鼓励上市公司参与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募集社会资本,做大做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河北证监局)
  (八)落实分期缴纳税款。参与并购重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省税务局加强对各市县和雄安新区税务局业务指导,对相关并购重组企业依法给予最大限度支持。(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九)加大信贷保险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支持企业并购重组融资专项贷款,对纳入支持的项目在贷款规模上给予专项保障,并给予政策允许范围内最优融资利率支持。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增加贷款投放、延长贷款期限。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中长期资金优势,参与企业并购基金设立,加大对企业并购重组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落实土地支持政策
  (十)减免增收土地价款。在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并购重组后企业扩大生产性用房,或通过新建、扩建工业厂房,经批准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十一)高效便捷开展不动产登记。被并购重组企业的房产和土地等权证资料不全的,在符合产业导向、布局规划、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可按有关规定补办规划、用地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不动产权证。(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强化保障服务支撑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省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组建工作专班,建立并购重组企业项目库,每年确定1到3家目标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重点支持。征集一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和金融机构等,成立服务团队,帮助企业开展诊断,为企业提供解决方案和咨询服务。(责任单位:省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十三)畅通审批通道。各市县政府要完善工作机制,为并购重组企业提供点对点服务,及时跟踪进展情况,加快推动企业并购重组步伐。允许并购重组企业间合并用电、用水权、排污许可证(跨省的除外)和亩产税收,涉及项目审批、环评、能评等相关批准文书,开通绿色通道办理。(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公司、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税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四)保留荣誉称号。并购重组成立的新法人主体公司,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仍符合相关条件的,继续保留被并购重组企业的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绿色工厂等各类荣誉称号;继续保留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继续享受原有荣誉、称号、认定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十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挖掘“领跑者”企业兼并重组成功典型案例、经验做法等,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全方位、多角度进行宣传报道。适时组织召开现场会等活动,交流经验、选树典型、全面推广,在全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内形成示范效应。(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广播电视局)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