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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5年平山县中央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5-04-02 00:00:00 浏览量:184

一、制定方案政策依据

为做好我县2025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提前批项目实施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78号)精神和农业农村部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实施主体的选定条件

我县围绕粮油生产,从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农业生产服务企业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主体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有一定社会化服务经验。(二)拥有必要的社会化服务能力。(三)拥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四)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

优先安排四类服务主体承担项目:一是优先支持列入农业农村部和省典型案例、省级十佳品牌、省级示范等服务主体。二是优先支持开展高效节水灌溉、推行水肥一体化技术的服务主体。三是优先支持推广大豆玉米复合种植和玉米生物育种产业化种植的服务主体。四是优先支持围绕主要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和服务小农户,推广应用良种、良法、良机、良田集成配套的综合性解决方案的服务主体。

三、补助产品、环节和测算标准

(一)重点支持产品。项目资金重点支持粮油等重要农产品关键薄弱环节的生产性托管服务,为保障粮食安全,提高综合效益与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补助环节。坚持“两个重点”:一是单个农户办 不了、办不好或办了不划算的农业生产环节;二是制约当地农业提质增效和绿色发展中的突出短板。鼓励将植保、除草、节水灌溉等关键薄弱环节与较为成熟的其他环节结合在一起“捆绑”支持,实行统一补助。对于当地市场运作机制已经基本成熟、农户已广泛接受、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单一服务环节,原则上不予补助。原则上不再对小麦机收、小麦统防统治环节的服务给予补助。对玉米统防统治服务环节的补助,要与其他环节的托管服务结合起来进行,不可与农业植保部门开展的统防统治补助重合,原则上不支持统防统治单环节的托管服务。

(三)补助资金的测算。我县县域内组织开展相同作物、相同环节的服务,服务价格和补助比率保持一致。

服务环节。将同一种作物所有服务环节统一归并为 “耕、种、收”3个环节。

(2)绩效面积。在测算绩效面积时,对部分环节托管服务需要将作业亩数按权重折合计算为绩效亩数,测算公式为:

托管服务绩效面积=“耕”环节作业面积×36%+“种”环节 作业面积×27%+“防”环节作业面积×10%+“收”环节作业面积×27%。

对耕种防收全过程托管服务,直接按托管服务亩数计算绩效面积,不进行折算。

补助资金。单个服务环节补助资金=作业面积×服务市 场价格×补助比率。补助资金总额等于各环节补助额之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负责做好项目实施管理和总结验收。省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政策实施的业务指导、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

(二)强化项目管理。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规范实施项目,健全项目管理台账,强化智慧监管,杜绝出现骗取套取项目资金现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三)搞好宣传引导。高度重视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鼓励引导广大农户和服务主体积极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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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开展“两步申报”改革优化试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2025-04-01 00:00:00

 一、背景和目标

  我国货物进出口规模持续扩大、对外贸易新业态不断涌现,守国门、促发展面临新形势和新任务,对海关进一步提升监管服务能力、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成本、更好助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出了更高要求。海关统筹安全与便利、权利与责任、继承与发展、规范与创新,坚持把监管风险降至最小,把对企业造成的不便降至最小,对“两步申报”进口通关模式进行改革优化。

  二、主要改革优化内容

  (一)整合申报模式。

  1.整合货物申报模式。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下简称“单一窗口”)整合现有进口货物“一次申报、分步处置”及“两步申报”申报界面。企业可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在“单一窗口”填制报关单,系统根据企业填制情况,提示企业可选择的申报模式。企业可自主选择适合的通关模式进行货物申报。不符合申报要求的,系统提示企业需补充调整的申报项。

  企业选择“两步申报”通关模式的,符合要求的进口货物可在概要申报后提离;企业应在交通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完整申报。超过规定期限完整申报的,海关依法征收滞报金。

  (二)优化“概要申报”。

  2.取消企业勾选“三涉”。概要申报无需对“是否涉税”“是否涉证”“是否涉检”进行勾选。保留“监管证件号”在涉及监管证件要求情况下需要填写的要求,保留“产品资质(产品许可/审批/备案)”“监管类别名称(13位)”“货物属性”“用途”等“商品信息”栏目,在货物涉及检验检疫情况下需要填写的要求。

  3.调整概要申报项。企业概要申报,在现有必填项目基础上,增加申报“规格型号”“币制”“成交方式”等3项,“商品编号”申报从6位增加至10位,“数量及单位”须填报“成交数量”“法定第一数量”“法定第二数量”及各自对应计量单位。

  “两步申报”模式下,对特定商品在概要申报阶段设置最低申报项。如:进口食品概要申报阶段,除必填项之外,企业还需向海关申报“启运日期”“生产日期”(限进口食品)“产品保质期”(限婴幼儿配方乳粉)3项。最低申报项根据海关监管要求,实施动态调整,每次调整前提前对外公告。

  4.实施税款担保及核扣。为降低税收风险,企业进口应税货物,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口前向所在地直属海关备案税款担保。海关根据企业概要申报项目计算并核扣担保额度,企业缴清税款后,税款担保额度自动恢复。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

  5.支持随附的单据上传。在概要申报阶段,支持企业可根据实际贸易需求,通过“单一窗口”上传随附的单据,如检验检疫证书、合同、发票等。在通关过程中,企业也可根据海关监管要求补传或重传随附的单据。

  (三)强化涉企服务。

  6.公布“两步申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包括实施禁限管制措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的货物,以及进境特殊物品、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特定国家或地区进口食品、进口危险化学品等暂无法实施“两步申报”的商品。负面清单通过“单一窗口”等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动态调整,企业可在“单一窗口”查询。

  7.调整完整申报时限。企业在完成概要申报后,无需等待概要申报相关海关手续办结,即可在“单一窗口”进行完整申报。完整申报规定期限届满前三日,“单一窗口”将提示企业及时进行完整申报。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完整申报产生滞报金的,企业可向海关申请滞报金减免。

  三、试点安排

  8.试点时间及范围。本次试点于2025年5月6日起,在全国9个直属海关的11个业务现场同步开展。具体试点海关名录详见《公告》。

  9.试点企业范围及申报方式。本次试点适用企业范围为境内收货人信用等级为非失信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试点海关申报。试点期间,企业如选择在试点关区办理通关业务的,应在“单一窗口”选用优化后通关模式,如遇特殊情况的,可结合实际通过原通关模式办理相关业务;在非试点海关办理通关业务的,仍适用原通关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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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司局负责人就《银行业保险业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答记者问 2025-04-02 00:00:00

近期,金融监管总局、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银行业保险业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有关司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实施方案》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把更多金融资源用于促进科技创新。全国科技大会强调,做好科技金融这篇文章,引导金融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金融监管总局、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研究制定了《实施方案》,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助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科技强国建设。

二、制定《实施方案》有哪几方面总体考虑?

《实施方案》从加强科技金融服务机制、产品体系、专业能力和风控能力建设出发,提出7方面20条措施。一是多个部门政策组合,凝聚金融监管、科技、发展改革部门的政策合力,打好科技金融服务的“组合拳”。二是增加金融资源供给,引导银行保险资金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推动更多金融资源向科技创新聚集。三是畅通科技三资循环,打通资本资金资产循环过程中的堵点和卡点,支持科技企业特别是“链主”企业加快产业整合。四是促进科创产业融合,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支持“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

三、《实施方案》在加强科技金融服务机制建设方面有什么具体要求?

一是健全机构组织体系。鼓励金融机构结合实际完善科技金融服务内部管理架构,向科技金融专业或特色分支机构适当授权。二是优化内部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适当提高科技金融相关指标在内部绩效考核中的占比,适当提高科技型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切实提升业务人员支持科技创新的主动性。三是做好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做好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和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金融服务。一视同仁服务民营、外商投资的科技型企业和研发中心。四是完善科技金融服务生态体系。支持各级政府、科技型企业、金融机构、创业投资基金、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共建多层次科技金融服务生态体系。支持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宁波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东湖科技保险创新示范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科技保险创新引领区高质量发展。

四、《实施方案》要求金融机构如何加强科技金融产品体系建设?

一是加大科技信贷投放力度。加大科技型企业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投放,灵活设置贷款利率定价和利息偿付方式。对于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流动资金贷款,银行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可达到5年。二是优化科技保险保障服务。引导保险公司健全重大技术攻关风险分散机制,提供覆盖科技创新活动全流程的保险产品。加大科技创新人才和相关从业人员保险供给,提升健康管理、养老服务、职业责任等方面保险保障质效。三是推进科技金融政策试点。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有序扩大至具备经济实力较强、科技企业数量较多、研发投入量较大、股权投资活跃等条件的地区,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起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深化保险资金长期投资改革试点,支持保险公司发起设立私募证券基金,投资股市并长期持有。开展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研究扩大试点银行、地区和企业范围,支持科技企业特别是“链主”企业进行产业整合,畅通资本循环。开展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发展知识产权金融业务,研究扩大知识产权内部评估试点。四是加强与创业投资等机构合作。鼓励银行依法合规与投资机构合作开展“贷款+外部直投”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加大创业投资支持力度,发展长期资本和耐心资本。五是支持科技型企业债券融资。鼓励银行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发行科创票据、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担保债券等提供承销服务。支持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机构等加大科创类债券投资配置力度,推动保险机构投资资产支持计划等证券化产品。

五、在加强科技金融专业能力建设方面,《实施方案》提出哪些举措?

一是强化数字赋能,鼓励金融机构研发数字化经营工具,增强企业识别和筛选能力,提升经营管理质效和风险防控水平。二是健全科技金融风险分担机制,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通过组建共保体、再保险等方式分散科技保险风险。三是促进企业信息共享,推动强化科技创新相关领域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为科技信贷评审和保险定价提供信息支持。四是改进第三方中介服务,提供有公信力的科技咨询、科技价值评估、技术风险评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