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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做好二〇二六年元旦春节期间 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6-01-28 09:47:18 浏览量:25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做好二〇二六年元旦春节期间

有关工作的通知》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26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统筹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各项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度过欢乐平安祥和的节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心困难群众生产生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做好救助帮扶、走访慰问,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救助金,有条件的地方可提前发放救助金或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困难的群众,及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做好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加强对特殊困难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等群体的走访慰问和关爱帮扶。开展“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行动。开展治理欠薪冬季行动,依法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落实企业帮扶政策,解决拖欠账款问题。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加强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就业群体劳动权益保障。关心关爱基层干部职工,特别是工作在条件艰苦地区和急难险重任务一线的人员。深入走访慰问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和老干部,红军老战士、抗战老战士、志愿军老战士、老复员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残疾军人、烈军属等。

二、确保市场供应平稳有序。全力做好煤电油气生产、运输保障,确保民生用能保供稳价,保障群众温暖过冬。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强化市场监测预警,发挥交通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粮油肉蛋奶果蔬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充足、价格平稳。扩大优质商品和服务供给,创新多元消费场景,激发假期消费潜力。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守牢“舌尖上的安全”。加大对餐饮住宿、年货商品等民生重点领域价格收费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加强网络交易监管,规范促销行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处置消费者诉求。

三、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开展“新春走基层”主题采访活动,唱响时代强音,激发奋进力量。办好春节联欢等文艺演出活动,开展“欢欢喜喜过大年”主题活动、“非遗贺新春·寻味中国年”主题推广。开展“我们的中国梦——文化进万家”、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活动,面向基层提供优质文化产品。开展军民共建活动。丰富旅游产品,提升旅游品质和旅游体验,推出系列消费惠民措施。加强跨部门执法协作,维护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

四、保障群众平安便捷出行。加强客流动态研判,强化重点地区、热点线路、高峰时段运力供给,统筹做好春运工作,最大限度满足群众出行需要。落实好重大节假日期间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政策,强化道路疏堵保畅,提升充电、加油、用餐、如厕等服务质量。加强务工流、学生流、旅游流等重点客流出行保障,严格落实军人、服现役和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消防救援人员、烈士遗属等重点群体出行依法优先优待政策。优化完善应急预案,有效应对恶劣天气、旅客滞留、险情事故等突发情况。深入开展高速公路、桥梁隧道等基础设施风险隐患排查,严厉打击酒驾醉驾、“三超一疲劳”、非法营运、农村“两违”等行为,确保出行安全。

五、狠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落实各项监管制度,及时纠治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检查走形式、整改整治做样子等现象,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加强老旧住宅、高层建筑、校外培训、热门景点、商场市场、宾馆民宿、餐馆饭店、养老机构、厂房仓库等重点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深化烟花爆竹、矿山、燃气、建筑施工、化工生产、渔业船舶等行业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做好涉旅游设施设备检查维护,加强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新兴高风险游乐项目安全管理。加强展览展销、文艺演出、庙会灯会、焰火晚会、灯光秀等大型群众性活动风险评估和安全管控。强化对低温雨雪冰冻和凌汛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的监测预警、风险提示和应急处置。广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安全防范意识和避险自救技能。加强重点传染病监测防控,做好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工作。

六、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对各类矛盾纠纷和风险隐患开展拉网式排查,加大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力度,充分发挥综治中心作用,努力把各种不稳定因素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一线。依法严厉打击“盗抢骗”、“黄赌毒”、“食药环”等违法犯罪。全面排查治安隐患和盲点,强化繁华商圈、旅游景区、公交地铁、车站机场、学校医院、公园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防范,强化枪支弹药、危爆物品、管制刀具等重点物品安全管理。强化社会面巡防管控,落实公安武警联勤巡逻,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处置预案,严防发生暴力恐怖袭击,严防极端事件。密切关注社会舆情,积极稳妥做好风险研判和应对处置。

七、持续纠“四风”树新风。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严格家教家风,倡导勤俭节约,推进移风易俗,抵制高额彩礼、人情攀比、厚葬薄养等不良习俗。巩固拓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成果,紧盯年节关口,严查违规吃喝、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违规操办婚丧喜庆借机敛财等问题,深化风腐同查同治,防止不正之风反弹回潮。严格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要求,严防铺张浪费。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着力纠治抓落实敷衍应付、报数据弄虚作假、搞验收走过场等问题。坚决整治文件会议数量多效果差、以总结和推进工作为名随意向基层派任务、多头重复要材料、督查检查考核和调研过多过频等现象,防止加重基层负担。党员、干部要自觉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以优良党风引领社风民风向上向善。

八、认真做好值守应急工作。严格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干部在岗带班、外出报备等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层层压实责任。树牢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科学安排值班力量,强化应急预案演练,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准备,确保遇有突发事件迅速响应、高效有序处置。直接服务群众的单位要合理安排节日期间值班执勤,既保证服务质量,又避免出现形式主义问题。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坚决杜绝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落实元旦、春节期间各项工作,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新华社北京2025年12月2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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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北京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套餐的通知 2026-01-28 09:50:38

关于征集北京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套餐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制造强国战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的工作部署,发挥制造业对全市经济发展和创新转型的基础支撑作用,重点帮助基础薄弱企业构建数字化基础能力,推动北京市制造业率先全面实现数字化转型,按照《北京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2024-2026年)》有关工作要求,现开展北京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套餐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内容

        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套餐是指面向本市数字化基础薄弱的制造业企业的共性需求,由数字化转型服务商整合软硬件产品,形成标准化、轻量化、模块化的解决方案集合,以低成本、易部署、见效快为核心特点,降低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实施门槛,帮助企业构建数字化基础能力,推动待达标企业实现转型达标。

        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套餐重点面向6大类别、18个业务环节,分别是:

        研发类:包括产品设计、工艺设计、试验验证

        生产类:包括计划调度、生产管理、设备管理

        进销存:包括采购管理、销售管理、仓储物流、财务管理

        安质环:包括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环保管理、能源管理

        办公类:包括综合办公、人力资源管理

        数据及智能服务:包括数据服务、人工智能应用

        二、征集条件

        (一)主服务商条件

        1.拥有开展数字化转型服务所需的经营许可及资质。

        2.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近3年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在数字化转型领域有一定的客户基础和服务经验。

        (二)服务套餐条件

        1.服务套餐需为标准化产品,具有明确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具有相对透明的市场价格。

        2.服务套餐能够结合企业数字化转型基础和转型需求,为制造业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基础能力,覆盖18个业务环节中的至少3项,部署服务套餐后企业能够满足北京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达标要求。

        3.服务套餐中的产品具有一定的用户基础,市场反馈良好。

        4.服务套餐可以由多家服务商联合提供,需确定一个主服务商作为申报主体负责申报,主服务商负责套餐部署、培训及达标验收等工作;主服务商负责与其他服务商确定责任、义务及相关权益。每个主服务商只能牵头申报一个服务套餐。

        5.服务套餐实施周期不超过3个月。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申报书相关内容。

        (二)申报书一式两份,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四、征集流程

        本次征集遵循自愿申报、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流程如下:

        (一)自愿申报。各申报单位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组织材料,于2026年2月2日前将申报材料盖章扫描件及电子版发送至邮箱wangbingli@jxj.beijing.gov.cn,并将纸质材料邮寄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材料不全和不规范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二)组织审核。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组织专家对申报的服务套餐的产品适用性、定价合理性、应用成效性等方面进行审核遴选,对审核通过的服务套餐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纳入本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套餐清单。

        五、支持方式

        (一)强化供需对接。对纳入我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套餐清单的产品,将开展供需对接,由待达标企业自主选择服务套餐。由主服务商牵头为待达标企业开展套餐部署及培训,确保有效应用。

        (二)开展达标审核。服务商帮助企业完成套餐产品使用、协助企业自评估达标后,向企业所在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达标验收。达标验收需满足数字化转型成熟度三档要求(见附件3)或北京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达标水平指标要求(见附件4,需满足5个制造过程指标中的3项或满足5个制造过程指标中的2项和效益优化指标中的1项)。

        (三)支持政策。提供转型服务套餐并推动待达标企业完成转型达标的服务商,按相应政策标准进行奖励,每服务一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联系人:王炳力,联系电话:55521150;张庆波,联系电话:13811133269

        邮箱:wangbingli@jxj.beijing.gov.cn;

        邮寄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3号院1号楼 收件人:王炳力

 

附件:https://jxj.beijing.gov.cn/zwgk/2024zcwj/202601/t20260121_4452343.html

1.2026年北京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套餐申请材料清单

2.北京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套餐申报书

3.企业数字化达标核验验收单(数字化转型成熟度三档)

4.企业数字化达标核验验收单(北京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达标水平指标)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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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01-28 09:46:35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建设〔2025〕256号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小型水库建设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 利 部            

2025年11月20日    



小型水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型水库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小型水库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总库容10万立方米(含)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库新建项目以及扩大库容或加高坝体的小型水库改扩建项目。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指导全国小型水库建设管理工作。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对流域内小型水库建设进行指导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建设负总责。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四条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小型水库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相关部门保障前期工作经费,加强前期规划和论证,落实前期工作各环节责任。

第五条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可研和初设文件编制要体现合理性和约束性,坚持系统谋划,强化前期论证,务必从供水配套设施建设、供水对象实际用水需求、已有水源保障能力、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充分论证建设必要性,工作成果的质量和深度应符合现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的要求。

小型水库建设项目应按“安全大坝、生态大坝、智能大坝”建设要求,建设雨水工情测报、生态流量泄放及监测、通信、预警和自动化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基础数据、监测数据完整准确。积极推进新建小型水库数字孪生工程和管理智能业务应用体系建设和应用。

第六条 小型水库建设前期工作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按照各省有关规定执行。对坝高超过70米、工程条件复杂、技术难度较大或大坝自身安全容易对下游造成重大威胁的小型水库,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初步设计报告批复前组织技术把关。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等审批的同时,应积极协调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同步做好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专项审批工作。

第七条 水利部组织各省、计划单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小型水库建设项目储备工作,建立项目储备库,并动态更新。未纳入储备库的项目不得纳入有关方案项目清单,不得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水利部根据工作需要,经商财政部同意,编制3年或多年滚动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作为年度项目安排的依据,并根据经济形势变化、政策调整、受灾情况、项目储备、资金投入及使用管理等情况,结合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对总体方案的项目清单及时进行优化调整。前期工作完备且未安排过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小型水库建设项目,方可纳入总体方案。

第八条 各省、计划单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按照总体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轻重缓急排序,提出年度拟实施项目清单,报水利部并抄送流域管理机构。拟实施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纳入全国小型水库建设总体方案;

(二)项目在用地、用林、移民、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等方面无重大制约因素;

(三)项目完成初步设计报告批复;

(四)项目建设资金能够足额落实;

(五)项目已开工或当年度开工、可按照年度计划完成建设任务。

第九条 水利部按照年度资金计划下达小型水库建设项目任务清单,各省、计划单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商同级财政部门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解落实到任务清单项目,明确各项目年度建设任务及对应的投资计划,并在全国水利一张图上完成项目信息上图。已下达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确保“资金跟着项目走”。

各地应根据建设任务需求,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

第十条 小型水库建设项目实施台账管理,项目下达后各省、计划单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项目台账,确定项目联系人,及时将项目信息报送水利部,并对项目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负责。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小型水库建设项目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建设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

坝高大于70米的水库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项目法人,或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工程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选择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合同管理。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依照招标投标法和相关规定执行,不得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应严格按照批复文件和技术标准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依规、严格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批程序。重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的划分按照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小型水库建设项目应依法依规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及其参建人员应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小型水库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落实水利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和责任等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按照相关要求压实小型水库在建项目的安全度汛责任,强化工程度汛预案管理、落实安全度汛各项措施,确保在建项目度汛安全。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保存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小型水库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并具备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及时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验收。验收主持单位应在初步设计批复中明确。

具体验收工作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相关规程规范,并结合小型水库实际开展,验收成果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完成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在全国水库运行管理信息系统填录信息。

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及时完成工程移交手续。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及时落实管理人员和管理经费,确保工程建成后可持续运行与维护,充分发挥工程效益,落实小型水库防汛行政责任人、防汛技术责任人和防汛巡查责任人,确保防汛安全。

第十九条 为确保小型水库建成后及时发挥效益,输水管网和灌溉等配套工程应同步建设并投产。

第二十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跟踪督促小型水库建设项目进度、资金支付等,及时通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向水利部报送和更新项目数据和信息。


第四章 监督评价


第二十一条 流域管理机构对流域内的小型水库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内小型水库建设项目的监督指导,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年度任务、建设管理、质量安全、安全度汛、信息报送、项目验收等。

第二十二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和完成时限,并督促完成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可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加强信用监管。

第二十三条 水利部将小型水库建设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验收等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小型水库建设项目管理政策、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地方投资的小型水库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项目管理有新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