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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移动互联网 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02-05 10:02:47 浏览量:4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移动互联网

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函〔2026〕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6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统筹为基层减负和赋能,防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和政务服务中的“面子工程”,根据《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防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的若干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政务应用程序),是指各级行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开发建设,或依托各类互联网平台搭建,运行在移动智能终端上,为内部工作人员办公、管理、学习提供支撑服务的应用软件,包括移动客户端(APP)、小程序、快应用等,不包括政务公众账号和工作群组。县以下(不含县级)单位原则上不得开发建设政务应用程序。

为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管理服务的政务应用程序,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政务应用程序管理工作。省级网信部门会同同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政务应用程序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政务应用程序的主办(使用)单位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建设、使用、安全管理等环节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政务应用程序上线前,主办(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备案程序,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方式标示主办(使用)单位及备案编号。禁止以任何形式要求用户下载、安装或使用未经备案的政务应用程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主办(使用)的应用程序,不纳入统一备案管理。

第六条 新建、改建政务应用程序,应纳入信息化项目审批范围,开展立项审核,避免同质化政务应用程序建设和运营。政务应用程序备案前原则上应对功能完整性、性能稳定性、交互便捷性等进行验收。

第七条 各地政务应用程序主办(使用)单位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由省级网信部门通过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系统向国家网信办申请备案。

各部门主办(使用)的政务应用程序,由部门通过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系统向国家网信办申请备案。

第八条 主办(使用)单位申请政务应用程序备案,应按要求提供备案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政务应用程序基本信息;

(二)政务应用程序立项审核情况;

(三)政务应用程序功能设置情况;

(四)政务应用程序运维和安全保障情况;

(五)政务应用程序验收情况;

(六)政务应用程序备案需要的其他材料。

开发建设面向基层的政务应用程序,主办(使用)单位应在申请备案时单独说明。

第九条 省级网信部门应会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完备性审核。材料齐全的,报送国家网信办;材料不齐全的,退回主办(使用)单位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条 国家网信办应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和技术检测,重点关注政务应用程序是否设置打卡签到、积分排名、统计在线时长等强制性功能,是否缺失必要功能等。情况复杂或需要补充、更正材料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主办(使用)单位延期理由和预计时间。

对通过材料审核和技术检测的政务应用程序,国家网信办予以备案并编号;对需要补充、更正材料或未通过技术检测的政务应用程序,通过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系统反馈,主办(使用)单位应在收到反馈后10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备案申请材料或整改说明,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备案申请。

第十一条 政务应用程序重大功能变更的,主办(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在变更发生10个工作日前提交备案变更申请,按要求说明变更情况,并重新进行材料审核和技术检测。

第十二条 政务应用程序关停注销的,主办(使用)单位应在政务应用程序下线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备。

第十三条 政务应用程序关停注销前,主办(使用)单位应发布公告,依法依规处置相关数据,防止数据泄露或流失。

第十四条 主办(使用)单位应规范政务应用程序建设、使用管理,不得出现下列情况:

(一)随意或重复要求基层填表报数交材料;

(二)除安保、应急等特殊场景规定外,政务应用程序设置打卡签到、积分排名、统计在线时长等强制性功能;

(三)强制推广下载使用政务应用程序,考核通报用户安装使用率,强制要求定期登录;

(四)把政务应用程序异化为工作考核日常化、督查检查线上化的主要载体,将点赞量、网络投票数、转发量、学习时长等作为考评依据,非必要情况下强制要求下级和基层单位通过政务应用程序上传工作照片、视频和轨迹等;

(五)使用政务应用程序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十五条 鼓励在已备案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上架政务应用程序。

第十六条 主办(使用)单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政务应用程序对用户端软硬件的适配性,支持在不同操作系统环境下稳定运行。积极采用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等创新技术,提升政务应用程序承载能力和用户体验。

第十七条 主办(使用)单位应组织做好政务应用程序运行监测,建立健全运维管理规范,严格巡查巡检,保障稳定可靠运行。

第十八条 主办(使用)单位应在政务应用程序中提供投诉建议功能,实现在线受理、跟踪反馈和回访评价等。

第十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落实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密码管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保护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等。

第二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完善保密自监管措施,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处置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

参与政务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非法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定期开展自查自评,主动发现强制使用、过度留痕、滥用排名、多头填报等问题并进行整改,对使用频率低、实用性不强的政务应用程序限期关停注销,对功能相近、重复的政务应用程序进行整合迁移。鼓励主办(使用)单位积极利用政务应用程序提高基层治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应加强集约建设和数据共享,清理整合面向基层的政务应用程序,优化政务应用程序功能。

第二十二条 国家网信办会同有关方面定期组织对已备案政务应用程序进行抽查检测,推广先进做法,对违反本办法的典型问题、规范化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 政务应用程序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防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的若干意见》及本办法规定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撤销备案。信息化项目审批部门应暂停主办(使用)单位政务应用程序项目审批,信息化项目运维经费管理部门应暂停主办(使用)单位政务应用程序运维经费拨付,待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并重新备案后再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规范本单位、本系统政务应用程序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网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上线的政务应用程序,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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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加快培育交通物流领军企业 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服务保障能力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6-01-29 10:15:54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加快培育交通物流领军企业 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服务保障能力行动方案》的通知
交运发〔20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厅(局、委)、国资委、金融监管局,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的决策部署,培育壮大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交通物流企业,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服务保障能力,更好服务支撑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现将《加快培育交通物流领军企业 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服务保障能力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2026年1月16日

(本文有删减)


加快培育交通物流领军企业
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服务保障能力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交通物流降本提质增效行动计划》,打造创新型国际化交通物流领军企业,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服务保障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和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的决策部署,聚焦提升重点产业链供应链交通物流服务保障能力,政企合力、央地协同、多方联动,支持交通物流领军企业拓展服务网络、提升全链条一体化交通物流服务能力、深化与产业链供应链融合发展、加速交通物流数智化赋能、增强交通物流安全韧性,培育一批跨方式、一体化、专业化的综合物流集成商,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服务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到2030年,力争打造100家左右综合物流集成商,其中具有全球辐射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交通物流领军企业10家以上,带动交通物流运行质效和安全韧性水平明显提升。

二、完善交通物流服务网络

加快交通运输统一市场建设,鼓励交通物流市场要素跨区域流动。引导支持企业强化重点通道枢纽布局和服务节点设置,完善城市配送以及农村交通物流服务网络,健全交通物流服务网络。支持企业通过联盟合作、兼并重组、网络资源共建共享共用等方式,加快规模化、网络化发展。

三、提升交通物流一体化服务水平

鼓励组建多式联运发展联盟,支持各类交通物流企业开展跨方式资源整合,推动不同运输方式的一体衔接。创新发展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推动交通物流服务由单一运输方式、“站到站”服务向多种运输方式集成、“门到门”“端到端”服务转变。引导交通物流企业实施供应链发展战略,延伸拓展仓储、配送等服务,强化全链条资源整合和一体化运作能力。

四、深化交通物流与产业融合发展

强化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常态化工作对接,指导行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搭建供应链上下游业务合作和供需对接平台,支持交通物流企业参与“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活动。推动交通物流企业与生产制造、商贸流通等企业建立紧密合作关系,拓展供应链服务,协同推动业务流程再造、供应链优化、产品服务升级,提高全流程服务能力。鼓励交通物流企业与上下游企业基础设施共建共用、单元化交通物流载具资源循环、信息互联共享、标准规则衔接贯通。引导交通物流企业与重点物资货主企业、生产制造企业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实施“组团出海”。

五、加速交通物流数智化赋能

支持企业研发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参与智慧港口、智慧机场、智慧口岸、数字班列等建设。加快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应用,推广应用电子运单、运力匹配、路径优化、线上结算等新技术模式,协同推进基于各类交通物流场景的企业大模型开发应用。推动交通物流企业信息系统与上下游企业资源计划系统、仓储管理系统、订单管理系统等衔接贯通,合力推动数智化协同发展。

六、增强交通物流安全韧性

指导企业加强供应链信息采集、运行监测、风险预警、应急处置等为一体的风险管控体系建设。依托交通物流企业加快构建央地协同的应急运输保障队伍。完善地方和企业重大突发事件交通物流应急预案,加强日常应急培训演练,做好突发情况下调度处置和服务保障。

七、支持重点领域先行先试

支持企业参与交通强国试点,指导企业参与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等工作,在交通物流降本提质增效、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等重点方向和创新场景方面取得率先突破。鼓励公共数据资源和铁路、水运、航空、口岸等基础交通物流数据资源向符合条件的交通物流企业开放。

八、强化要素资源保障

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促进现代物流高质量发展交通物流领域相关政策,强化交通物流发展空间供给、企业项目建设用地用海等方面支持保障。加强政银企对接,鼓励金融机构结合物流供应链特点,为交通物流企业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加强物流供应链企业与金融机构数据共享、交叉互验,支持金融机构提高供应链金融服务水平。鼓励金融机构优化完善保险产品,为交通物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提供保险服务。

交通运输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加强对培育工作的跟踪评估,动态优化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充分发挥综合交通运输保通保畅等相关工作机制作用,健全完善企业联系制度,持续跟踪企业发展情况及诉求,提供业务指导,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发展实际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政策指导和落实,形成支持企业发展政策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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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北京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套餐的通知 2026-01-28 09:50:38

关于征集北京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套餐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制造强国战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的工作部署,发挥制造业对全市经济发展和创新转型的基础支撑作用,重点帮助基础薄弱企业构建数字化基础能力,推动北京市制造业率先全面实现数字化转型,按照《北京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2024-2026年)》有关工作要求,现开展北京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套餐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内容

        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套餐是指面向本市数字化基础薄弱的制造业企业的共性需求,由数字化转型服务商整合软硬件产品,形成标准化、轻量化、模块化的解决方案集合,以低成本、易部署、见效快为核心特点,降低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实施门槛,帮助企业构建数字化基础能力,推动待达标企业实现转型达标。

        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套餐重点面向6大类别、18个业务环节,分别是:

        研发类:包括产品设计、工艺设计、试验验证

        生产类:包括计划调度、生产管理、设备管理

        进销存:包括采购管理、销售管理、仓储物流、财务管理

        安质环:包括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环保管理、能源管理

        办公类:包括综合办公、人力资源管理

        数据及智能服务:包括数据服务、人工智能应用

        二、征集条件

        (一)主服务商条件

        1.拥有开展数字化转型服务所需的经营许可及资质。

        2.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近3年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在数字化转型领域有一定的客户基础和服务经验。

        (二)服务套餐条件

        1.服务套餐需为标准化产品,具有明确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具有相对透明的市场价格。

        2.服务套餐能够结合企业数字化转型基础和转型需求,为制造业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基础能力,覆盖18个业务环节中的至少3项,部署服务套餐后企业能够满足北京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达标要求。

        3.服务套餐中的产品具有一定的用户基础,市场反馈良好。

        4.服务套餐可以由多家服务商联合提供,需确定一个主服务商作为申报主体负责申报,主服务商负责套餐部署、培训及达标验收等工作;主服务商负责与其他服务商确定责任、义务及相关权益。每个主服务商只能牵头申报一个服务套餐。

        5.服务套餐实施周期不超过3个月。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申报书相关内容。

        (二)申报书一式两份,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四、征集流程

        本次征集遵循自愿申报、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流程如下:

        (一)自愿申报。各申报单位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组织材料,于2026年2月2日前将申报材料盖章扫描件及电子版发送至邮箱wangbingli@jxj.beijing.gov.cn,并将纸质材料邮寄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材料不全和不规范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二)组织审核。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组织专家对申报的服务套餐的产品适用性、定价合理性、应用成效性等方面进行审核遴选,对审核通过的服务套餐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纳入本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套餐清单。

        五、支持方式

        (一)强化供需对接。对纳入我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套餐清单的产品,将开展供需对接,由待达标企业自主选择服务套餐。由主服务商牵头为待达标企业开展套餐部署及培训,确保有效应用。

        (二)开展达标审核。服务商帮助企业完成套餐产品使用、协助企业自评估达标后,向企业所在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达标验收。达标验收需满足数字化转型成熟度三档要求(见附件3)或北京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达标水平指标要求(见附件4,需满足5个制造过程指标中的3项或满足5个制造过程指标中的2项和效益优化指标中的1项)。

        (三)支持政策。提供转型服务套餐并推动待达标企业完成转型达标的服务商,按相应政策标准进行奖励,每服务一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联系人:王炳力,联系电话:55521150;张庆波,联系电话:13811133269

        邮箱:wangbingli@jxj.beijing.gov.cn;

        邮寄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3号院1号楼 收件人:王炳力

 

附件:https://jxj.beijing.gov.cn/zwgk/2024zcwj/202601/t20260121_4452343.html

1.2026年北京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套餐申请材料清单

2.北京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套餐申报书

3.企业数字化达标核验验收单(数字化转型成熟度三档)

4.企业数字化达标核验验收单(北京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达标水平指标)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