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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2-10-19 10:06:24 浏览量:151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推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0月19日        
关于推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经济工作部署,加快壮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量,着力培育工业经济发展新动能,全力推动我省工业经济提速提档提质,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建立规模以上企业培育库。每年定期摸排上年度临规工业企业以及本年度计划新建投产企业情况,建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库,逐企建档立卡,切实掌握企业发展经营情况,动态更新完善,指导跟踪服务,帮助企业做大做强,梯次升级。(责任单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强化部门协同推进。省、市、县三级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依法整合专项资金向规模以上企业倾斜,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做好企业入统相关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推动当年投产(或上年第四季度投产)、备案证在有效期内、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新建投产企业按月度及时申报入统。统计部门负责开展实地调查,审核入统材料,加强统计核查,推进符合条件的企业尽快入统,应统尽统。(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
  三、狠抓新建投产入统。定期通报新建投产企业入统进展情况。各地要成立工作专班,加快工业招商引资,加速推进项目建设进度,紧盯签约项目和在建项目,分类指导、专人服务,推动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早入统、早见效。(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统计局、省财政厅)
  四、推动企业整合重组。以县域特色产业集群为载体,依托集群内企业,鼓励同类中小微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资本运作等方式进行整合重组,进一步扩大企业规模,尽快实现升规入统,促进县域产业提质升级。(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助力企业升规壮大。加强对临规工业企业的帮扶指导,“一企一策”建立跟踪培育机制。利用“百场万家”等活动对拟入统企业进行培训;盯紧入统时间节点,指导达到规模以上标准企业,按时申报入统,应统尽统;对企业在工业诊所、工业设计、研发机构建设等方面予以精准帮扶、专业指导,助力企业发展壮大。(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
  六、加快企业融合发展。支持地方积极开展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围绕重点行业、细分领域、关键环节、核心技术、优势产品,整合资源,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转型咨询、诊断评估、设备改造、软件应用等数字化服务,帮助中小微企业降成本、提质效,增强核心竞争力。(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七、加强企业运营监测预警。建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定期分析机制,强化电力、税务开票、货运、融资信贷等关联数据分析,对于行业共性问题及重点企业运营中出现的个性问题,加强帮扶协调。各市县要建立困难企业预警分析、全程帮扶的工作机制,助企纾困解难,防止出现非政策性退统。(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
  八、优先保障正常生产秩序。建立省、市、县三级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工作机制,确保企业有序生产、物流畅通;将符合条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培育库企业及时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依法予以优先保障。优化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方式,进一步采用非现场执法手段,实行远程监控,尽量减少对工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做到日常不扰、无据不查、轻微不罚。出现电力、天然气供应紧张情况时,在保障民生用能前提下,依法重点保障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生产要素。(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
  九、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每年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培育库企业组织不少于一次的税费政策培训辅导,严格落实各项退税减税降费缓缴政策,主动开展送政策上门服务,做到符合条件的企业应知尽知、快享直享。鼓励各市县按规定落实好扶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加强专项融资支持。河北工业企业服务平台设立“培育企业金融专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定期开展产融对接,量身定制金融服务方案,打造专属信贷产品;对优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首贷、新增的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给予优惠利率。(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北银保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一、强化政策资金奖励。建立目标责任制,强化督导,定期通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净增情况,建立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奖励机制,充分激发市县培育企业升规入统的积极性。对全省完成净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目标任务且排名前三的设区的市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对各县(市、区)(含定州、辛集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净增工作进行奖励,按照每净增1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县(市、区)10万元奖励。鼓励各市县对成长性好、工业增长贡献大的入统企业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十二、浓厚争先创优良好氛围。每年召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推进大会,选树优秀典型,宣传各地升规入统成效显著的先进做法,推广一批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典型经验,营造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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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稳住全省工业经济大盘的五条政策措施 2025-02-02 10:06:42

一、保障工业企业正常生产。落实属地责任,在发生疫情情况下,对工业园区、工业企业实行闭环生产,指导企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实现企业不停工不停产;建立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部省联动、区域互认和部门协同机制,优先办理通行证,保障要素供给和稳定生产;将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重点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头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保障其在环保达标条件下不停产不限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以下均需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快重大工业项目规划建设。加快实施一批新能源汽车、生物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重大工业项目,支持一批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企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项目;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获得中央财政支持;加强项目服务、要素保障和政策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三、组织系列产需对接。抓住国家扩大基础设施建设机遇,组织钢铁、建材、工程机械等企业与国家重大工程开展产需对接;扩大新能源汽车应用,鼓励城市公交、环卫(清扫车和洒水车)、邮政、轻型物流配送车辆等服务领域新能源车替代,鼓励生产企业通过车电分离、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推广新能源商用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四、强化金融服务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实施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无抵押信用贷款、贷款快速审批发放等政策;落实延期还本付息有关政策;制定助企上市计划,围绕107个重点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头部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优质企业开展上市辅导,帮助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协调金融机构落实支持工业企业、中小微企业2.4万亿元的融资协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河北证监局负责)
  五、开展“为企业服务”。组织开展“一起益企”和工业诊所“巡诊服务”等系列助企纾困活动;建设“河北工业企业服务平台”;落实规上企业和重点工业项目包联帮扶责任机制,为企业纾困解难,推进惠企政策落地落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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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园区项目建设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2-12-29 10:06:1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园区项目建设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冀政办字〔2022〕16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支持园区项目建设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园区项目建设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支持省级及以上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保税区,以及国家和省批复设立的各类新区、示范区(以下统称园区)投资建设项目(不含住宅类房地产)快速落地投产,推动特色产业集群进一步做大做强,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强化政府前期统筹
  (一)加大园区建设用地储备。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要求,市、县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科学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各地应有效保障土地储备项目的资金需求,规范开展土地征收和前期开发工作,为“净地”“熟地”供应提供保障。(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
  (二)建立用地指标激励机制。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园区内重点发展区域、重点支持产业和急需开工重大项目所需土地指标给予倾斜保障。各地要统筹“增存挂钩”核算计划指标,集中向省级以上开发区、省市重点项目倾斜,优先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12个省级主导产业和107个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加快编制形成“一张蓝图”。强化发展规划统领作用,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完成市政工程、地下空间、生态环境保护等各类专项规划,形成“一张蓝图”。完善业务协同平台,建立规划信息查询制度,推进数据信息开放共享。(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人防办、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等省有关部门)
  (四)推动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加强前期服务指导,强化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建立重点项目储备库,实行滚动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明确项目前期服务的部门职责,针对项目选址、环境影响、抗震设防和安全生产等建设条件和要求,指导意向投资主体及时开展相关评估评价事项,做好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工作,减少后续审批阶段跨度用时。(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等省有关部门)
  (五)强化区域评估及应用。指导市、县对园区内各类评估评价应评尽评,并及时对外公布区域评估成果,明确适用情形。规划水资源论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考古调查勘探、气候可行性论证、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成果直接共享复用,区域内项目不再进行单项评估评价。未列入节能审查目录的项目,区域节能评估报告直接共享复用,不再进行单项评估评价。符合规划环评结论的建设项目,可与规划环评共享区域环境质量、污染源调查等资料,简化选址符合性分析、总量控制要求、配套基础设施可行性等内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文物局等省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规范审批关联事项
  (一)提高规委会审议审查时效。将召开规委会纳入项目建设全流程管理,推动规委会召开时间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紧密衔接。(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推行项目前期服务一体化或项目总承包招标方式。将项目可研、勘察、设计等前期服务项目作为一个整体项目招标,或采用工程总承包招标模式(EPC),压缩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同专业间衔接时间。(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调整费用缴纳方式和标准。在招投标领域,大力推行保函(保险)在投标、履约、工程质量保证金缴纳中的应用,企业可以以保函(保险)方式缴纳。各市、县政府和雄安新区可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范围内,研究提出本地征收标准,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市、县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在国家和我省政策范围外确需减免、缓征、停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须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四)设定中介服务和技术性审查时长。工程设施设计、地质勘察、项目咨询、图纸审查类中介服务时限,分别不超过30、30、20、12个工作日,在签订项目合同时予以落实。纳入审批环节、由政府部门委托第三方开展的技术性审查服务时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评审和设计方案专家评审不超过20个工作日。(责任单位: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五)简化园区项目报审程序。园区项目报审过程中,需省级或市级审批的事项,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不再经由下级部门初审转报,项目单位直报终审部门。(责任单位: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简化重点环节审批手续
  (一)调整环评和人防审批时序、范围。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施工许可并联实施,不作为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项目开工建设前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由工程规划许可前调整至施工许可前。物流项目中的物流仓库等生产用房、辅助生产用房,不再配建防空地下室。(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人防办,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规范国家安全审查。各级国家安全机关明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区域范围。处于该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在办理选址或工程规划许可前,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申请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不处于该范围内的重要敏感项目在审批过程中需征求国家安全部门意见,其他一般性项目不需征求国家安全部门意见。(责任单位:省国家安全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扩大施工许可豁免范围。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低层一般性工业厂房工程可不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既有建筑进行不涉及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以及进行不包括建筑装修内容的建筑装饰工程,建设单位(产权人或使用人)承诺后可不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四)拓宽验收确权方式。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建设工程,允许项目单位根据需要申请单体或分期竣工验收,并办理相应不动产登记手续。(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国家安全厅、省人防办等省有关部门)
  四、扩大园区自主权
  (一)支持园区按需扩区。对已实现产业高度聚集,原开发区范围内土地已基本开发利用完毕,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在同类型开发区中排在前三分之二,符合园区扩区相关条件的,省级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落实园区管理权限。在不突破国家现行产业准入政策的前提下,园区根据自身功能定位,自主制定产业准入标准和目录。充分赋予园区管理机构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批权限,已赋予园区的管理权限,各地各部门不得变相截留或收回。(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等省有关部门)
  (三)推行首违不罚包容性执法。省市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首次发生无主观故意、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危害的违法行为,以警示教育、限期整改为主,免予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五、健全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支持工业产业项目发展作为提升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省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形成合力,及时出台具体配套举措,加快推动促进工业产业项目发展的政策落地。各地要加强工业产业项目发展统筹,结合产业特色,完善具体落地举措。
  (二)强化督导考核。各地各部门要将项目建设政策落实情况列为年度重点督查内容。建立定期督导检查机制,对若干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定期通报并公开工作进展和成效,确保各地充分利用好支持产业发展的政策举措。
  (三)建立反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总结支持工业产业项目发展的政策举措、项目审批用时等情况,定期报送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要深入剖析典型做法、总结成功经验,适时在全省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