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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6年河北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6-03-10 10:40:54 浏览量:36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2026年河北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2月11日

2026年河北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持续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打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一)便利市场准入。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畅通问题线索举报、核查、处置闭环渠道,全覆盖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深化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推进存量公司依法调整注册资本、出资期限,提升公司登记规范化水平。

(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积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开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质效提升专项行动。依法治理牟利性职业索赔行为。巩固招标投标“双盲”评审改革成效,深化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整治。拓展招标投标领域人工智能技术应用范围,加快建设集成AI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串通投标分析识别、评标过程动态监测等功能的监管智能体。

(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开展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发挥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作用,为重点产业提供专利快速预审、确权、维权“一站式”服务。深化“关境+境内”协作保护机制,鼓励引导外资外贸企业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和总担保,节约企业进出口维权成本。

二、打造便捷周到的政务环境

(一)深化政务服务集成改革。强化“高效办成一件事”常态化推进机制,鼓励各地推出地方特色“一件事”,制定“一产一策”服务方案。深化“收件即受理、一次就办成”改革,指导各地制定事项清单。优化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功能,打造更多“人工智能+政务服务”场景。深化“热线+”协同联动,完善信息共享与数据研判机制,构建全过程、统一受理、高效联动的涉企诉求办理机制,推动从“解决一件事”向“办好一类事”转变。

(二)拓展便利化办事场景。优化涉企不动产登记服务,支持在线查询登记信息并获取电子证明。加快推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转籍“跨省通办”,简化京津冀“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审批程序。拓展社保卡“一卡通”应用场景,推动社保卡申领、资格认证等一站式下沉至银行网点及基层平台。推行人才落户与人口管理智能服务,实施“雄才卡”等人才落户证明在线核验“免证办”,实现17项人口业务省内通办。

(三)优化税收征管服务。深化智慧税务建设,推进新电子税务局迭代升级,推行“伴随式”“个性化”政策精准推送,实行申报质量智能提醒。深化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在税务部门的共享应用,支撑涉地税收精准征管。推广担保和税款保证金收转退等海关税费电子化改革。

三、打造保障有力的要素环境

(一)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深化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缩短项目开工建设时间,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推广省自然资源联合选址选线应用系统,实现项目选址选线高效化、科学化、智慧化。修订《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简化用海手续办理程序。推进矿业权出让登记前期审查事项线上办理。

(二)提升人才供给保障水平。实施“企才心贴心”人才支撑行动,发布重点产业人才需求目录,建立产业人才精准对接机制,开展“周末专家河北行”“冀才高校行”等系列活动,搭建引才聚才平台。对接产业发展需求,优化高校学科专业设置,鼓励校企联合培养专业人才、技能人才,探索利用头部企业资源培养急需紧缺技能人才,新建3家以上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推动在雄安新区设立国家人工智能人力资源应用(中试)基地。深入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工作。

(三)增强金融服务实体效能。完善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推动政银企深度对接。常态化举办“河北资本市场大讲堂”。开展金融服务民营经济效果评估、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鼓励金融机构“一群一策”开发特色化、差异化金融产品。实施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落实融资担保费补贴和再担保风险补偿,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保持低费率。

(四)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强用好燕赵系列实验室,建设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工作站,打造类中关村创新生态系统。强化企业创新积分制应用,开发“积分贷”“积分保”等金融产品,打造“冀科积分”品牌。开展创新成果转化“校企融通”产学研供需对接、“专利转化燕赵行”、京津冀科技成果交流等活动,推动一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五)深化物流降本增效。实施有效降低物流成本专项行动,加快建设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国家物流示范区。推进铁水联运、公铁联运、“水水中转”和“散改集”,完成集装箱多式联运量150万标箱。对跨境多式联运业务开展顺势监管,支持内外贸同船运输。完成全省260对高速公路服务区品质提升改造。

四、打造规范公正的法治环境

(一)健全新型监管机制。优化省双随机执法监管平台功能,拓展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领域非现场检查手段,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拓展经营主体信用标注体系建设应用场景,开展“信用标注+精准监管”,依据信用风险等级对经营主体实施差异化抽查。

(二)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健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长效机制,常态化解决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及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问题。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强化案卷评查,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确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严格落实重点行业环保绩效创A政策。

(三)依法化解商业纠纷。开展涉企长期未结案件清积行动。优化“先行调解+司法确认”机制,发挥金融法庭示范带动作用,提升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效能。加强涉诉企业调解,推动矛盾前端预防与实质化解。深化执行案款账户统一编码改革,加强案款全流程监管,提升执行效率。

(四)提升办理破产质效。深化推进破产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工作,构建“1+12+N”专业化破产审判体系,逐步推动破产案件原则上由所属辖区中级法院集中审理。健全破产案件繁简分流、预重整等制度,加强府院常态化联动,提升破产处置效率。

五、打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

(一)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制定《政府承诺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引》,规范地方招商引资制度机制。加快加力清理拖欠企业账款。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搭建政务诚信管理模块,实现线上预警提示、全程跟踪督办。上线京津冀晋“信用代证”查询系统,实现数据实时互通、专项信用报告一键申请、异地在线核验。规范归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畅通数据共享渠道,推进失信惩戒全覆盖。

(二)拓展信用应用场景。大力培育信用园区、街区,打造一批信用建设标杆。推动石家庄、雄安新区等地打造“产业融投资金融服务专区”,形成信用、金融、产业融合的发展模式。拓展“信易贷”应用场景,扩大“工商联数据贷”“冀质贷”业务惠及面。深化“智信享”纳税信用服务品牌建设,扩展纳税信用高级别纳税人激励措施。

六、打造充满活力的开放生态

(一)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开展2026年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推荐更多城市纳入国家跨境贸易便利化试点范围。扩大进出口货物“远程属地查检”适用范围、出口危险品“批次检验”试点范围,支持铜精矿“保税混矿”扩大规模。用好支持AEO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拉长享惠清单,动态调整重点培育企业名录库,促进AEO数量质量双提升。

(二)打造智慧化便利口岸。加快智慧监管辅助项目、智慧旅检辅助设备项目建设,全面推动口岸数字化智慧化转型。支持雄安新区拓展口岸功能,运用智慧化手段探索实施“一单到底”等高效转运监管模式。支持保税新业态发展,实施综保区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新一轮改革,加快沧州、高碑店保税物流中心(B型)合规建设,推动封关运行。

(三)支持外贸企业开拓海外市场。积极发展市场采购贸易、跨境电商,推动更多优质产品“走出去”。开展“冀货出海拓市场”行动,制定省级重点及推荐境外展会目录,组织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引导拓展多元化市场。加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外注册推荐力度,促进特色农食产品出口。加快北方(沧州)跨境电商物流基地建设,支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和跨境电商物流基地所在地建设集货平台,指导支持企业建设符合“先查验后装运”要求的监管场所。

七、打造暖心高效的服务体系

(一)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支持民间资本投向城市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抽水蓄能等具有盈利空间项目,投向高技术、服务业等新赛道。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推荐更多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建设并动态调整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

(二)强化重点县域特色产业集群服务。跟进落实提高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建强“智慧河北加计扣除”平台,实现事前鉴定服务全覆盖。支持集群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强化“共投、共研、共享”产学研协同机制。开展科技创新券集群服务行动。对用工缺口超百人的企业指派服务专员,启动快速响应服务,开展共享用工,在重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发高质量见习岗位1万个。开展“百群优企名品”“知识产权信息进企业促创新”等活动,全年服务企业2000家以上。

(三)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推进“共享智造”提质扩面,引导企业共同筹资、联合攻关共性技术,建立成果共享机制;引导企业面向产业集群开放先进设备、研发平台、供应链,推动共享向服务和创新延伸,新打造10个集群标杆示范。开展主导产业企业合规建设活动,为制造业实体企业提供合规体检,探索编制《重点行业企业合规建设指南》,指导企业提高合规管理水平。

(四)助力提升产品竞争力。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组建质量创新中心,开展质量共性技术攻关。完善检验检测机构服务体系,支持各地引进或申请认定一批国家级机构、国际机构,拓展研发设计、标准创新等服务,提升检验检测水平。推进小微企业质量认证提升,精准帮扶企业1000家以上。打造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专业检测服务和技术支撑。

(五)完善政企沟通服务机制。建设省民营经济发展综合服务平台,探索建立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基层联系点。持续完善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和问题解决机制,常态化听取企业意见建议,精准服务企业发展。组织开展上规模民营企业调研,发布河北省民营企业100强系列榜单,开展民营企业评营商环境活动。

(六)提高政策服务实效。加快推进全省惠企服务平台建设,搭建政策服务专区,推动政策在线办理、直达快享。拓展“河北惠企利民政策通”平台功能,探索建立政策制定与实施的沟通反馈机制,政策出台后及时评估执行效果,进一步提升政策传导效率。依托各级企业服务中心,集成梳理各项惠企政策,加强宣传解读与咨询帮办,帮助企业用足用好政策。

各地各部门要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实施路径,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主动推进落实,打通执行堵点,凝聚齐抓共促的强大合力。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深化跟踪问效,及时提炼推广创新成果,持续提升河北营商环境的感知度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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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征集第二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北斗系统典型应用案例的通知 2026-03-12 11:29:43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以下简称北斗系统)应用,推动时空信息技术赋能“好房子”建设、城市更新、城市治理等工作,现面向全系统征集第二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北斗系统典型应用案例,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在质量、安全、信誉和社会责任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二)案例应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完整解决方案,具有较强的代表性、示范性、创新性和可推广性,能充分体现北斗系统的技术特点和适用场景,具有较强的推广价值。

(三)允许以联合体方式参与申报,联合实施单位数量不超过3家。

(四)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案例的产品、技术及相关专利归属申报主体、团队,且无知识产权纠纷。

二、工作安排

(一)征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申报工作,每个省推荐的案例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个。中央企业可直接申报或推荐下属企业申报,推荐的案例数量不超过5个,不占属地指标,可直接报送。

(二)各申报主体需填写《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北斗系统典型应用案例申报书》(附件1),并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中央企业。申报材料要求描述详实、重点突出、表述准确、逻辑性强,并做好脱密处理。

(三)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北斗系统典型应用案例推荐名单》(附件2),于2026年3月31日前将推荐名单和申报书(纸质版2份,电子版刻录光盘1份)一并寄送至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四)我部将择优形成《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北斗系统典型应用案例》并进行宣传,支持开展应用示范与宣传展览展示,助力应用复制推广。

三、联系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联系人:虞 跃;邹永刚

 话:010-58934535、13488782415;010-58933319

 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编:100835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北斗系统典型应用案例申报书

   2.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北斗系统典型应用案例推荐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6年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c/wjk/art/2026/art_e73841820c9c4a13ac4e11814d47ac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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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十五五”期间能源资 2026-03-10 10:38: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6号,以下简称《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和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的免税规定

  (一)对可享受政策的有关单位,分别按下列规定执行:

  1.自然资源部作为海洋石油(天然气)地质调查工作有关项目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项目确认文件以及《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向项目执行单位出具《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有关项目及进口商品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见附件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文件,以及《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确认勘探开发项目、项目执行单位、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主管单位取得油气矿业权之日后进口的商品,出具《确认表》。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文件,以及《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确认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项目执行单位、项目执行单位在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批准之日后进口的商品,出具《确认表》。

  2.其他已依法取得油气矿业权并按《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开展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的企业,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享受政策的申请,并附企业基本情况以及开展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的基本情况。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该企业作为项目主管单位后,财政部将项目主管单位及项目清单函告海关总署,抄送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项目主管单位。项目主管单位依据《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确认项目执行单位、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主管单位取得油气矿业权之日后进口的商品,出具《确认表》。

  (二)符合本条第一项的项目执行单位,凭《确认表》等有关材料,按照海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商品的减免税手续。进口商品需由海关按减免税货物监管其使用。

  (三)项目执行单位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情形的,应在政策有效期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项目主管单位,并退回已开具的《确认表》。项目主管单位确认变更后的项目执行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按《通知》规定继续享受政策,对符合规定的项目执行单位重新出具《确认表》,并在其中“项目执行单位名称、经营范围变更情况说明”栏,填写变更内容及变更时间。

  (四)《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可根据产业发展情况等适时调整。第一批免税进口商品清单自2026年1月1日实施,以后批次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自印发之日后的第20日起实施。

  2026年1月1日至第一批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应免税款,依项目执行单位申请予以退还,同时按照法律规定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见附件2),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手续。

  (五)项目主管单位应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管理监督,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政策执行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

  二、关于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规定

  (一)符合《通知》第三条规定的项目接收的进口天然气,相关进口企业可申请办理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

  (二)2025年12月31日前已按《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7号),享受了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的项目,自2026年1月1日起按《通知》规定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对于上述项目在2025年12月31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天然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仍按财关税〔2021〕17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办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上述项目名称和项目主管单位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并抄送项目所在地财政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直属海关。

  (三)自2026年1月1日起,对符合《通知》规定的跨境天然气管道和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装置的新增项目,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装置新增扩建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新增项目和新增扩建项目的名称、项目主管单位和享受政策的起始日期,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并抄送新增项目和新增扩建项目所在地财政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直属海关。

  (四)项目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应在政策有效期内及时将项目名称、变更后的项目主管单位、变更日期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并抄送项目所在地财政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直属海关。

  (五)本条第二、三、四项所述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天然气项目确认文件,对符合《通知》规定的项目、进口企业和进口数量进行确认,并出具《享受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天然气项目及企业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件3)。

  (六)《通知》第三条第一项中的长贸气合同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企业。

  (七)《通知》第三条第二项中的进口价格,是指以单个项目计算,一个季度内(即1—3月、4—6月、7—9月或10—12月,具体进口时间以进口报关单上列示的“申报日期”为准,下同)进口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参考基准值是指同一季度内参考基准值的算术平均值。

  在计算进口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时,应将同一季度内同一企业在同一项目下进口的符合《通知》第三条第二项的天然气均包含在内。管道天然气的进口价格为实际进口管道天然气单位体积进口完税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液化天然气的进口价格为实际进口液化天然气单位热值进口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参考基准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确定并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和各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

  (八)天然气进口企业应在每季度末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统一、集中将上一季度及以前尚未报送的税收返还申请材料报送纳税地海关。申请材料应包括《确认书》,分项目填报的《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见附件4)、《管道天然气(不含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见附件5)或《液化天然气(不含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见附件6)。具体税收返还依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3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中存在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四、本办法有效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附件:1.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有关项目及进口商品确认表.pdf

     2.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pdf

     3.享受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天然气项目及企业确认书.pdf

     4.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pdf

     5.管道天然气(不含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pdf

     6.液化天然气(不含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pdf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

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